高雄高等行政...
」 行政訴訟 違規 撤銷 高雄 罰單
Foodpanda未替外送員投保遭罰 法院認台南市府條例「牴觸中央」 30萬免罰
外送平台富胖達(Foodpanda)因未替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與機車第三人責任險,遭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開罰30萬元。富胖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定台南市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令,判決撤銷處分。台南市府上訴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台南市勞工局於2024年8月間,認定富胖達未替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險與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依據《台南市外送平台勞動權益保障自治條例》,開出3張各10萬元罰單。富胖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市府上訴時主張,該自治條例經市議會通過並報行政院核定,並未牴觸憲法。市府認為,要求業者為外送員投保,是為確保勞工職災權益與職業安全衛生,屬地方制度法中自治事項範疇。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認為,保險相關法規依憲法規定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地方政府不得逕行制定。台南市訂定的自治條例未經中央授權,已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判決市府敗訴並定讞。
喊冤!稱行人闖紅燈又被A柱害慘 高雄法官仍判罰1.2萬吊照1年
高雄1名駕駛歐歐(化名)去年4月間行經鳳山區鳳南路與善和街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發生事故,導致行人受傷。警方依規舉發後,歐歐被處以1萬8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並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歐歐不服認罰,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自己視線遭A柱遮擋且行人闖紅燈,但法官最終仍判其違規事實明確,只撤銷其中6000元罰鍰,其餘駁回。根據判決書內容,事發當時,歐歐駕駛汽車行經該路口時,涉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規定。警方依據行車記錄器畫面與現場調查資料舉發,認定歐歐確有未減速禮讓行人的情形。歐歐辯稱,他在接近路口時,左前方視線被A柱死角遮擋,未能及時發現行人;而且當時行人疑似闖紅燈,且並未完全走在斑馬線上。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閱兩段影像證據後指出,雖然行人行走位置接近斑馬線邊緣,但其行進方向穩定,仍可視為使用行人穿越道,屬於受保護對象。此外,法官也指出,從影像可見,行人在安全島起步後一路向外側車道前進,並非長時間藏於A柱死角內,因此歐歐主張「視線被遮擋」並不足以免責。尤其在整個過程中,歐歐車輛未見明顯減速動作,顯示其駕駛注意義務不足。最終法院裁定,撤銷部分6000元罰鍰,但維持其餘1萬2000元罰鍰及吊扣駕照12個月的處分。法官強調,行人是否闖紅燈雖可能影響民事賠償責任比例,但不影響行政違規的成立。此案仍可依法上訴。
高雄駕駛遭控「蛇行」挨罰1萬8 上訴後竟成功逆轉結局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因被民眾檢舉「蛇行駕駛」,去年3月遭警方裁罰1萬8000元,並處以汽車牌照吊扣6個月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男不服裁罰,先後提起行政訴訟與上訴,最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裁定交通局敗訴,全案不得再上訴。根據判決書記載,事件發生於2024年3月14日,地點在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與中安路口。警方接獲民眾檢舉,指控吳男行車時「蛇行」,因此依規開罰並吊扣車牌,原審法院也認為其「狀似蛇行」,因此維持裁罰。吳男不服提上訴,強調當時因塞車才於短距離內兩度變換車道,並未沿途任意穿梭或危險駕駛,且全程均有依規定打方向燈,行為並未危及交通安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重新檢視影像資料,發現吳男第一次變換車道是為了超車,隨後因中線車道堵塞無法前行,也不能切換至外側車道,因此才又回到原車道。法院指出,雖然他在短時間內連續左右變換車道,但行駛距離與時間並不長,且確實依規定打方向燈,其行為與「沿途任意變換車道」的蛇行方式不同。最終,法官認定原審適用法規不當,且已影響判決結果,因此裁定廢棄原判決並撤銷高雄市交通局對吳男的處分,判決交通局敗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琉球國中亂象頻出!全教總批校長濫權 怒指校事會議淪打壓工具
本刊日前揭露東縣琉球國中代理教師阿邦,疑似因勇於為過勞猝死的同事莊老師出庭作證,而遭到校長蘇傳桔長期職場霸凌。對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公開呼籲該起不幸事件凸顯不肖校長濫權整肅異己、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形同虛設,以及校事會議淪為打壓工具的系統性問題,值得各界正視。屏教產理事長郭瑋真指出,代理教師阿邦與莊老師余2018年同時進入琉球國中任教,2020年底,莊老師每日工時逾12小時,不幸猝死。2024年8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莊母獲職災給付,阿邦老師的作證是勝訴關鍵。然而,阿邦卻因此成為校長報復對象,多次在主管會報、擴大導師會報與公開信中被指「作偽證」。2025年起,蘇傳桔校長對阿邦的打壓行動升級,並以考績威脅行政人員、扣留阿邦服務證明,影響其偏鄉久留獎金與提敘,甚至疑似要求全校監視器權限、錄音監控,因部分監視器具有錄音功能,導致校園內瀰漫著不安氛圍,學校教師噤若寒蟬、不敢自由討論。除了阿邦老師的事件,校長還被指控利用考績權施壓行政人員,威脅教務主任的考績,並扣留服務證明、影響偏鄉久留獎金,對教師的工作權益造成重大威脅。有關阿邦老師的試題事件,情節上並未達到法定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的嚴重程度,本應交由考績會處理,但校長卻執意啟動校事會議,明顯挾怨報復。此外,為了確保校事會議成員組成的公正客觀,承辦相關行政人員曾擬一份委員名單呈給校長,但校長完全未採用,反而找了自己友好的人選,承辦人員事後也因此遭到秋後算帳。這名行政人員為該校資深教師,帶領球隊成績卓越,是學生及同事們心中認真的好老師,現階段每天為了自證清白焦頭爛額、擔心受怕。凡此種種,蘇傳桔校長相關作為,已明顯不適任國中校長職務。針對琉球國中整起事件,全教總、屏教產要求正在研議修正校事會議運作的教育部,應同步檢討校長濫權及整肅異己之缺失,並強化吹哨者保護機制。針對琉球國中蘇傳桔校長種種不當言行,屏教產與全教總要求屏東縣政府立即啟動「不適任校長」調查程序,依法嚴懲,以維護師生權益,重建教育公信。
惡霸校長1/才女老師每日工時12小時猝死 同事作證贏官司反成霸凌目標
本刊2021年5月18日揭露,屏東縣琉球國中的代理音樂老師莊佳樺被重如山的工作量逼到猝死,校長蘇傳桔卻否認此事。事發以後,莊母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勞保局駁回。所幸,去年(2024)8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工局須重新審查此案,最後莊母也成功拿到職業災害給付。孰料,在此案出庭作證的琉球國中代理教師阿邦(化名),卻成了蘇傳桔的霸凌對象。 莊佳樺離世以後,家屬曾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而在調閱了莊師的健保就醫紀錄以及相關資料,並送請職業醫學科學醫師審查以後,勞保局認為莊師並非過勞死,因此僅按普通疾病死亡辦理。莊母不服,申請審議、提起訴願以後均遭勞動部駁回,萬念俱灰之下,莊母選擇提起行政訴訟。在歷經3年的官司以後,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保局調閱的琉球國中工時表中,莊師於7時20分為工時起點,晚上則計至晚上7時與事實不符,根據證人證述以及各項對話紀錄顯示,莊老師實際到校時間為上午7時,晚上甚至經常10時至11時才會離開學校。 根據判決書,莊佳樺不只要帶領直笛隊,還需要兼任家政課,同時還要應付導師工作,甚至還要到天南國小教音樂課。(圖/本刊資料照)此外,莊師不只需要上音樂課,還需要帶領直笛隊並且兼任家政課程,同時還要應付導師工作,甚至還須至天南國小教授音樂課程,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勞保局的計算明顯有誤,單從莊師發病前2個月的平均超時工時,保守估計高達80小時47分,但高等行政法院強調實際情況遠超於此。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以此來看,估計莊師猝死前2個月,每月工時總計超過240小時,以每月20個工作天來看,莊師每天平均需要工作12小時,而這僅僅只是在保守估計的情況下。 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勞保局針對該案不予核給職業災害死亡補償給付之原處份,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未依正確之工時計算,就送請職業醫學科醫師審查屬違法行為,因此應該撤銷原訂處分,並重新根據事實完成實質審查。 據了解,莊母後續已經成功申請到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她也由衷地感謝願意曾擔任莊師班上副導的琉球國中代理老師阿邦願意出面作證,只是沒想到這場噩夢竟沒有就此結束,甚至因為這次的作證,導致阿邦被校長蘇傳桔給徹底盯上。琉球國中代理老師阿邦為死去的戰友莊佳樺出庭作證後,遭到校長蘇傳桔屢屢針對。(圖/黃威彬攝)記者試圖聯繫莊母詢問近況,但莊母透過阿邦向記者轉達,每次收到這樣的訊息都令他感到心碎無比,並指出要從過往的悲傷中走出,真的很艱難,如今的她還在沉痛中,只希望可以把心情歸於平靜,因此暫時無法接受採訪以及公開發言。 莊母至今似未能走出喪女的沈重打擊,也無法認同當初校方處理的方式,判決確定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完全拒絕跟女兒舊同事及琉球國中有所聯繫,也婉拒思念莊師的學生希望能到老師塔前致意的請求。在監察院介入調查此案時,莊母一度也不願出面接受監委訪談,只表示希望一切歸於平靜。對此,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表示,相關案情仍在調查中,等法定程序告一段落能告知時再說清楚。屏東教育處副處長吳佩珊則表示,確實聽說琉球國中疑似職場霸凌相關訊息,但尚未看到正式文件,如果收到就會開始調查作業。她呼籲,各校校長都應該落實友善職場,畢竟老師是教學現場重要的夥伴,學校端應該是要合作的,才能更加愉快,教育現場也還是有很多正面的議題,她期待可以看到越來越正面的教育現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才女老師每日工時12小時猝死 同事作證反成校長霸凌目標
本刊2021年5月18日揭露,屏東縣琉球國中的代理音樂老師莊佳樺師被重如山的工作量逼到猝死,校長蘇傳桔卻否認此事。事發以後,莊母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但勞保局駁回。所幸,去年(2024)8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工局須重新審查此案,最後莊母也成功拿到職業災害給付。孰料,在此案出庭作證的琉球國中代理教師阿邦(化名),卻成了蘇傳桔的霸凌對象。
京華城案郭建鈺擬派為台北地院法官 金門地院院長擬由陳信旗接任
司法院近日將有人事異動,擬派承辦京華城案、由北檢檢察官轉任法官的郭建鈺為彰化地院法官,郭再以新職調派為北院法官,至於同樣由檢察官轉任法官的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副司長翁珮嫻,則調派為士林地院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將於7月22日審議這件人事案,預料將可順利過關。另外,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陳信旗擬派為金門地院院長,李明鴻擬派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楊承翰、林修平、王筑萱擬調升為台北地院庭長,王綽光、陳怡親、謝宜雯、黃志中擬調升為新北地院庭長,李冠宜、趙彥強擬調升為士林地院庭長,劉哲嘉、黃柏嘉、呂世文擬調派為桃園地院庭長,林秋宜擬調升為新竹地院庭長,吳俊螢、顏淑惠、楊欣怡、吳孟潔擬調升為台中地院庭長。柯伊伶、陳育良擬調升為南投地院庭長,陳美利擬調升為嘉義地院庭長,施介元、馮君傑、 蕭雅毓、 游育倫、 陳碧玉擬調升為臺南地院庭長,詹尚晃、鄭瑋擬調升為高雄地院庭長,張瑋珍擬調升為橋頭地院庭長,黃顗雯、李宗濡擬調派為屏東地院庭長,陳建欽擬調派為台東地院庭長,李可文、黃柏憲擬調派為花蓮地院庭長,曹庭毓擬調升為基隆地院庭長,吳金芳擬調升為金門地院庭長,司法院調辦事法官陳彥霖調派為北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
嘉義國中女教師控校長濫權改考績提國賠! 嘉義教師工會提3大呼籲
本刊日前報導嘉義縣昇平國中前校長陳幸琪動用行政裁量權,強制將陳姓教師的考績甲等2度改為乙等,全案提出行政訴訟後獲勝,目前陳老師也向嘉義地院申請國賠,請求校方賠償80萬元,並於10日開庭。而今日也有全國校事會議受害者自救會10餘名教師,冒雨在法院外聲援,表達對教育現場校長濫權關注。回顧整起事件,110學年度陳老師擔任昇平國中訓導組長,身兼訓育、生教、體育、衛生4項業務。陳老師當年校內考績考核會原評列甲等,但時任校長陳幸琪罕見2度行使否決權,堅持改評乙等,陳師認為不符程序,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校長行使否決權程序瑕疵,5月判陳師勝訴,撤銷乙等考績。後續,陳老師再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請求昇平國中賠償80萬元,並於10日進行開庭,而全國校事會議受害者自救會10餘名教師到法院外冒雨聲援,抗議校長濫權、校事濫訴,主張應廢除校事會議,以免「校長不喜歡的教師」受害。而針對此案,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劉政昇老師也表示,當今老師面對校長的權力濫用時,往往難以自保,並質疑為何如今「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卻遲遲沒有啟動?「校長事件審議委員會」為什麼還沒動起來?劉政昇強調,教育的現場,不應該變成對立與訴訟的戰場。老師是教學的主體,不是被不當對待的對象。今天我們站出來,不只是為了陳老師,也是為了所有曾經被誤解、被忽略的教育工作者。而他也代表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做出3點呼籲。首先,是教育部應督促地方政府,立即啟動校長不適任調查機制;其次則是央申評應重新評議陳老師案件,還他一個名譽清白;最後,則是針對現行制度,必須重新檢討,而他也強調,工會也將提供法律與心理支持,與老師站在一起。
台南1男子車停自家騎樓挨罰 要求撤銷處分遭法院駁回
台南市1名沈姓男子2023年11月22日晚間,將轎車停放在自家騎樓,被人檢舉違規停車後,遭裁罰9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沈男認為騎樓屬於私人土地,將車停在該處並無違法,因此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因騎樓屬供行人通行的開放空間,沈男停車於此顯有礙行人通行,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沈男告訴,本案仍可上訴。台南市1名沈姓男子,2023年11月22日晚間8點46分左右,將自小客車停放在自家騎樓,遭人檢舉違規停車,因此被員警開罰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沈男認為其遭惡意檢舉,並表示近年來有些人存著報復、忌妒的心態,化身檢舉魔人,處理檢舉案件讓基層員警疲於奔命。此外,沈男也認為民眾檢舉時已是深夜,街道上已幾乎無人車經過,停放在自家土地上的騎樓,並不屬於違規,因此請求撤銷處分。該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勘驗相關照片後,認為沈男以車頭朝住家門口、車尾朝道路方向的方式停車,車身已完全佔據騎樓,然而騎樓屬於供行人通行的開放空間,沈男行為顯礙於行人通行,法官認定沈男違規屬實,原處分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告訴,本案還可上訴。此外,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沈男停車之處屬於人行道,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在建築之初,就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駕駛人也不得於騎樓停車,或臨時停車。
高齡老翁擋救護車辯稱「開車保守」 挨罰吊照後不服抗告…被法官打臉
高姓老翁去年5月開車在國道3號350.5公里處,聽到後方救護車鳴警笛,只加速往前行駛,1分鐘後才變換車道避讓,遭警方開罰3600元及吊銷駕照。高翁不服提抗告,主張他因年紀大、開車較保守,為行車安全,加速往前超車後才避讓。法官認定高翁有多次機會可以變換車道,但他卻未避讓,違規行為明確,駁回其告訴。高姓老翁去年5月14日上午11時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350.5公里,被民眾以影片檢舉他遇到救護車未即時變換車道避讓,警方認定他「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經查證屬實,認定違規予以開罰,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決,遭裁罰3600元,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考領。高翁不服,向台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覆被駁回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年紀大,開車比較保守,知道後方有救護車,也希望趕快變換車道,讓出車道供救護車通過,當天在高速行駛中,較不易聽到後方車輛聲音,等聽到救護車聲音時,已緊跟在車後,即使是一般車輛緊跟在後,他也會避讓,當時他加速前進,打算開到確定安全後,再變換車道避讓。高翁指出,當時高速行駛中,右側有卡車,他加速超過卡車後,發現中間車道還有幾輛車,要變換車道的空間時機稍縱即逝,他是考量行車安全,加速往前超車後變換車道讓救護車通過,沒有延誤救護車,請求撤銷罰單。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檢舉影像指出,當時救護車行駛內側車道沿路鳴笛,高姓老翁的車子擋在救護車前方達1分鐘之久,期間高翁已超越中線車道大貨車、2輛轎車,他的前方無車,有多次變換車道機會,他無視救護車在後,不變換車道避讓,違規屬實。法官勘驗影像後認定,當時救護車鳴笛示警,高姓老翁開在救護車前方,至少有5次機會,中間車道有足夠空間可供他變換車道,但他卻始終未打右側方向燈避讓,反而加速前進,直到1分鐘後才變換車道,所辯難以憑採,違規行為明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高翁當時未變換車道避讓,持續加速向前行駛,阻礙救護車行駛,主觀上即使非故意,但亦有過失的可歸責性;高翁聽到救護車不立即避讓,違規行為甚明,無理由請求撤銷罰單,判決予以駁回。
中高行院長擬由最高行法官簡慧娟接掌 宜蘭、基隆、苗栗三院長將換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簡稱中高行)等部分一、二院長等司法行政職務將有異動,司法院擬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簡慧娟接掌中高行院長,簡慧娟曾任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長等要職,簡慧娟主審過許多重要判決,在行政法界享有盛名,她的夫婿是法務部長鄭銘謙。至於宜蘭地院、基隆地院、苗栗地院院長,則分別由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黃斯偉、李麗珠、黃潔茹接任。簡慧娟在司法院行懲廳長任內,完成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推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懲戒法院,並建立一、二審制度,還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績效卓著。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高玉舜、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陳婷玉擬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擬由高等法院法官顧正德接任,行懲廳副廳長擬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鄭凱文接任,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擬由新北地院庭長黃繼瑜接任,法官學院主任秘書擬由高院法官汪怡君接任。另外,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徐福晋、林玉珮、王本源、汪梅芬、江翠萍、蔡憲德等6人擬補實。最高法院調辦事法官賴惠慈、黃明發、蔡和憲、胡宏文、邱景芬、林婷立、林庚棟等人調派為高等法院庭長。上述人事案將在6月3日召開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預料過關可能性極大。
校長霸凌2/老師釋和解善意竟被控威脅學校 國中生挺老師慘遭盯上
曾被選為百大優良教師、並獲台北市長頒獎的小青(化名),到嘉義縣立昇平國中任教後,控訴遭前校長陳幸琪長期霸凌,陳幸琪還動用校長的裁量權指控小青威脅校方、教學不力等罪狀,硬是把小青的考績從甲等改為乙等,幾乎被壓垮的小青在尋求司法的幫助後,總算找回公道,而當初幫小青作證的學生,疑似遭陌生人盯上,讓才10幾歲的孩子害怕不已。111年7月29日,表現優良的小青在考績考核委員會的決議下,考績拿了甲等,但校長陳幸琪卻不服,退回要求考核會復議。同年8月23日,考核會決議維持甲等,但陳幸琪卻動用校長的裁量權,硬是用:「威脅校方」、「教學不力」「行政延宕」、「破壞校譽」等4項不實指控,將小青的考績改為乙等。面對校長不實指控,小青向本刊淚訴「自己可以接受考績乙等,但不能忍受汙衊!」為捍衛清譽,小青決定尋求法律管道,先向縣政府申訴後獲勝,但陳幸琪不服,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後,竟逆轉獲得了勝訴,但小青為自證清白,仍鼓足勇氣花下大筆的律師費,提起行政訴訟訴。對教育充滿熱忱的小青曾獲頒百大優良教師殊榮,教學能力備受肯定。(圖/投訴人提供)針對此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年4月15日判決出爐,為小青伸張正義。由審判長孫國禎、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所組成的合議庭認定,陳幸琪改動小青考績的各項理由皆存在瑕疵。而在這些理由中,被指控「威脅校方」以及「教學不力」這2點最讓小青感到忿忿不平。所謂「威脅校方」是因為過去小青曾以照顧父親為由申請留職停薪,卻屢遭刁難,即使呈交了完整、符合法定程序的資料,陳仍堅決不放行。最終,小青不得不向縣政府申訴尋求解決之道,孰料卻點燃了陳的怒火,讓小青的日子更加難過。受不了職場霸凌的小青,選擇在律師的陪同下向陳幸琪提出和解被拒,沒想到竟被指控「威脅校方」的罪狀。小青淚訴「連法官都說,和解這類行為本就可以拒絕,到底何來的恐嚇?」小青的學生出面幫忙作證以後,竟收到來路不明的訊息詢問是否受小青指使去投訴校長。(圖/投訴人提供)曾獲得百大優良教師殊榮的小青,對於教學盡心盡力,而被指控「教學不力」則與她過於繁重的工作量有關。身兼多職的她,有次必須參與訪視,但卻和課程撞期,在訓導主任和校長都不願協助的狀況下,她只好於上課期間同步線上參與訪視。但在改動小青考績時,陳卻拿著這點指控其教學不力,認為她沒有盡到為人師表的義務,所幸她的學生都紛紛站出來作證,解釋老師的教學不僅用心,且親力親為絕無怠惰、偷懶。沒想到的是,這些學生事後竟疑似被陌生人盯上,詢問是否受小青指使才寫信投訴校長,讓年紀才10幾歲的孩子害怕不已。本刊截稿前致電給陳幸琪校長詢問本案的回應。陳幸琪表示,先前媒體的報導為不實報導,其在校時曾多次透過行政協行對小青提供幫助,當時的教導主任也有試圖提供協助,一切皆是依法行政。針對判決,她則表示立場與法官不一樣,但仍尊重司法判決。本刊截稿前也致電詢問昇平國中現任校長孫佩璟的回應,但未成功接通。
高雄女3分鐘內3度違規遭開罰3600元!訴訟敗訴再被罰300元
高雄1名張姓女子,2024年5月8日下午,因在短短3分鐘內,連續三度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遭到民眾檢舉,並被警方開出3張罰單,總計3600元,沒想到張女不服氣,認為自己遭到惡意檢舉,且同一路段短時間內被連續開罰不合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違規行為事實明確,並認為連續開罰並無不當,最終判決敗訴,並需負擔300元的訴訟費用。根據判決書內容,該事件發生在2024年5月8日中午1點多,當時張女騎乘機車行駛於岡山區通校路,僅在1點06分至1點08分的短短2分鐘間,就三度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造成後方民眾不滿並以行車紀錄器錄下違規過程,進而向警方檢舉,警方依據道路交通條例開出3張罰單,總罰金達3600元。張女對此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並未在短短時間內累犯,並質疑檢舉人惡意檢舉,認為同一條路段的違規不應被連續開罰,進一步指出,這樣的罰款方式過於不合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查看了檢舉影片後認定,張女的違規事實非常明確,儘管違規行為發生在同一路段通校路,但每次變換車道的地點都在不同的路口,且每次間隔均超過一個路口。因此,法院認為「6分鐘內同一路段僅能舉發一次」的原則並不適用,並認為張女應該明白變換車道時需要打方向燈,卻仍然未遵守,這屬於過失違規;最終,法院判決張女敗訴,並要求她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女駕駛違規被開單!法院查「Google地圖」揪舉證瑕疵 罰單撤銷了
1名王姓女駕駛開車時經過閃紅燈路口處,未依規定停讓遭警方攔查,並開罰1500元,她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透過Google地圖街景進行比對,發現員警記載的違規地點和現場照片不符,加上警方也未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自難僅以有瑕疵之舉證,逕認王女有前揭違規行為,裁定撤銷原處分。判決書指出,王女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13時47分許,駕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下稱系爭路口),為警以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之違規當場舉發,並於同年月17日移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王女主張,她當天駕車由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科大北路,往西北進入中林路右側之不知名路延伸道路,途經中林路464巷、觀山街、聯通街等交岔路口,再往北約50公尺處,突遭後方警車攔停。現場路況與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不符,且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模糊不清,僅憑員警片面說詞,即為裁罰,侵害人民權利。南市交通局辯稱,經檢視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系爭路口有閃光紅燈,且地面上有「停」字標誌,車輛應完全靜止並查看有無來車,而非僅做到減速慢行;員警當場目視王女車輛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未依規定停車再開,足認原告確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之違規行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查調系爭路口附近道路之GOOGLE地圖,發現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為兩條平行之道路,兩條道路中間至少相隔有觀山街。再以員警所提出之「現場照片」,比對GOOGLE地圖上「中林路、中林路464巷」、「中林路、聯通街口」、「聯通街、科大北路往北延伸之道路(下稱不知名路)」、「中林路464巷、不知名路」、「觀山街464巷、不知名路」等5處交岔路口之街景圖,員警拍攝之「現場照片」似為聯通街與不知名路之交岔路口處。經通知被告表示意見,依被告113年12月17日函覆檢送之員警職務報告,即改稱違規地點誤植,應為「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法院認為,不論依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或依本院查調之資料,均可確認縱原告有違規行為,其違規地點絕非在原處分所記載之系爭路口,被告也未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裁定撤銷原處分。
上班摸魚、連word都不會...男鐵飯碗不保怒告遭駁回
邱姓男子通過高考後分發到某縣府服務,但試用期卻頻頻出錯,還欠缺基本文書處理,單位主管認定他「無法勝任職務」,邱男因未通過試用期被解職,他不服打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他請求。判決指出,邱姓男子於2022年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經實務訓練期滿後,從2023年3月14日起,分發到某縣政府服務,本分加上專業加給,每月薪水約近5萬元。但邱在6個月試用期內,卻狀況不斷,試用人員考核表羅列,如「文書處理總是不斷再犯相同錯誤」、「上班摸魚,上班時間常有不在座位上的情形」、「欠缺word、excel等文書處理作業系統基本操作能力」等等。最後於「總評欄」記載:「工作品質粗糙、學習態度不佳、基本文書處理能力低下、專業能力缺乏且未能從經驗中學習成長,各項表現均未符合本職工作應有要求,無法勝任職務。」,前年9月試用期滿後,因試用成績不及格,最後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解職。邱男不滿,主張試用期內都沒人教他,任他自行摸索,導致學習效果不佳,且打卡紀錄異常經科長提點後就未再犯,試用期間內主管對他的考評並也非事實,不能因此將他解職。邱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縣府解職不合法應撤銷處分,恢復他原有職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調閱資料,試用期期間直屬科長負責指導,其他資深同事從旁提供輔導,經多次教導他陳核簽案辦理公文,重點解說簽核內容,刪改調校公文擬稿及工作計畫方式,發現邱男欠缺規劃業務及創意思考能力後,更逐步簡化工作難易度,人事處也有進行面談,但改善成效有限。法官綜合邱男試用期間主管對其評鑑及考核,且無任何法定程序上的瑕疵,駁回邱男請求。可上訴。
國道未繫安全帶挨罰3000 女辯「胸大難呼吸」提告撤銷遭打臉
蘇姓女子開車上國道未依規定繫好安全帶,被國道警方拍照移送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開罰3000元。蘇女不服提告,還主張她有繫安全帶,但因「胸部大」,正常繫安全帶會導致胸部疼痛進而影響心臟呼吸,因此通常都只在胸部下方繫安全帶,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官勘驗採證照片後,認定她並沒有依規定繫好安全帶,判決敗訴。判決指出,蘇女2023年5月12日清晨6點52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時,被國道警方拍照發現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後,6月2日逕行舉發,並移送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蘇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她上車的第1個動作就是繫安全帶,只因「胸部大」,自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造成胸部疼痛、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因此都會從左腋下拉下經過胸部下面再經過肚子扣安全帶。另外,蘇女出庭也再次陳述,她一般開車都有繫安全帶,但因正面繫的話,有時會因摩擦胸部破皮疼痛,呼吸也會疼痛,因此會繞過在胸部下方繫安全帶,要求撤銷處分。不過,交通局表示,根據警方的採證照片,因蘇女身穿淺色上衣,如有繫安全帶應該可以明顯看見安全帶斜向固定於駕駛人胸口的痕跡;但照片中蘇女繫安全帶為垂直往下,並非斜向置於手臂上端以上,不能妥善起到安全帶的保護作用,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法官檢視採證照片後也認為,照片清楚顯示蘇女上衣衣領至胸前,並沒有任何與上衣有色差的斜向色塊或壓痕,足以彰顯她沒有繫安全帶的跡象。法官強調,即使蘇女主張自左肩經腋下繞過腹部下面髖骨繫上安全帶,但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並未置於手臂上端以上,明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她的主張不足採信,交通局的裁罰並無違誤。
未禮讓行人!騎士吞罰單不服提告 他「這原因」逆轉判決
屏東1名騎士2023年8月間行經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被檢舉,因而慘吞1200元罰單,但他含冤稱是行人在他機車通過後才慢慢靠近斑馬線,對此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檢視相關影片後,認為檢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騎士有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騎士2023年8月間行經屏東市大連路與莊敬街一段路口時,被民眾檢舉,因他做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結果被裁處12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騎士挨罰心生不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交通局表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為騎士違規屬實,因騎士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右側行人約距2個枕木紋,距離確實不足3公尺,再加上機車並未有停頓跡象,仍持續向前行進,因此依法裁罰並無不妥。騎士說明,行人是在他的機車通過後才緩慢靠近斑馬線,再加上檢舉人拍攝的地點與事發地有一段距離,因而認為是檢舉人拍攝上的視差才誤導判斷,進而誤以為是騎士未禮讓行人。法官表示,證據顯示,行人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曾先停下讓1群人通過,未料他步行後才發現右側還有1名騎士,但騎士位置恰巧在中間,這才導致雙方視線受阻,再加上行人尚未走到行人穿越道上,因此不足以證明騎士有做出違規行為,法官認定原處分裁罰尚屬率斷,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全案仍可上訴。
安泰醫院大火釀9死!拒絕拆除增建聲請停止執行駁回確定
去年山坨兒颱風來襲,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火災釀9死。事後,屏東縣政府審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違反建築法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因此發出拆除通知單。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原處分有關6S增建部分不服,聲請停止執行遭駁,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13)日裁定駁回確定。山陀兒颱風去年10月3日挾狂風暴雨登陸高屏,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疑因配電室的空壓機燃燒,濃煙滲入管線竄進鄰近D棟病房,雖經百餘名警消冒風雨搶救,急撤324位病患,仍釀9死,包括8名臥床患者不幸嗆傷窒息、配電室王姓員工為滅火而逃生不及。屏東縣政府因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屬安泰醫院於去年10月3日山陀兒颱風登陸之時發生火災造成9名人員死亡,就醫院建築物之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審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乃以去年10月9日屏府城使字第56112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命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於收受通知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因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逾期未補辦,屏東縣政府即以去年12月2日屏府城使字第0168728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通知拆除,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原處分有關6S增建部分不服,於起訴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裁定駁回,提起本件抗告。最高行表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的程度,而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填補者而言。又所謂「急迫情事」,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而言。安泰醫療社團法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衝擊其醫療量能部分,本質上仍屬經濟收入的減損及財產上的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至其所稱影響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部分,僅是其主觀臆測之詞,且此亦非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自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處分之執行所直接受有之損害。自難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已釋明其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未於收受通知單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相對人以原處分通知拆除,形式觀之難認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的要件不符,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機車轉彎未打燈遭尾隨攔查拒測被罰18萬 法官欠缺證據判撤銷
台東一名郭姓老翁因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遭警方攔查,並被懷疑酒駕要求酒測,因拒測而被開罰18萬元,駕照吊銷3年,老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罰單,法院認為,警方未提出合理證據證明老翁酒駕,執法過程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罰單無效。根據判決書顯示,事件發生於2023年9月,郭姓老翁騎機車行經台東市中華路一段與仁德街口時,因轉彎未打方向燈,被巡邏員警尾隨攔查,警方指出,郭男拒絕停車且加速逃逸,回到住處後仍散發酒氣,因此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酒測,並開出拒測罰單,郭男主張自己未違規也未超速,並未聽到警笛聲,返家後才發現有警車尾隨,且員警未經同意即進入住宅強行要求酒測,導致爭執。法院審理後指出,警方僅因單純未打方向燈,並無其他合理事由懷疑郭男酒駕,執行攔查及進行酒測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撤銷18萬元罰單及相關處分;此外,警方進入郭男住宅強行將其拉出進行酒測,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未能符合「因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的情況,不應擅自進入民宅行使職權。法官認為,警方執法未符合法律比例原則,且舉證不足,最終裁定撤銷罰單,並提醒警方執行攔查應謹慎,避免過度執法侵犯民眾權益。
送夫就醫國道飆時速142km 法官認情況危急准撤罰單
高雄市范姜姓婦人開車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時,因時速達142公里,被開1張1萬2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轎車還被扣牌。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指當時是丈夫感覺無法呼吸,全身無力,憂心發生心肌梗塞,才超速載他至市區醫院,法官檢視相關就醫紀錄,採信婦人說法,判撤銷罰單。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婦人的葉姓丈夫不明原因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覺得情況不對,憂心會心肌梗塞,緊急開車載葉男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她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處時,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遭開1萬20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牌照更遭扣6個月。范姜婦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她主張,心肌梗塞數分鐘就會奪命,當下只能緊急送醫,途中違規超速並非惡意危險行為,且丈夫是在國軍高雄總醫院看診,當下唯有前往該院就醫,才能做出恰當醫療。法官檢視就診紀錄,確認當天葉男確實因眩暈、胸悶到國軍高雄總醫院,且事發前後幾日也曾因身體不適數度就醫,至於為何當下未尋求救護車協助,葉男則主張,因救護車只到地區旗山醫院,但他的病歷都在國軍高雄總醫院,若屆時還需轉院怕來不及,最後才由妻子自行駕車送醫,法官審酌違規行為是避免葉男生命安全遭受危害緊急避難措施,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