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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逆轉無罪 4大理由曝光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是因認定中信金控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之情事,但辜仲諒並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沒有觸犯間接操縱股價罪,改判他無罪。

更二審判決無罪有4項重大理由,首先是中信金控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控,其大量買進入兆豐金控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

其次,依中信金控購買兆豐金控股票之交易詳情,尚未見於特定時段、價格,或以買進、賣出若干數量,而進行「供需配合」交易之「具體操縱行為」;且中信金控係於賣盤惜售或委買無法成交情況下,被動依委賣價格委託買進,所為與拉抬股價、引誘投資人進場買進之操縱行為有別。

另依證交所分析結果,中信金控與巴克萊銀行於被訴期間之12個交易日中,僅10日有影響兆豐金控股價合計135次之情形;無法確認中信金控於被訴期間有明顯影響兆豐金控股價之變態交易事實,亦無從認定有何操縱行為。

最後,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既係基於轉投資購股之正當事由,且無何等變態交易事實,其交易價格乃係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自難遽認辜仲諒主觀上具有「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或「誘使或誤導一般投資大眾」之意圖。

檢察官聲請,以中信金控因辜仲諒等人所涉間接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犯行,獲得減輕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成本新臺幣2億6,169萬5,800元之犯罪所得部分,法官認為,因不能認定辜仲諒有何操縱兆豐金控股價之事實,不得對參與人中信金控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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