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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狼爪猥褻女兒遭兒子指認 母親報警逮狼父判6年

狼父和女兒睡通鋪伸狼爪猥褻性侵,母報警、兒指認,狼父判刑6年。(圖/示意圖,無關本案)

狼父和女兒睡通鋪伸狼爪猥褻性侵,母報警、兒指認,狼父判刑6年。(圖/示意圖,無關本案)

高雄某男子趁太太出外工作期間,酒後對睡在一旁的女兒(化名「小芳」)伸出狼爪,上下其手猥褻和性侵,女兒北上桃園與母親慶生時,哭訴遭父親性侵和猥褻,母親得知後,氣得向警方報案,連未成年兒子也作證指控爸爸欺負姐姐,高雄地院依《故意對少年乘機猥褻》、《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6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芳控訴父親嗜酒如命,從國小六年級時就開始亂摸她,去年1月1日她跟朋友跨年,回家看到父親和朋友在客廳喝酒,就直接上樓睡覺,睡到一半,發現有人摸她下體,驚醒後仔細一看,竟是父親,因身體被父親壓住,反抗無效,狼父還掀衣摸胸,脫下她的內褲。

狼父甚至將女兒雙手舉高,企圖性侵,小芳死命反抗,才沒讓狼父得逞,事後狼父道歉;2個月後,狼父又趁小芳熟著,爬到兒、女中周的空位,把手伸入她的衣褲內,亂摸胸部和下體。弟弟看見後,向法官作證指狼父用手摸姊姊的屁股。

庭訊時,狼父否認性侵女兒,辯稱和女兒感情很好,才會有身體碰觸行為,但法官不採信,根據未成年兒子指證,認定狼父性侵和猥褻親生女兒,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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