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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蔡豪性侵猥褻女員工 最高法院重判4年10月定讞

前立委蔡豪性侵和猥褻女員工,遭判刑4年10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前立委蔡豪性侵和猥褻女員工,遭判刑4年10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前立委蔡豪趁女員工喝醉,在辦公室和汽車旅館內,性侵及猥褻得逞,一、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另依《強制猥褻罪》判1年4月、應執行4年10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蔡豪曾因賄選案入獄服刑,假釋出獄後與屏東縣議員妻子宋麗華鬧出家暴、離婚糾紛,現又因性侵和猥褻,將再入獄服刑。

2016年7月間,蔡豪擔任高雄市燕巢區某公司顧問時,慫恿女員工飲酒後,趁她酒醉,以手指性侵並猥褻;女員工以到醫院就醫為由,婉拒與蔡豪一起出差,但蔡豪假藉探視名義,硬帶她到高雄市某汽車旅館投宿,還拉她一起看色情影片,逼她為其手淫、猥褻她,直到女員工體力不支睡著才停止。

女員工受到蔡豪性侵後,身心受創,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蔡豪則堅決否認犯行,並指是女員工要求帶她去汽車旅館投宿,辯稱他在房間內待了1個小時觀看HBO影片,見她睡著即離去,不過歷審法院皆不採信蔡豪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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