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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取消開庭卻被通知拘提 聲請書記官迴避遭駁

黃姓男子因竊盜罪未出庭遭拘提,抗議書記官通知不週,聲請迴避遭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黃姓男子因竊盜罪未出庭遭拘提,抗議書記官通知不週,聲請迴避遭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黃姓男子涉犯竊盜罪遭起訴,審理期間遇疫情第3級警戒,經書記官通知暫緩開庭,黃男開庭當天沒報到,未料事後接獲法警告知「要拘提」。黃男認為書記官「搞」他,聲請書記官迴避,但北院認為不構成迴避事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係,或職行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法官迴避,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官與通譯,但因法官對於判決結果才有決定權,書記官、通譯並不參與實體討論,鮮少有當事人會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

黃男因犯竊盜罪,北院定今年4月12日開準備程序庭,但黃男未到,審判長當庭諭知「拘提被告」,並定同年6月21日下午再開庭審理,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5月15日起,疫情警戒第升至第3級,司法院同步公布「除有緊急案件外,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

黃男6月14日接獲書記官電話通知,因疫情提高到3級警戒,同月21日的庭期取消,他當天因此沒有到庭,卻在7月30日接到法警打電話留言告知「因6月21日庭期未到,要拘提」,黃男認為書記官故意「搞」他,因此聲請書記官迴避。

但北院認為,書記官是基於保障黃男的程序利益,以及避免群聚感染的公眾利益,才會通知暫緩開庭,做法並無不當;而法警告知要拘提,則是遵從審判長的訴訟程序指揮權,來行使法警的法定職權,均不構成書記官應迴避的事由,遂駁回黃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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