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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撞斜坡摔車「不能行房」 台中市政府遭判國賠10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台中市府養工處應對陳姓巡佐摔車案,國賠10萬餘元。(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地院判決台中市府養工處應對陳姓巡佐摔車案,國賠10萬餘元。(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警局某派出所陳姓巡佐,騎車撞上路邊斜坡摔車,造成陰莖三度燙傷等傷害,無法與妻子行房,他認為中市府養工處沒有做好防護警示措施,提告要求國家賠償52萬餘元,台中地院認為養工處有疏失,但陳員沒有注意車前狀況,需負最大比例責任,判決中市政府養工處賠償10萬7678元,還可上訴。

陳姓巡佐表示,2019年4月29日騎機車行經黎明路與青海路口時,閃避前方車輛,撞上路旁的水泥斜坡而摔車,造成下體受傷,害他無法人道,身心痛苦異常,請求精神慰撫金和醫療費等共52萬餘元國家賠償。

中市政府養工處認為,本案純屬陳員未注意車前狀況,案發斜坡並非養工處設置,也不是公有公共設施,且斜坡不是人車通常行走的路線,高度也沒有高於人行道,客觀上不會妨礙交通安全。

台中地院認為,養工處應該保持水溝加蓋設施的平整與堅固,隨時排除障礙,卻沒有善盡依法拆除斜坡的義務,造成陳員損失,應該國賠,但陳員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7成的過失責任,養工處應負3成,判決應賠償10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