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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值日夜陋習廢除 勞團:有新問題產生

雇主若要勞工過年上班,一律認定為工時,按規定超過正常工時就須給加班費。(示意圖/pixabay)

雇主若要勞工過年上班,一律認定為工時,按規定超過正常工時就須給加班費。(示意圖/pixabay)

111年元旦起廢除實施超過36年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按規定,企業雇主如果要求勞工值日夜,皆會被認定為工時,只要超過正常的作業時間就須支付加班費,而在農曆春節期間工作的勞工朋友,值班加班費究竟該怎麼算,格外引人關注。

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今年春節有長達9天的連假;其中,1/29、2/4、2/5三天為休息日,雇主若要員工上班,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按照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另外再加給1又1/3以上,若工時逾8小時,則須照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此外,因除夕(1/31)到初三(2/3)為國定假日,只要員工有上班,雇主就應加倍給薪。此外,由於小年夜(1/30)與初六(2/6)為例假日,按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讓勞工休息,不可要求勞工於例假日上班;若有需要工作,當天應給予雙倍薪水,並在事後予以補假休息。

據報導,訂於1985年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內容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因過往認為勞工當下所執行的工作內容不同於平日,因此並未認定值班為工作時間,也就不存在加班一說。

然而,隨著工作型態改變,勞工在工作時,空間和時間皆在雇主的控管之下。為此,勞動部已於2019年修正該注意事項,並訂定落日條款,該注意事項自今年(111年)元旦起廢除,而勞工只要在值日(夜)工作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皆須給付加班費,違者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針對新制度表示,整體方向是好的,但現在卻有新的問題產生;姚光祖指出,原本勞工值日夜時有津貼補助,但若不再輪班,可能使勞動條件或者工作狀態發生變化。姚光祖舉例說明,雇主若安排勞工上晚班,就沒有值日夜的問題,但卻變成只有一班,收入也將減少,如此一來,雇主跟勞工雙方可能須重新談定勞動條件,而這也將成為後續新的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