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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警懸賞2百萬逮搶匪…無辜運將「被誤認李師科」遭逼供 跳秀朗橋墜溪捍清白

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圖/報系資料照,下同)

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圖/報系資料照,下同)

1982年4月,台灣發生首起銀行搶案,當時55歲的李師科持槍闖入土地銀行,搶走530萬餘元後逃逸,不僅引起社會震撼,更驚動了最高元首。案發後,警方懸賞200萬元作為破案獎金,高層也下令限期破案,不料竟間接導致1名計程車司機冤死。此後,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避免類似悲劇再發生。

搶案發生23天後,一名外型、口音、姿態皆酷似李師科,家中被單又與李遺留之棉被款式及圖案相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女兒的男朋友檢舉,遭到調查小組急於破案的員警逮捕。王迎先被逮捕後,遭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肅竊組警官詹俊榮、偵查員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非法拘禁、刑求逼供,被迫承認搶劫土地銀行。

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
李師科搶銀行王迎先成了冤死鬼,警逼供認罪顏面盡失。

5月7日凌晨3時,王迎先在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的過程中,趁機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明志。在王迎先跳水後不久,真正的搶匪李師科於和平西路的住宅,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逮捕;而在李師科被捕後,高雄縣彌陀鄉(今高雄市彌陀區)又出現銀行搶案,這才還了無辜運將一個清白。

由於「王迎先事件」的發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俗稱「王迎先條款」。至於當初刑求王迎先的警察,自此開始逃亡,其中陳奕煌逃至梨山,經過1988年和1991年2次減刑,才出面投案;詹俊榮則持假身分逃亡奧地利,後轉至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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