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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被撞還挨告 高市警局先調職遭批扯後腿

高市一名警官騎車被撞,竟被提告肇逃,警局沒等起訴就將警官調職,讓他蒙受委屈,如今終獲不起訴。(圖/翻攝畫面)

高市一名警官騎車被撞,竟被提告肇逃,警局沒等起訴就將警官調職,讓他蒙受委屈,如今終獲不起訴。(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一名2線3星警官,於今年10月晚間騎機車沿河東與河南交叉路口,停等紅綠燈時,正要綠燈起步時,突遭一名陳姓男子從後頭追撞,陳男自稱胸、背部等多處挫傷,警官目視對方認為沒事隨即離開,沒想到對方竟控他肇逃,警官到案後酒測值為零,檢方也查出此案是「後車追撞前車」,警官根本沒故意或過失,並以大法官釋字777號認定他未肇事,沒構成肇逃,全案不起訴處分。

案發當時警官也喊冤,強調沒有疏失,並質疑對方報案的動機,但高雄市警方高層得知此事後,不分青紅皂白,竟將他調離原單位,理由為「暫避風頭」,造成他飽受壓力,被外界誤會,如今獲得不起訴,高雄市警方高層卻無任何作為,也不打算還給警官一個公道,外界痛批警方只會「打擊自己人,扯後腿。」

不起訴書指出,警官稱當時騎車左轉,沒幾秒就被後面機車推撞一下,他向對方表示:「你怎麼騎機車的?」對方反指因綠燈不走,才害他撞到,警官回答才剛變綠燈,檢方檢視當時的證據,認定前車的被告難以防範後方來車,被告難能預見可能性,難以認定被告有過失犯行。

檢察官以大法官會議第777號解釋,「肇事」二字須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以及非因駕駛之故意或過失,但若駕駛人對於車禍發生,無故意或過失者,就不符合「肇事」,因此,認為被告警官行為不符合肇逃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