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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前女友酒醉偷拍性愛影片 法官判男侵隱私權入獄5個月兼賠6萬

手機偷拍與前女友性愛影片,判刑5月還要賠6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手機偷拍與前女友性愛影片,判刑5月還要賠6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林姓女子提告,前年與陳姓男子交往期間,對方趁她酒醉不醒人事時發生性行為,還以手機錄影方式拍攝性愛影片;刑事部分,陳男被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民事求償部分,法官判賠6萬元。

林女提告求償50萬元部分,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陳男承認2人性行為時,以手機拍攝性愛過程前並未取得林女同意,且拍攝影片時林女既已酒醉不醒人事,可認陳男未事先徵詢對方意願及取得林女之同意即拍攝影片。

法官考量陳男拍攝影片之行為顯已侵害林女的隱私權,造成林女受有精神痛苦之事實,須賠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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