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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越南11年返回台投案 前新莊刑事組長又因貪汙重判

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 。(圖/報系資料照)

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 。(圖/報系資料照)

前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涉收賄默許槍擊犯找人頂罪2009年遭判刑13年定讞,他逃亡越南11年後,2020年返台投案入監執行;他另案期約50萬元賄款,換取找人頂替槍擊案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依悖職期約賄賂罪將他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羅明村擔任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負責1997年11月6日凌晨在林口某茶行前發生的槍擊案,他鎖定李明修、王文山及綽號「阿富」之許張富涉案,李、王二人為逃避罪責,透過中間人介紹,覓得陳俊仲頂罪,李明修並允諾提供100萬元安家費及監獄零用金給陳俊仲作為報償。

李、王二人旋透過廖晉權安排與羅明村及槍擊案被害人在1997年12月5日前某日會面商議具體解決方案,其中與羅明村達成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給羅之期約合意,換取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王二人涉案並對陳俊仲出面頂替事宜為配合之違背職務行為。

陳俊仲在1997年12月5日遭警逮捕,並扣得90制式手槍1支,完成頂替,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俊仲犯殺人未遂、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刑確定。李在陳入獄期間,曾依約按月寄錢並至監獄探視陳,但始終未依約給付100萬元,嗣亦未再探視,陳俊仲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獲改判無罪確定,檢方偵查後起訴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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