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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公聽會 學者一致認為草案破壞言論自由

高虹安(左二起)、李貴敏、蔡壁如等立委28日舉行「網路監管與言論自由新挑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針對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邀請專家學者與會討論如何擬定更為妥適的立法草案。(圖/姚志平攝)

高虹安(左二起)、李貴敏、蔡壁如等立委28日舉行「網路監管與言論自由新挑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針對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邀請專家學者與會討論如何擬定更為妥適的立法草案。(圖/姚志平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網路言論。立法院資通安全與科技發展策進會昨舉行公聽會,除NCC代表外,與會學者一致認為該法草案將破壞言論自由。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更直言,行政機關要求網路平台業者針對指定內容加註警示,最後法院若裁定不必下架,不僅可能衍生國賠問題,法院的權力恐怕也已遭行政處分破壞。

NCC擬定數位法草案,擬砸25億元成立財團法人,針對被行政機關認為的網路假訊息,在法院未判定前得以要求臉書、YouTube等平台加註警語,引發文字獄質疑。

與會的NCC專委閻立泰表示,加註警語前須先向法院提起資訊限制令,不會沒有法律授權就做;且草案參考歐盟「網路平台發布數位服務法(DSA)」才提出,有助減少網路社會風險。

但江永昌指出,NCC稱加註警示是參考DSA,但指的其實是2018年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內容為要求確保影片分享平台能提供媒體識讀措施,而非對特定影片加註不實警示。可見有權要求平台加註警示的行政處分有必要審慎討論,避免法院強制下架的權力被行政處分破壞,甚至衍生國賠問題。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白禮維說,該法恐導致業者基於防衛自保心態,只要資訊有一點爭議就示警,以求符合免責條件。久而久之不必政府出手就會自動過濾下架,形同箝制言論自由。

清大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翁曉玲說,加註警示形同未審先判,即便NCC強調會先向法院申請裁定,形式上保留法官角色,程序大有問題。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也說,政府逕自決定加註警語會造成他人先入為主的偏見,這是威脅平台營業自由,也剝奪言論自由。

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司法官張明煌表示,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雖有保留範圍,且很多訊息一上網路就會讓許多人立刻收到;但他認為,「除非網路訊息違反法律,原則上都要以維護網路言論自由的開放為前提。」

經濟部工業局電資組組長林俊秀則表示,NCC參考DSA擬定數位法,但該法主要針對泛歐盟區達4500萬以上用戶的平台;而數位法是以230萬使用者為標準,也就是要求台灣業者要去承擔4500萬用戶等級的數位平台義務,恐對業者造成沉重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