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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丈夫想離婚…台中怨婦「瓦斯爐燒衣」作法挽回 家裡險燒光還挨告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不滿丈夫有意離婚,竟聽信民間習俗燒衣挽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不滿丈夫有意離婚,竟聽信民間習俗燒衣挽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不滿丈夫有意離婚,經他人告知燒燬男方衣物可挽回婚姻後,竟把先生的衣褲放在自家瓦斯爐上,再打開開關焚燒,不料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導致廚房起火燃燒,所幸她成功將火勢撲滅,並未釀成災害,但仍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女並無造成他人危害,判處無罪。

起訴書指出,林女不滿許男欲與其離婚,為挽回雙方之婚姻,遂依他人告知之民間習俗,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之犯意,於去年6月29日0時45分許,在台中市住處的廚房瓦斯爐上,放置被害人之衣褲一套,並開啟瓦斯爐火燃燒,隨後再將上開放火之情事,透過手機通訊軟體拍照告知許男。

沒想到,火勢一時無法控制,除致使上開衣褲受燒焦黑、部份燒失外,亦致使該處廚房東側瓦斯爐附近,磁磚牆面受燒燻黑;木質櫥櫃受燒燻黑;排油煙機金屬外殼受燒燻黑、變色。雖然林女快速將火勢撲滅,並未釀成災害,但檢方認為她在家焚燒衣物等行為,已涉嫌公共危險罪,依法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勘驗現場照片,發現衣褲受燒焦黑而部份燒失,瓦斯爐附近磁磚牆面受燒燻黑、上方木質櫥櫃受燒燻黑等,然廚房內之天花板、電冰箱、微波爐、電熱水器、其他櫥櫃及地板均完好,顯見被告燃燒衣物之時間非長,造成之火勢非大,難認已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受損之危險性,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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