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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拿「通姦罪違憲」辯稱配偶權不受保障 法官判賠60萬可上訴

李姓女保險員與已婚的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長達6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李女須賠償6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女保險員與已婚的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長達6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李女須賠償6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女保險員與已婚的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長達6年,蔡的彭姓妻子向李提告求償,李辯稱大法官會議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所以配偶權不受法律保障;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大法官會議肯認婚姻制度及配偶身分法益應受憲法保障,判決李女須賠償60萬元。可上訴。

彭女提告指控,李女在2015年至2021年與蔡男發生外遇行為,且發展為同居共眠關係長達6年,蔡男更花費大把金錢供李女購買房屋及揮霍、享樂,李甚至逼迫蔡必須與她離婚,以給其名分。

彭女說,去年8月1日她經蔡坦承後才得知此事,李的行為已侵害她配偶權,致她身心嚴重受創,須賠償她非財產上損害300萬元。

李女辯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憲法既未將配偶權認定為憲法上權利,民法中亦未明文規範配偶權為權利之一種。

李女說,因為配偶權未受法律保障,無法認定彭的何種權利受到侵害?且她否認與蔡有性行為,她與蔡之間或有情感上的寄託,但實際上蔡長期在外拈花惹草,侵害彭的配偶權者另有其人。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女曾發送「老公辛苦啦」「老公好帥」、「不要太累」貼圖給蔡,蔡則發送「白兔傳送紅心」貼圖給她,再加上其他佐證,認定李女與蔡男外遇,且大法官會議也肯認婚姻制度、夫妻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應受憲法保障,判決李須賠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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