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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口秀藝人龍龍告經紀公司 判決出爐:只須賠償33萬

脫口秀女星龍龍(林千聿)對經紀公司、星雨國際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星雨須給付林的報酬33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脫口秀女星龍龍(林千聿)對經紀公司、星雨國際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星雨須給付林的報酬33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脫口秀女星龍龍(林千聿)對經紀公司、星雨國際提告,請求33萬多元及22萬多元費用,星雨公司認為她未依約協助修本及後續排戲等,不願支付22萬多元的部分費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星雨公司只須依約給付33萬多元。可上訴。

林女提起請求給付報酬訴訟主張,她為了拓展演藝事業,在2021年7月26日與星雨簽訂專屬藝人全經紀合約書,約定由對方安排演藝工作,對方先向演藝工作合作廠商洽領,扣除雙方代墊費用後,為她應得之報酬,但星雨未給付56萬6710元。

星雨公司表示,對於林女請求給付33萬多元部分不爭執,但林女未依約協助修本、後續排戲及支付演員費及腳本費,自不得請求另一筆22萬多元的費用。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同星雨的主張,判決公司只須給付33萬8860元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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