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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法三讀通過 「研發+先進設備」抵減最高不超過50%營所稅

為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圖/報系資料照)

為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圖/報系資料照)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被稱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投資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給與抵減租稅優惠,兩者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創下我國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方案。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聯席審查,今年1月5日經立院朝野黨團協商,因沒人持反對意見,結論均照行政院提案。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此次修法對「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而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提供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的抵減,將有助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

其他三讀條文還包括,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達一度規模;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113年度起為15%(但113年度可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購置先進製程設備達一定規模,以上3要件均可適用。至於在修正條文施行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行政院會於去年11月17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此外,修正案中第10條之2新增的規範特別提及,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該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產官學界對「台版晶片法案」樂觀其成,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李淳認為「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並提出兩點觀察:首先,在半導體逐漸變成國力發展指標的狀況下,各國都相當關切;不僅美國推出了「晶片與科學法案」,日本、韓國也相繼推出相關優惠措施,長期來看,很可能會造成大量的投資外移。因此,台灣勢必要推出自己的法案,留住資源。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修法不會獨厚特定產業,只要是國內技術創新並居於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要件都可申請,也不侷限於半導體,包括5G或電動車等有發展潛力的產業,都有機會適用。

美中晶片戰開打尚未停止,中國已針對美國實施晶片出口管制向WTO提起訴訟,台灣處於重要地位,除積極立法鞏固我國產業優勢,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昨(6日)也公告,台灣作為全球半導體供應鏈關鍵一環,已於1月3日以第三國身分申請加入諮商,以確保國家戰略產業健全發展,但不代表台灣支持或反對當事國任何一方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