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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名醫性侵女顧問遭判4年喊冤提再審 法官「1理由」駁回

張姓整形名醫5年前涉嫌利用醫美診所女顧問酒醉後,將她帶到飯店內加以性侵,他遭判刑4年定讞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圖/報系資料照)

張姓整形名醫5年前涉嫌利用醫美診所女顧問酒醉後,將她帶到飯店內加以性侵,他遭判刑4年定讞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圖/報系資料照)

張姓整形名醫5年前涉嫌利用醫美診所女顧問酒醉後,將她帶到飯店內加以性侵,去年最高法院認定他無悔意反指被害人主動獻身,依乘機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定讞,張入獄後否認犯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提的理由,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之認定,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檢方指控,2018年1月12日晚上張男邀請他診所的女諮詢顧問到餐廳內吃飯及喝酒,之後再轉往一家酒窖品酒續攤,她因陸續飲用香檳、紅酒、白酒等酒類,因酒醉致意識模糊趴在桌上,張見她不勝酒力於是攙扶她到飯店住宿。

張男在飯店房間內,見被害女子酒力發作倒臥床上,呈意識不清而不知抗拒的狀態,竟褪去她的衣物企圖性侵,但因無法勃起改用手指性侵,又吸舔她的胸部與乳房,強壓她頭部後要求對方口交。

一審、二審及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張男犯後飾詞狡辯,暗指被害人主動獻身,難認有悔改之心,且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將他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張入獄後聲請再審,高院認為,他聲請意旨所舉事證,不論係單獨抑或結合先前之證據予以綜合判斷,均難認達於產生合理懷疑而有足以動搖、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裁定駁回再審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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