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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柬埔寨豬仔重演 立院修法「招募未成年國外詐騙關10.5年」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法。(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法。(圖/報系資料照)

為防範國人被騙至國外的「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成年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此最重將處10.5年。

行政院提案指出,考量目前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不同於傳統,尤其常見的毒品販運、人口販運、洗錢詐欺等犯罪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提出本次修法。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

此外,三讀條文也新增,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另,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修法改為「有罪」確定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