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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車禍釀4死9傷 工程行女老闆8旬父一審判無罪

陽明山2017年發生嚴重車禍造成4死9傷,肇事車輛所屬工程行負責人之父親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陽明山2017年發生嚴重車禍造成4死9傷,肇事車輛所屬工程行負責人之父親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北市陽明山仰德大道2017年7月間,發生混凝土泵浦車煞車失靈釀成4死9傷慘劇。檢方原本起訴肇事的混泥土車所屬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等人,二審判刑2年;後又認定陳女83歲的父親陳木才是實際負責人,去年將他一併起訴。案經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父只是幫女兒打電話、聯絡驗車廠,並無決定修理的權限及義務,判陳父無罪,可上訴。

回顧案情,該起重大車禍發生在2017年7月19日,42歲的阮姓司機駕駛混泥土車從淡水出發,灌漿完後下山途中,行經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口時,因剎車失靈,高速衝撞民宅,陸續撞上多部汽、機車,釀成4人死亡、9人受傷,其中阮姓司機當場喪命。

檢方認為,陳父是混泥土車所屬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的父親,肇事車輛於2005年以二手購入,手煞車已遭拆除,而且車輛限重15公噸,事故發生時已超載,無法讓車輛達到減速作用,再加上當時處下坡路段的重力加速度等因素,造成阮男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而失控,認定陳女、車輛維修人員盧志宏與意外有因果關係,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陳女4年2月徒刑,盧男3年6月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至於盧男維持原判。

至於陳父先前多次被檢方不起訴處分,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多次發回續查。檢察官認為,陳父明知肇事車輛嚴重超載、手煞車系統無法作用,若行駛上路將有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仍指派阮男駕車執行灌漿作業,導致本件事故發生,去年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不過,陳父開庭時聲稱,表示他只是偶爾幫忙打電話,在公司並無職務,並非實際負責人。

士林地院審酌,陳木為陳美蘭之父,平時代為打電話通知司機出車,無悖於社會常理,檢方提出的證據,難認陳父就是實際負責人,或有參與公司營運,需對意外負責,判陳木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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