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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警開3槍擊斃拒檢賓士後座男 判處無罪原因曝光

新北地院認為張員已善盡注意義務,判其無罪,仍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地院認為張員已善盡注意義務,判其無罪,仍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中和區張姓員警,去年3月在追緝一輛拒檢且在馬路上蛇行逃逸的賓士車輛時,從後方連開3槍,擊中後座鍾姓男子頭部致死,新北地檢署認為有違比例原則,今年2月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張員起訴,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其已善盡注意義務,今日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員去年3月10日晚間巡邏,行經中和區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發現林男駕駛的賓士車輛懸掛假車牌,欲上前攔檢,對方卻加速逃逸在路上蛇行亂竄,直到受困車陣中才停下。

合議庭認為,林男危險駕駛已對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且林男情急之下可能衝撞用路人以擺脫警方追捕,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張員是在跑動中射擊,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認為其已善盡注意義務,未逾越必要程度。

法官認為,林男拒檢從中正路開始以時速100公里逃逸,不斷蛇行、不當變換車道、連闖12次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是風險產生主因,不應由張員承擔此項注意義務。經審理後認為張員客觀上無違反注意義務,不成立檢察官起訴之過失致死罪名,判其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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