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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18日上路!涉職場權勢性騷將加重賠償

《性別平等工作法》18日上路,利用職場權勢性騷擾者將加重懲處。(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性別平等工作法》18日上路,利用職場權勢性騷擾者將加重懲處。(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台灣近期深陷Me Too暴風圈,性騷議題備受關注,勞動部昨(16日)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經總統修正公布,18日起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若被認定涉及職場性騷擾,將處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若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被申訴人於調查期間,雇主可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明(18日)生效規定包括,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以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但因修法範圍較大,其餘條文則從明年3月8日施行。

勞動部說明,113年3月8日生效規定包括,性騷擾管轄範圍、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後應有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被申訴人及機關首長涉案調查處理及停職機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不服處分之救濟程序,及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之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等相關規定。

勞動部呼籲,雇主面對職場性騷擾,必須重視且確實做到立即有效的改善措施,並且以預防的角度,積極建立免受性騷擾之友善職場環境,且為了讓雇主及受僱者瞭解本次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未來除了增訂及修正相關子法外,也將辦理機關人員、專業團體調查人力之教育訓練,並持續透過研習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加強事業單位及大眾對法令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