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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投資虛擬貨幣遭詐92萬元 法院判人頭帳戶全賠

簡姓男子借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詐團藉此讓被害人匯款92萬元至其帳戶,橋頭地院判決簡男需賠償被害人吳女92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簡姓男子借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詐團藉此讓被害人匯款92萬元至其帳戶,橋頭地院判決簡男需賠償被害人吳女92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20歲簡姓男子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詐團再以投資虛擬貨幣為由,誆騙吳姓女子,吳女不察,匯了新台幣92萬元至簡男帳戶,吳女發現被騙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簡男賠償92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判簡男需賠償吳女92萬元確定。律師認為,此判決或許可嚇阻民眾出借帳戶給詐團。但因簡男沒有正當職業,吳女恐怕仍求償無門。

檢警指出,根據過往偵辦經驗,會故意賣帳戶的人,大多是社會邊緣人,儘管《洗錢防制法》已修法,最重可關3年、罰百萬元,但經濟弱勢者,沒錢又不出庭,最終可能還是選擇吃牢飯被關;人頭帳戶是否因修法變少,還要一段時間觀察。

判決指出,簡男2021年11月到高雄某釣蝦場,將2個銀行帳戶與提款卡交給臉書暱稱「國弘」的假投資詐團成員,放任詐團利用其帳戶及投資虛擬幣等話術。2天之內,有10多名被害人轉帳500多萬元至他的帳戶,其中吳女匯款92萬元,發現上當後,提告要求簡男賠償遭詐金額。

法官認為,簡男提供帳戶給詐團,所為對犯罪有因果關係與關聯性,兩者共同侵害吳女權利,屬互相利用他人的行為,而吳女損失92萬元,是因簡男幫助詐騙集團所致。依《民法》規定,幫助人視同共同侵權行為人,簡男自應與詐團成員連帶賠償吳女所受損失,簡男則沒有提出書狀或陳述。

橋頭地院先前已依洗防法判處簡男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民事部分則需賠償92萬元,此案不得上訴。

律師宋克芳指出,詐騙案件頻傳,此民事判決可以嚇阻民眾出借帳戶給詐騙集團,若民眾貪圖小利,以3000至5000元租借帳戶給詐團,若挨告恐需面臨民事數百倍、甚至上千倍求償,得不償失。

然而,僅管橋頭地院民事庭判簡男需賠償吳女92萬元,但簡男平日無所事事,所有詐欺贓款他一毛都沒得到,恐無力賠償。警方透露,簡男只是地方小混混,去年6月曾涉及高雄楠梓土庫地區飆車、開槍案,但因只是與友人去助陣,最後被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橋頭地檢署說,若簡男賠不出錢,將予以強制執行,如果他去上班,每月可查扣薪水3分之1,或查扣其名下房地產。法院會發給債權人吳女1個債權憑證,吳女日後可依此向簡男索討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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