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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驗票大解放! 憲法法庭宣告《選罷法》設限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宣告所有選舉得票差距過小,有機會驗票。(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

憲法法庭宣告所有選舉得票差距過小,有機會驗票。(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

公職人員選舉的候選人票數如果差距過小,能否要求「非訟驗票(一般稱為行政驗票),經常引發爭議,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部分違憲,因此未來所有公職選舉票數如差距過小,都有機會聲請重新驗票。

憲法法庭指出,《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只限於區域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委選舉差距過小,有機會重新計票,排除其他選舉的驗票機會,抵觸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違憲。

憲法法庭要求立法機關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在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均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驗票。

本案聲請人為 111 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候選人,該區應選出名額為5名,聲請人得票数為667 票,於該區排名第6位,排名第5位當選人得票數為1669票,兩人僅差距2票,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聲請人主張驗票遭法院駁回確定,轉而提起憲法訴訟。

對此,內政部和中央選舉委員會都認為,《選罷法》現行規定沒問題,且考量行政成本,沒有必要全部選舉都能重新計票,但憲法法庭不採信兩機關的見解,仍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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