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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國道、橋梁」加重罰則! 初犯處9萬、累犯或致人死傷開罰30萬

自12月8日起,破壞國道、毀損路面或橋梁,或使交通中斷、致人傷亡等用路人,最重可開罰30萬元。(示意圖/侯世駿攝)

自12月8日起,破壞國道、毀損路面或橋梁,或使交通中斷、致人傷亡等用路人,最重可開罰30萬元。(示意圖/侯世駿攝)

高速公路是為國家級重要基礎建設工程,為達到良好的維持保護效果,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路法》修訂,若是擅自使用、破壞國道或橋梁等,將開罰6萬至30萬元,而高公局也在8日公告修訂裁量基準,表示初犯罰款從6萬提高到9萬元,另違規累犯或導致交通中斷、致人死傷,則重罰30萬元。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路法》,條文中明定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毀公路設施者,與擅自駕駛車輛通行於限制或禁止通行之公路,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梁或其他公路設施遭受損壞者,經書面限期令回復原狀未履行者,將處以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配合《公路法》修訂,高公局近日也新修正裁量基準規定,其中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若為初次違規,罰鍰金額由6萬元提高至9萬元;亦增訂3種嚴重違規態樣,如累犯、違規情節重大肇致人員傷亡者、致使交通中斷或影響行車安全者,每次裁罰30萬元,得按次處罰,而累犯違規次數累積期間由2年改為3年。

對此,高公局透露,裁定基準表修正規定核定完成後,於12月8日正式發布,依規定於同日刊登在行政院公報,而上述之加重罰則及增訂重罰態樣也即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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