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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法》修正三讀 行政院:核三廠二號機周六仍會除役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核管法》第六條修正案,為重啟核電訂立法律依據。(圖/黃鵬杰攝)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13日表示,《核管法》修法和核三廠二號機17日除役沒有關聯,因為若有延役需要,政府也必須進行安全檢查等評估,且修法還沒出細部配套,因此目前「沒有延役規劃」;核安會也說,核電機組若要延役,必需由經濟部、台電公司等單位提出換照申請,目前沒有提出。
現役最後一座核能發電機、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17日到期在即,台灣原先將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然而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全名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核管法》第六條修正案,敘明雖然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40年,不過經營者可以在期滿後申請換發執照,有效期間自「新執照生效日」起算,且修法明定一次換照最長可再續命20年,但新法未提及換照次數限制。

核安會對此強調,核電延役與否,除了修法之外,根本上必須就機組現況,搬出國際標準評估安全性、可行性及執行效益,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決定是否提出換照申請,申請後核安會才會進一步啟動審視,修法後適用新法與否,對使用執照准駁究竟有什麼影響。
李慧芝也說,即便有延役需求,行政院立場仍堅守必要的安全檢查及評估,且必須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還要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核廢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研擬周延計畫向核安會提出申請,且修法才剛通過,目前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政府更不可能讓民眾暴露在核安未知風險中,所以核三廠二號機延役與否「目前無從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