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立法三周年 范雲與民團呼籲檢討修法
立委范雲24日邀集民間團體和被害人A小姐出席「跟蹤騷擾立法三周年」記者會。(圖/翻攝自范雲臉書)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滿三周年,立委范雲今(24)日邀集民間團體和跟騷被害人A小姐共同出席「跟蹤騷擾立法三周年—協助8,793位受害者,保護夠了嗎?」記者會,檢視《跟騷法》施行三年成效。受害者A小姐指出,因為拒絕前同事告白,而被跟蹤騷擾將近二年,收入和身心狀況受到嚴重影響,至今仍無法回歸平靜生活;范雲和民團指四大訴求,要求相關部會和司法院檢討制度,給受害者真正有效的保護。
跟騷受害者A小姐表示,2023年中拒絕前同事告白後,就開始遭受跟騷與恐嚇。在警察對跟騷者發出書面告誡、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仍無法阻止加害人各種惡行,包括跟蹤、站崗、網路騷擾、騷擾周遭親友、濫訴、公開個資、冒用身分等,到地檢署開庭時,對說謊用其他說詞來解釋,不承認因被她拒絕追求不成,檢察官還問她「這跟性別有什麼關係?」認為加害人行為不違法,不算跟騷。時至今日已快兩年,跟騷者沒有停止,A小姐每天活在恐懼中,時刻得留意自己的安全,被迫離開原本工作,隱姓埋名,甚至有家也不敢回,嚴重影響工作及生活。
范雲表示,她在三年半前和婦女團體合作,成功推動《跟騷法》立法,警方至今已受理協助 8793位跟騷受害者,但根據A小姐以及民間團體陪伴受害者的經驗,可發現目前《跟騷法》還未達到當初立法「阻止跟騷、保護受害者」的目標,時值施行三周年,有必要檢討法規成效。
范雲分析受害者遭遇與相關統計數據,提出以下跟騷法四大問題:第一、保護令從聲請到核發出現平均34天空窗期;第二、獲得保護令後,跟騷者仍能取得被害人住所電話等資料。據A小姐的經驗,雖然保護令條款有禁止加害者查閱其戶籍資料,但跟騷者仍然透過提出其他告訴取得A小姐的戶籍與聯絡地址,加以跟騷行為。
范雲指出,第三、缺乏對加害者教育及輔導功能,近三年329件跟騷保護令僅3件包含治療性處遇計畫,比例低於1%,這是因為通常需要先經過審前鑑定才能判斷是否命相對人接受治療性處遇,但約兩萬多元的鑑定費用依法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受害者先行支付,造成執行困難。
第四、范雲說,跟騷定義必須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可能造成警察不受理或檢察官不起訴跟騷而漏接受害者。以A小姐案例,對跟騷者提告跟騷時,檢察官認為兩人只是債務糾紛而不起訴。范雲表示,三年前立法時,曾就是否限定「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討論,而目前已有許多案例和研究指出,臺灣跟騷法限定性或性別要件,恐讓部分受害者求救時遭拒於門外。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婦援會三年服務跟騷受害者經驗,有幾個發現:基層警員及司法人員如果沒有受過性別教育,要判定「與性或性別相關」較為困難;另外科技跟騷很難證明,例如跟騷者躲在螢幕後面用匿名或指揮網友對受害者被害人跟騷。整體而言,跟騷法實施至今,對於輕微案件,書面告誡的確可以有效降低再犯;但對於嚴重、持續性案件,需要有更有效、強有力的法律條文,以及後續落實執行才能真正遏止跟騷。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跟騷法》經過三年的實務觀察,仍有許多可以補強與修正的地方。以「性或性別」作為要件,恐怕會讓許多受害者被排除在保護之外,因為不論加害者的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相關,跟蹤騷擾本質就是對他人安全與自由的侵害。
范雲和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受害者A小姐,對應四大問題,共同提出四大訴求,要求警政署、衛福部、法務部和司法院共同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制度:一、跟騷也要有緊急保護令;二、跟騷受害者資料須保護;三、加害人要接受教育輔導;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檢討跟騷定義「性或性別」要件。范雲並表示,後續將納入其他意見,研究並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