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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車主違規吊牌6月! 喊電動車「長期無充電恐損失68萬」遭法院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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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名特斯拉車主表示,車輛吊牌6月恐導致電池損壞,聲請停止執行處分。(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新竹一名特斯拉車主表示,車輛吊牌6月恐導致電池損壞,聲請停止執行處分。(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新竹市一名男子小智(化名)因交通違規,被新竹區監理所裁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但他主張他的特斯拉電動車若長時間無法上路與充電,恐導致車輛的高壓電池損壞,損失可能高達68萬元,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吊扣處分」。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智主張,因住家社區無法安裝充電設備,若車輛被吊扣6個月,特斯拉電動車的高壓電池可能會損壞,損失金額恐高達68萬元。小智表示,監理所限制車籍過戶、買賣,特斯拉車廠也回覆「牌照遭吊扣期間,不得參與原廠回購或換購」,因此若在訴訟未確定前執行懲罰,違反正當程序,剝奪他的財產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除非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急迫情事」,否則不得准許停止執行處分,除非涉及重大公益或訴訟顯無理由。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若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主管機關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不得執行吊扣或吊銷處分。

法院審理時,曾電詢監理所,承辦人回應,吊扣牌照處分尚未執行,將等訴訟判決確定後再處理,目前僅限制車籍過戶與買賣,因此小智尚未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的問題。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智並無面臨牌照被吊扣導致車輛報廢的「急迫」風險,並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停止執行處分。另外,小智所主張的損失僅屬假設性情境,無法構成立即保護必要,因此裁定駁回小智「停止執行吊扣處分」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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