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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用束褲還他清白 男遭控性侵逆轉無罪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丘姓男子被檢方起訴,8年前在他女友住處強扯她的洋裝用手指性侵她,法院3次將他判有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發現案發時女子穿束褲難以穿脫,且她也沒有束褲被強行拉捉的刮擦痕,因證據不足將丘男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指控,擔任學校家長會長的丘男與被害女子是男女朋友,2012年9月20日凌晨,他在北市信義區女友住處,因故發生爭執,竟強扯她穿著之洋裝,致洋裝之綁帶毀損,再以手指插入她下體,檢方偵結依強制性交罪將丘男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佐以證人證詞認定丘男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將他判刑1年10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北院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改判刑1年8月,之後更二審判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三審合議庭為了釐清案情,特別函詢銷售被害女子所著束褲產品的公司,該公司答稱該束褲的正確穿著方式,需耗費相當力氣且過程繁複;丘男被控將她的束褲拉扯至大腿部位,但她卻無束褲遭強行拉扯之刮擦傷痕。

更三審表示,被害女子案發後不立即進行性侵害驗傷,她女兒在房裡有無聽到吵架聲音陳述不一,她供稱天亮後去醫院驗傷也與事實不相符,她在同一審判期日陳述前後不一,其供詞顯有違經驗法則、不符合常情,因此將丘男判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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