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記載
」 消費者 內政部 預售屋 租屋 消保處
勞動部外送員專法草案出爐 時薪不得低於245元
我國外送員已逾15萬人次曾登錄上線,但外送員就報酬保障、停權申訴、契約關係、保險等仍時常與外送平台爭論不休,立法院日前因而排審多個版本的外送員專法,勞動部21日預告外送員專法,提及外送員接平台提供訂單至完成期間不得低於最低工資1.25倍(時薪245元),且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運費,違反可處平台最重10萬元罰鍰。停權保障部分,草案提及,外送員僅有在外送期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外送平台業者才能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而保險保障,草案則指出,外送平台應為外送員提供團體傷害保險、責任保險,且若外送員要透過職業工會或透過特別加保職災保險,還可以向外送平台申請保費,外送平台不得拒絕。至於消費者及店家保障,草案則指出,交通部應擬為消費者及平台關係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則應對平台及店家擬定契約範本。若是未有保險就讓外送員執行外送作業或是颱風天讓外送員出勤,地方政府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給付工資若未達薪資保障,則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愛妮雅遭申訴51件「連三季拒出席協商」 北市府啟動稽查
「愛妮雅化粧品集團」經常以路邊填寫問卷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入店購買產品,台北市法務局統計今年至14日共受理51件申訴案,愛妮雅化粧品連續3季、13場次拒絕出席消費爭議協商會議,隨即啟動跨機關稽查,經查業者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命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善得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法務局昨指出,愛妮雅化粧品爭議多為業者不當推銷消費者購買產品,消費者事後想要退費卻被刁難,爭議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經統計愛妮雅化粧品今年連續3季、13場次,均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北市消保官8月27日會同北市衛生局、勞動局、消防局及建管處前往愛妮雅化粧品民權西門市、欣洋門市稽查。法務局表示,稽查發現業者與消費者買賣契約違反「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契約審閱期間、會員權利義務、服務項目及施作前說明、解除契約退費相關規定、履約保障及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等項目,衛生局9月19日已依《消保法》命業者改正,如屆期未改善得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簡任消保官葉家豪說,愛妮雅化粧品邀消費者入店購買產品已構成訪問交易,消費者可依《消保法》7天無條件契約解除權解約,如果業者未告知可於7天內解約,消費者至遲可於4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利。葉家豪表示,對於業者無故不到場協商尚無相關罰則,北市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公告於法務局消保網,未來將按季視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商業者排名,必要時會主動聯合稽查以警惕業者。
內政部修正定型化契約阻預售屋爛尾 市調僅7.7%民眾看好
近一年來,建商停工與爛尾樓事件頻傳,也讓不少民眾對預售屋購買感到擔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過根據中信房屋最新市調,僅7.7%民眾認為能明顯提升購買意願。內政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聚焦3大方向:購屋款専款専用、明載信託帳號、提供權益說明書,旨在避免建商資金挪用或資訊不透明,導致購屋民眾權益受損。根據中信房屋第三季「宅調查」,只有7.7%民眾認為內政部此舉能明顯提升購買意願,多數人仍抱持觀望態度,認為仍有疑慮。此外,919打炒房重挫房市信心,「宅調查」結果顯示,有56.7%的民眾認為下一季房價將持平,23%的民眾認為可能下跌,僅20.3%預期房價上漲,對比去年第四季的宅調查數據,當時僅11.5%看跌、29.1%看漲,顯見民眾對房價的看漲預期已有所降溫。莊思敏指出,過去許多人深信房價只漲不跌,但近一年來的市場表現顯然已打破這一迷思。當前房市進入盤整階段,蛋黃區因供需穩定,房價相對有撐;然而,部分僅靠建設題材支撐、生活機能尚未完善、且房價明顯超漲的蛋白區或新興重劃區,隨著投資客大量離場,區域房價也出現鬆動跡象。儘管房市降溫,但對自住客而言卻可能是進場的好時機。針對何時是最佳購屋時機,有73.7%的受訪者認為理想的購屋時機至少需等待1年以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認為1年內適合進場的比例從上一季的18.4%上升至本季的26.3%,增加7.9個百分點,反映市場信心略有回溫。莊思敏表示,市況降溫,屋主心態易軟化,購屋民眾現在反而擁有更充裕的時間去看屋和議價。加之年底傳統購屋旺季來臨,剛性需求遞延出籠,以及政策環境有所鬆綁,近期看屋人潮的確有變多的跡象。至於想購買預售屋的民眾,莊思敏提醒,預售屋從購買到交屋通常需要很長一段時間,而市場波動瞬息萬變,加上當前貸款環境緊縮、買氣低迷,建商違約風險升高,民眾務必要審慎評估建商口碑及財務狀況。
預售屋交屋潮來了!室內裝修暗藏陷阱 消保官曝3地雷
預售屋交屋潮來臨,房屋市場也進入裝修高峰期,新竹縣政府消保官辦公室近來接獲多起室內裝修工程申訴案件,包括巧立名目超收工程款、故意拖延工期,或對施工瑕疵擺爛等狀況,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裝潢簽約前務必採室內裝修相關定型化契約簽訂合約,並慎選業者。消保官辦公室指出,近來接獲多起室內裝修工程申訴案件,有消費者是透過網路搜尋,找到網路評價良好,號稱合法登記的室內設計公司簽約裝修,但業者報價單無細項和使用材質,工程進行中還巧立名目超收工程款,故意拖延工期,對施工瑕疵更是擺爛不處理。也有消費者檢舉簽約的室內設計公司沒有合法執業資格及相關證照,卻於案中負責主要設計指導、工程協調、現場監工等業務。消保官辦公室接獲申訴後,會同縣府工務處同仁前往稽查,針對公司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已逾期也未依規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國土署已依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5條,予以警告。消保官也指出,後來因業者變更事業項目及公司名稱,目前主管機關正依相關規定辦理中。另被檢舉無照的業者,工務處也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要求業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說明。消保官陳雅芳表示,依照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違反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她也提醒,裝修費用動輒上百萬、上千萬元,為確保自己的權益,建議民眾裝潢簽約前可至內政部「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確認業者是否為合法設立之公司,簽約前仔細審閱合約,確認合約內容、了解付款方式、保固條款、驗收標準等。此外,內政部國土署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擬具「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在未公告前,建議民眾參考內政部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以預防消費糾紛。
電動自行車事故頻傳卻無保險 交通部修法要求強制投保並落實教學義務
針對國內觀光景點常見的電動自行車租賃服務,近來屢傳事故卻無保險保障,導致消費者發生意外後求償無門,引發社會關注。交通部今(19日)公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要求業者在租借前確實教導使用者車輛操作方式,違者將依法開罰。微型電動二輪車,即俗稱的「電動自行車」,自2022年11月30日起已正式納入交通管理體系,依法須完成掛牌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才能上路。然而,許多熱門觀光景點的租賃業者未依規定投保,導致遊客發生事故後陷入求償困境。這類情況頻繁發生,也暴露出法規與市場實務間的落差。交通部指出,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必須投保責任險,否則監理機關將不受理其登記、換照或發照。為此,交通部此次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條文,明確要求出租人不得逃避投保責任,藉以加強租賃市場的安全保障。同時,為避免民眾因不熟操作而釀禍,交通部也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業者若未在租借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與道路行駛規則,將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因此,本次契約修正也將「出租人應於租借前進行使用教學」納入明文規定,強化執行力。交通部強調,這次契約修正目的在於督促租賃業者依法投保並落實安全指導義務,讓民眾在使用電動自行車時能多一分保障、少一分風險。
殯葬管理新制7月施行 內政部:消費者權益保障更周延
《殯葬管理條例》7月1日起將施行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等規定,傳出有消保人士認為不利消費者。內政部今(16)日表示,此下限規定對於消費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塔位也並無不能轉讓情事。相關子法經過長時間討論,已完整建構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新制不僅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外傳有消保人士質疑,《殯葬管理條例》施行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不利消費者;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有不確定性;購買塔位指定位置未來將不能轉讓。內政部表示,新制相關修正均通盤考量實務狀況,並在對現行制度衝擊最小的情形下推動,且「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全程在消費者保護團體參與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行政院核定在案,新制不僅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說明,依照現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私立公墓、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應明訂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如果雙方約定不收取管理費者,依現行規定應由總收取價金提撥至少10%作為管理費。而7月1日施行的新制是由立委提案,將現行管理費與「將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兩制合一,考量現行總提撥管理費及基金比例,約佔總收費之11.8%。為避免新舊制度差異過大對市場造成衝擊,內政部指出,當時提案委員建議管理費應佔收取費用至少12%,亦即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內至少有12%以上的管理費,此下限的規定對於消費者提供一定的保障。至於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內政部說明,這是考量殯葬設施均有建築物的物理使用年限,實務上「永久使用」沒有實現可能性,所以新制以設施自然老舊、無法修復為止的「非定期使用權」取代,並考量消費者購買存放設施時,該建物已啟用時間,並明定明定契約應約定其使用時間不得少於一定年限,與現行制度明文規定「永久使用權」是指「同意消費者供奉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雙方並應約定最少使用年限」內容並無大幅更動,新制只是將「永久使用權」名稱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對消費者而言,並無不確定性。至於買賣塔位指定位置後,內政部認為,業者已無法將該位置販售給其他消費者,即購買人已享有該位置之專屬使用權,新制將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已使用」,而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跟退費,如需將塔位使用權轉讓他人,現行及新制應記載事項的第18點已明訂相關轉讓過戶程序,並無新制後不能轉讓情事。內政部強調,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新制,自112年12月27日公布至今已逾1年6個月,其間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與定型化契約等相關子法,經過長時間之討論,已完整建構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新法之施行將更有助於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7月上路 提升私立公墓納骨塔管理費透明度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在今年7月1日施行,內政部表示,新制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有12%以上的管理費,同時將現行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兩制合一」,強化私立公墓納骨塔安全保障與災後修護資源運用,並訂有一定的查核程序,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指出,前總統蔡英文於2023年12月27日公布「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行政院也核定自今年7月1日施行,新制上路後,業者應將收取管理費的65%存入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日常支出」專戶,作為設施平日安全、整潔維護與內部行政的支出,其餘35%存入另外開設的「急難支出」專戶,作為設施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業者破產、廢弛管理時的緊急因應資金,取代原本的2%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內政部表示,將要求業者應將設施內建築物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使設施安全更多一層保障,另外透過會計簽證與政府查核機制,嚴格落實管理費專款專用,讓現行私立公墓、納骨塔管理費專戶支出範圍具體明確,提升管理費透明度並有助於設施永續經營。內政部指出,配合這次「殯葬管理條例」的修正,已分別在今年5月20日修正發布「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並在6月4日修正發布「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3部配套子法,其中規定業者向消費者依契約收取的一切費用,無論是一次收取或分期收取,每次收費管理費都應至少占12%,而且契約不再採用「永久使用權」,而是改為「非定期使用權」,即使用至設施自然老舊、無法修復為止;另外,如果消費者購買塔位有指定固定位置,則「視為已使用」,日後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內政部強調,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殯葬議題漸受各界重視,殯葬管理條例新法施行,可確保設施持續運作不中斷,保障納骨設施使用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殯葬產業健康經營;為使新制順利推動,宗教及禮制司已分別在5月13日、16日及21日針對業者及地方政府,在北、中、南區各辦理1場說明會,也彙整常見問題製作QA問答集與懶人包,民眾可到「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https://mort.moi.gov.tw/)查詢,未來會持續檢討制度,強化公共監理功能,讓殯葬管理朝向專業化與永續化邁進。
郵輪行程服務不能再用「僅供參考」 交通部推定型化契約保障乘客
新冠肺炎疫情後,我國郵輪市場蓬勃發展,但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交通部認為現有機制對旅客的保障不夠完整,因此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郵輪公司取消航程,業者應退還費用並賠償旅客,以及郵輪船票的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不得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去年進、出港旅客達114萬餘人次,是疫情以來新高,今年1至4月則有40.6萬人次。不過,郵輪消費糾紛常引發關注,例如去年12月地中海榮耀號(MSC)因船隻故障滯留沖繩那霸,船上4000多名旅客受影響;今年4月8日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因機械故障滯留那霸,3000多名旅客受影響。交通部航港局表示,預告「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與觀光署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所區別,前者是為保障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個別旅客,後者則為保障團體旅客權益。航港局說明,該草案規範了個別旅客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不得記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旅客的約定。例如郵輪船票的航程、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不得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也不得以變相或其他方式額外向旅客收取郵輪船票費用。旅客於出發前解除契約,出發前41天應支付船票的5%作為退票費用;出發前31天至40天為10%;出發前21天至30天為20%;出發前2天至20天為30%;出發前1天為50%;出發當天為100%。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變更契約,旅客得請求郵輪公司賠償依未達約定船票(艙房)等級或約定航程之差額不得少於2倍之賠償金額;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契約解除,除應退還旅客已付的船票費用,另視距離出發天數賠償船票的5%至100%;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若遇到指天災、地變、天氣惡劣、颱風、戰爭、發生海上救助、封港、政府法令、目的港罷工、暴動、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行程變動不可歸責郵輪公司,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上路 農業部:保障毛孩福利、規範消費雙方權利義務
隨著民眾飼養比例增加,也越來越多人會選擇將寵物送至寵物美容,幫心愛的毛孩打扮一番,但過往也曾衍生不少消費糾紛導致民眾、店家對簿公堂,對此農業部今(12)日公告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針對寵物美容常見的糾紛包含犬、貓發生狀況之處理方式,解約之退費規定,飼主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進行規範,並不得記載美容行為涉及動物醫療或宣稱醫療效能及其他有利業者之片面規定。農業部說明,寵物美容常見項目包括修剪毛髮、指甲與洗浴的大美容及只有洗浴的小美容等,整體市場規模約為每年一百億元,從業人員約萬人,而本次定型化契約上路,希望不僅能保護毛孩的動物福利,同時也對飼主及業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範,保障雙方的權益,後續將對業者及民眾加強宣導及推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契約共明訂5大方向包含,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業者應在服務前,明確說明服務內容等;詢問、照護義務及異常處理,業者服務前應先透過消費者,充分了解犬、貓個性、行為等,且若服務期間犬、貓出現異常狀況,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飼主;提供履約保障,業者應就預收犬、貓美容服務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契約期限1個月以內或按月收費或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1萬元以下者,得不提供。許多民眾關心的退費爭議,本次定型化契約亦有納入,消保處指出,除了「單次消費」外,消費者若是包月服務等,可於服務前隨時解除契約,而業者應於3日內退費,並可扣除約定手續費;若業者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犬、貓美容服務人員等情形,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而業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倘若出現天災、事變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或犬貓死亡致難以繼續接受契約服務,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消保處補充,消費者逾時30分鐘以上接回犬、貓,若雙方已有約定逾時費,業者得依約定開始計收逾時費,若店家打烊前飼主仍未出現,業者須盡照顧責任,並得收取違約費,但每日收費最高不逾該次服務費用之3倍;若飼主3日以上未接回犬、貓時,業者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消保處提醒,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付20萬訂海線預售屋!建商要求「2點」太鬼扯 網:違法了
「小建商的預售屋真的很可怕!」有台中民眾如此抱怨,他付20萬元下訂一間預售屋,還未簽約卻已討論客變,正式簽約時發現不只貸款不符說好的8成,還被要求履保帳戶改匯建商帳戶,交屋款5%也改成5萬元,民眾心覺「太鬼扯」而要求退訂,但因有客變需負擔損失,只拿回16萬元。專家認為,這種狀況絕大多數是建商經營不善,若不是想一屋二賣,也有捲款疑慮。一名民眾在網路論壇Dcard購屋板抱怨小建商的預售屋真的很可怕,他去年底在台中海線下訂一間透天預售屋,當時剛蓋到1樓,建商一直提賣很便宜、價格實在,而且幾乎可以客變,「想怎麼變就怎麼變,他們就可以幫忙客變到好」,還強調都走履保、也都跟著合約內容正常走,「不用怕我們跑掉,而且營造也是我們自家的」。他因此心動下訂,付了20萬元訂金。當下工地主任兼銷售及窗口說明,因為合約還在送審,需要晚點才簽約,但有想要客變可以提早提出來修改,原PO當下也有告知客變的想法並畫圖示意,工地主任還表示可以回去想想,確認好再告知都可以。沒想到相隔一個星期、今年1月初,原PO確認好想客變的位置和地方時,該名工地主任卻說已經來不及了,「現在要改要另外加錢,要拆模跟其他費用,要另外付好幾萬」,強硬表示「工程都是一直往前推進的,不會等你一個人客變」,後來協調完決定加錢做客變。工地主任表示想改客變規劃要另外加錢。(示意圖/pixabay)接著來到2月份,建商合約書做好了,請原PO去簽約,發現4大問題,1是當時說好配合銀行有鑑價到8成,變成7成;2是履保帳戶變成匯入建商帳戶,原PO還付上對方在通訊軟體line的解釋,「因為履保的款項審核很嚴格公司要動用不方便,所以合庫同意客戶可以匯到公司的合庫帳戶」。3是合約交屋款5%,但給的付款表卻是5萬元,建商表示「目前已簽約的人,都是同意給5萬」、「下訂時有給優惠價,要禮尚往來也同意改5萬」等語,但原PO指出後來發現簽約才2戶,而且好像是建商親戚;4是合約內沒有寫上建商品牌,詢問後才說之後再作建材表給原PO。由於原PO光是第2、3點就與建商吵了很久,堅持要求不跟合約走就退訂,「真的是很鬼扯,從頭到尾這個主任一直鬼打牆,說合約書都是用政府給的公版下去做的,完全合法,也通過市政府地政局審核」,但建商卻沒跟著合約走。吵到最後建商才願意退還16萬元,理由是原PO有客變,需要負擔他們損失。原PO感嘆第一次買房就遇到小建商這樣東搞西搞,「真的很可怕,難怪很多人都說小建商的預售屋不要碰…」。許多網友都認為該建商有詐,「這是要跑路的節奏」、「這就是詐騙啊,檢舉他」、「小建商很常銷售時走屢保,要匯款的時候叫你匯建商帳戶,因為小建商需要資金週轉」,大家也點出建商違法的部分,「光交屋款5%變5萬就已經違法了」、「傻傻給他賺4萬,沒跟合約走你解約完全沒問題,甚至還能叫他賠償違約金」。建商要求買家將履保帳戶改匯入建商帳戶。(圖/翻攝Dcard)「這個一定有問題!」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直言,購屋款項一定要匯到銀行信託帳戶,如果要求改匯建商帳戶,相當沒有保障,絕大多數是建商經營不善,若不是想一屋二賣,就可能有捲款疑慮。除了交屋款5%變成5萬元明顯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外,吳翃毅提醒,對於保證貸款成數的部分,應該加註如果建商無法協助承購戶取得8成貸款,得無條件解約並無條件返還價金。另一方面,該民眾最大的問題事都沒簽約就執行客變,吳翃毅指出,由於雙方尚未簽約,「房子根本還不是買家的,所以就算建商客變,也不關買家的事」,民眾可基於此事實要求建商退回被扣的4萬元客變損失,「搞不好建商也根本沒進行客變」,建議民眾可前往工地確認客變情況,以此與建商協商、多退還一點金額。 國稅局要查稅了! 專家示警「5行業6行為」有漏快補繳 頂客夫妻「遺產不想給手足」律師曝3招:不怕被充公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消保處查核健身中心「逾半數不合格」 連飲水機都懶維護
近年民眾健康意識抬頭,許多人會選擇於健身房運動,行政院消保處因此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近日再度查核21家,其中有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分別有12家不合格。教育部於2022年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後,健身類中心每年仍有2000餘件、減幅並不明顯。消保處統計,此次查核21家中有10家不符合建築安全管理,2家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環保安全管理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建築安全管理缺失主要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消防安全管理缺失為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及消防安全設備未定期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及申報等;而飲用水固定設備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地方政府共裁罰22萬元,並令限期改善。至於契約部分,12家未符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定,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規定、契約內容未有履約保障規定及業者提供履約保障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電子支付機構等;12家不符合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規定,缺失與上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相同。業者均依法完成限期改善。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業者應確實遵守建築法、消防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確保健身中心的公共安全及飲用水設備安全,以維護民眾的權益,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應適時向民眾解說,幫助民眾瞭解契約內容,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以減少消費糾紛發生。
泰緬旅遊可解約免付賠償金! 退款原則曝「泰國旅遊團僅一地除外」
緬甸中部28日發生芮氏規模8.2的強震,地震波及鄰近國家,包括泰國首都曼谷,當地政府已宣布曼谷進入緊急狀態。對此,交通部觀光署今為了維護國人旅遊權益宣布,參加泰國(不含普吉島)、緬甸團體旅遊,可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不可抗力因素來解約及退費,民眾無須付賠償金。緬甸28日發生芮氏規模8.2的強震,震源深度僅10公里,震央位於實皆省(Sagaing),許多大樓、民宅崩塌,連泰國、中國雲南皆出現嚴重災情,這也是緬甸自1912年、百年以來最強的地震,傷亡慘重。地震發生後,許多民眾詢問現在去泰國、緬甸安全嗎?對此,交通部觀光署說稍早表示,目前未接獲旅行社通報有旅行團受到地震影響;其次,經詢問旅行業公會或協會,也都未接獲有旅行團受影響的相關訊息;大型旅行社也回覆未有旅遊團體受影響。另外,為了維護國人旅遊安全,觀光署回應,參照國籍航空公司所訂退票規定於114年4月15日以前旅客參團前往泰國(不含普吉島)或緬甸旅遊者,原則上請雙方(旅行業與旅客)協議延後,如旅客仍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餘款退還旅客(即民眾不用付賠償金),針對前述解約退費日期,觀光署將視泰國震後狀況滾動檢討。觀光署同時呼籲,出團到泰國或緬甸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調整行程避開受地震影響區域,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
租屋族注意了!「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出爐 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電費
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依113年7月修訂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竹市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客也應仔細檢查租約內容,避免約定違反規定而無效,從而引發租屋糾紛。代理市長邱臣遠表示,新竹市區內擁有科學園區及清華、陽明交大等計5所大專院校,吸引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學生族群,進而衍生出龐大的租屋需求,在市長高虹安「宜居永續」施政願景的帶領下,租屋市場的資訊透明化成為推動「宜居永續」的重要一環,新版住宅租賃契約的推出,能保障承租人合理負擔電費及查詢電費資訊的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的爭議,並使住宅租賃市場更加透明和健全。地政處強調,去年7月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重點在於確保租屋電費收取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修訂前租期每月電費計算方式為不得超過台電最高單價,但訂定上限的方式仍可能導致超收,修法後規定應以「實收實付」為原則,並需提供單據資訊。例如向租客收取的電費應依用電度數乘以電費單平均電價計算;公設電費需在台電繳費通知單上顯示,才能向租客收費。此外,台電也在網頁設置「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供房客自行查詢。地政處說明,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若契約內容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經通知後仍不改正者,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新竹市政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圖/新竹市政府提供)地政處提醒,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房東在選購坊間販售的住宅租賃契約時,應確認封套或封面是否印有「113年最新版」字樣。房客在簽約時,也應仔細檢查契約內容,若發現與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可拒絕簽約,以避免貿然簽約而損害自身權益。地政處表示,市府每年不定期辦理訪查,檢查轄內通路業者販售契約書的情況,並將訪查結果公告於地政處網站的「租賃住宅條例專區」。地政處補充,統計113年受理的租約爭議,前3大原因為押金返還、欠租及電費計算方式等爭議。若房客遇到租屋糾紛,可撥打內政部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的「住宅租賃糾紛諮詢專線」(412-8518轉2再轉6),由專業律師線上即時回覆住宅租賃法律問題。
連假出遊注意!國內線機票退票新制 最高可收30%手續費
現行國內線機票退票可收取10%手續費,交通部考量連假期間為國內航線疏運尖峰,預告修法研擬未來3天以上連假國內線機票退票,將依距離班機起飛日長短收取手續費,當天才退票者,最高可收票面價30%退票費用。交通部預告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考量3天(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為國內航線疏運尖峰,為使有限空運運能充分利用,鼓勵民眾盡早確認行程,使機位得以盡速釋出給需要的旅客,故新增3天以上連假公告疏運期間的機票,得依距航班起飛日期間長短收取退票手續費。交通部規畫新制,航班起飛日前7天以上辦理退票,退票手續費將維持票面價10%費用,起飛日前1至6天退票,增訂可收取票面價20%費用,起飛當天辦理退票,可收取票面價30%費用。交通部表示,另考量乘客因奔喪、個人疾病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於航班起飛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免收機票退票手續費,及乘客恐遇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航班起飛前辦理退票,原售票單位得酌情從寬處理。其中「奔喪」範圍界定參酌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法規所定給予喪假對象,例如父母(含養父母)、繼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含養父母)、配偶的繼父母、配偶的祖父母等。此外,依據現行實務作業,交通部也在草案中增列國內線優待票應於購票及搭機時,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離島居民購買優待票及搭機時,也應出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草案將自7日起預告60天,蒐集各界意見,因後續仍有修法程序,新制實施時間還未定。
預售屋契約查核共罰234萬元! 消保處:預售屋契約違規倍增
買房資金龐大,尤其預售屋無法眼見為憑,只能先簽約等未來完工交屋,風險不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3)日公布2024年9月至12月間辦理的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基本查核50案,項次違規率1.7%;熱銷查10案,項次違規率4.7%,總共有11案違規,共裁處234萬元。為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去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3年度第2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查核對象除將全國(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除外)50建案列為「基本查核件數」外,另將去年5月至8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的建案列為「額外增查件數」,共計查核60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驗收」及「通知交屋期限」等15項目,其中「基本查核件數」50案,計有8建案契約內容、共計1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外增查件數」共10建案,計有3建案契約內容、共計7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7%。60件預售屋的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有11案部分項目未合格。(示意圖/取自Pexels)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查核共計裁處234萬元。消保處也列出違規情節較為嚴重的態樣,一是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部分建商因「計算方式錯誤」,導致契約審閱期有不足5日之情形,也就是消費者拿契約回家,到簽約那天的間距要5天以上。二是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未記載「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未記載停車位「高度」;停車位長、寬、高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寫出實際比例的數字,或只計載停車位的長寬,卻沒寫出高度,甚至將長寬高尺寸寫「自結構體壁心起算」,不符實際標示規格。三是違反「驗收」規定,部分建商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有低於「房地總價5%」之情形;或將交屋保留款納入「銀行貸款中」,由於交屋保留款是為保障消費者,交屋前有瑕疵時待建商解決後再交付餘款,將實質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四是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建商應於驗屋後將瑕疵修繕完成,但部分建商未履行「交屋前完成瑕疵修繕之義務」,認為除非「重大瑕疵」才會在交屋前修繕,其他問題則走交屋後保固程序,要求消費者接收有瑕疵之房屋。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另外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做到3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國稅局要查稅了! 專家示警「5行業6行為」有漏快補繳 頂客夫妻「遺產不想給手足」律師曝3招:不怕被充公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北市府稽查一番賞!12店有缺失「2店混套賣」 年貨大街6家店違規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為了確保消費安全,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聯合商業處、市場處、警察局進行春節專案稽查,發現不少民眾喜愛的一番賞抽獎,超過半數以上出現缺失,包括已開出之籤紙黏死無法檢視背面序號、抽籤盒未置於明顯可見處、販售混套卻未明確揭露等。另外,商業處針對4大超商、大賣場及網購平台業者進行福袋查核,發現萊爾富、OK超商、全聯及蝦皮、露天網購平台賣家所販售的福袋都違反「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由商業處命限期改善,現已全數改善完畢或下架。法務局表示,針對過年期間民眾喜愛試手氣的一番賞抽獎遊戲,消保官日前會同市場處、商業處及警察局抽查西門町萬年大樓及台北車站地下街店鋪,特別針對「消費資訊揭露」進行抽查,共計抽查23間店鋪,結果共有12間店鋪出現缺失,其中7間店鋪已開出之籤紙黏死無法檢視背面序號;2間店鋪之抽籤盒另放置於他處;1間店鋪同時出現上述2種缺失;2間店鋪有販售混套一番賞情形,惟未明確揭露。北市府稽查一番賞。(圖/法務局)上開缺失均已輔導業者應將已開出之籤紙使消費者可檢視其序號,且應主動將籤盒放置於明顯可見處,並明確揭露混套情形,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北市府亦將不定期稽查,倘經輔導拒不改善,後續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裁罰。商業處指出,福袋是消費者過年期間常買的應景商品,超商、賣場、百貨業者及網購平台多有規劃販售春節福袋商品,為確保民眾消費權益,並預防消費爭議發生,於114年1月中旬針對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超商、OK超商、全聯5家業者及蝦皮、露天網購平台賣家所販售之福袋進行抽查,檢視是否符合「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查除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業者符合規定外,其餘皆有部分內容與規定不符,查核當日要求業者立即改善,業者均改善完成或下架,商業處將持續追蹤。另目前尚未販售之家樂福及百貨業者,商業處預計於1月下旬春節前完成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法務局指出,針對「2025台北年貨大街」店家之商品標價部分,已查核約500多家次,消保官針對商品價格標示共計輔導47家次攤商改善;其中攤號AE39-2徐家蛋捲(第1攤)、AW71-1秈米酥、AW57-2北蟲草、AW55-1徐家蛋捲(第2攤)、AE35-2糕手蘿蔔糕及AW58-3好柿多柿餅等6家均有未標示商品價格及份量等違規情形,現場要求改正後複查仍未改善,已移請主管機關商業處要求改正,如逾期仍未改正,將由商業處依法裁處。
獨/Klook出包!泰式按摩只要銅板價? 女結帳2天後遭取消氣炸
知名旅遊預定集團港商Klook客路驚傳標錯價卻不認帳一事。本刊接獲消息指出,Klook平台12月2日時於平台上販售「皇家東方泰」泰式按摩券,卻疑似誤將泰式古法100分鐘指壓、足底按摩70分鐘與肩頸熱石60分鐘等項目,誤標成每項平均僅需50元左右的白菜銅板價。而顧客誤以為平台大力促銷,奮力下單後等到欲預約時卻發現遭拒,詢問客服後才得知平台「標錯價」,僅能認定2張價高票券使用,其餘退費,孰料後續卻再接獲客服通知表示,客服告知錯誤,「僅能退費不予開票使用」,讓顧客相當氣憤。據了解,Klook 12月2日於平台上販售「皇家東方泰」泰式按摩券,卻疑似誤將泰式古法100分鐘指壓、足底按摩70分鐘與肩頸熱石60分鐘等項目,誤標成每項平均僅需50元左右的白菜銅板價。一名A小姐察覺平台並未限數量後,興沖沖地向平台針對3個按摩項目,每項購買5張,共678元,等到結帳後欲預約卻發現平台並未完成開票程序,直接鎖上預約功能。隨後Klook平台也在4日主動寄信通知,表示因內部設定錯誤導致標價錯誤,但可以「保留2張價高優惠券」,可在下訂後的180天內預約使用,其餘訂單將會全數退費取消,不過當顧客實際打開訂單確認時,卻發現訂單項目中不但沒有保留2張價高優惠券,還被全數取消,讓A小姐當場聯絡客服詢問。客服獲報後,先是表示訂單看起來雖然全部被取消,但可憑訂單憑證前往店內或是以電話預約方式使用,不用擔心白跑。孰料A小姐主動比對訂單編號後發現有誤,並非是原有講好價高的2張,再次詢問客服後,客服卻表示為上一位客服的消息錯誤,公司方已將A小姐的訂單全數取消,如A小姐對此有異議,可填寫回饋單反應,讓A小姐氣憤不已。然而類似標錯價爭議也非首例,消保處也曾對此指出,根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與其他重要事項確認機制,並應在契約成立後確實履約。換句話說,不論是否標錯價,只要雙方契約成立,業者就「應履約出貨,不能任意取消」。而價格是否明顯標錯,則須由業者負責提起相關舉證,不過若是消費者在下單時已明確知曉業者為標錯價,卻仍下單購買,則也可能遭法院裁准業者可「不履約」。
房貸管制鬆綁 央行提三大情況可不受管制、限制
中央銀行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金龍海嘯」衝擊房市,部分民眾反映其房屋係繼承取得,或有實質換屋需求時遭到誤傷,央行9日宣布,包括繼承取得房屋、換屋需求與承貸銀行簽訂撥款後1年內出售原有房產、已簽訂成屋與預售屋購屋合約者三大情況都可豁免,不受選擇性信用管制無寬限期或成數限制。央行表示,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一、自然人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規定」之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一)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二)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三、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及預售屋)合約,即將申辦貸款時:(一)符合上開情形者,仍可排除適用「本規定」。(二)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不受「本規定」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大學周邊租屋契約逾半數違規 消保處:變相擴大租客賠償責任
大學宿舍供不應求,不少學生只能在校外租房,為了解租賃契約情況,行政院消保處近日查核大專校院周邊的100份租屋契約,其中有57份租賃契約不合格,並以違反「契約審閱期」、「租賃住宅之返還」及「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違規較嚴重,更有部分契約把自然耗損導致的損害轉嫁由房客負責,甚至還因此扣押金,消保處已要求違規契約改善。消保處指出,每份契約均查核「契約審閱期」、「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押金約定及返還」等15項目,共查核1500項次,共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15.2%,不合格內容則分布於57份租賃契約中。消保處表示,查核項目中,以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最嚴重,包括未記載契約審閱期規定、審閱期不足3日;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則次之;另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房東應負擔的「結算」義務、租賃關係消滅或是房客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等。此外,也有契約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如未記載房東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消保處也提到,此次查核也發現許多仲介業者提供予房東的契約就是錯誤的契約,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呼籲,無論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如果違反經查證屬實且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將依消保法裁處。消保處提醒民眾,若有租屋需求,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外,也應逐點核對租賃契約內容是否與規定相符,若契約內容不合規定時,應請出租人或不動產經紀業改正契約或拒絕簽約,並可提出檢舉。
防房東濫收電費!租屋新規7月中上路 每度收費不能超過當期平均
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屋電費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已於5月16日報行政院核定,昨(28日)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將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函後,儘速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中旬正式上路。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亦得逕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內政部長林右昌先前說明,這次修正內容有2大重點,首先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如果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此外,如果房東與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林右昌強調,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為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