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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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修正的美麗誤會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隱憂:認定舉證等五項困難缺陷
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於114年12月正式出爐。報告以鄰國日本為師,提出多項繼承法修正建議,用意固然良善,然而其中關於「特別貢獻分」制度的設計,卻存在若干值得社會大眾與法律實務界深思的根本性問題。恰在此時,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15年4月1日排審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在野黨立委提出多達20份修正案,針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一事幾乎無異議。然而法務部在會中表示,是否採取外國立法例的「貢獻分」作為配套,法務部版本將在本會期結束前預告。這個表態,正是本文必須直接回應的核心問題。(文末有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一、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本身即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法務部目前似乎傾向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必須搭配貢獻分制度作為配套,也就是說法務部似乎認為用所謂的特別貢獻制會有助於化解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爭議。但其實法務部看似周延的修法建議,是將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制度,強行綑綁在同一個修法框架之中,卻產生更大的爭議。特留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應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特別貢獻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共同繼承人或非繼承人之間,如何因應照護貢獻而調整遺產分配的比例。兩者規範的對象不同、功能不同、法律結構也截然不同。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基於核心家庭普及化、兄弟姊妹對被繼承人財產累積通常並無實質貢獻的現實考量,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根本不需要貢獻分制度作為前提或配套。目前立法院各黨委員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無異議,這個共識本身就足以支撐修法前進。法務部採取的「包裹式立法策略」,恐在無意間阻礙了已具高度共識的社會改革。這對於長期深受兄弟姊妹特留分困擾的高齡生存配偶而言,並不公平。二、特別貢獻分制度本身的根本缺陷退一步言,即便接受法務部「需要貢獻分作為配套」的前提,現行研究報告所提出的貢獻分條文設計,也存在若干嚴重的制度缺陷,根本尚未達到可以預告立法的成熟程度。(一)認定困難「特別貢獻」是一個幾乎無法客觀化的概念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核心,在於必須認定請求人的照護行為是否構成「特別貢獻」,以及該貢獻的金錢價值究竟為何。然而這兩個問題,在實務上都面臨極為困難的認定挑戰。首先,什麼是「特別」貢獻?因條文使用「特別之貢獻」四字,但何謂特別、何謂普通,條文完全沒有提供客觀標準。子女每週回家探視一次,是特別貢獻還是子女本分?媳婦在公婆生病時協助就醫,是特別貢獻還是家庭義務?這條線在不同家庭、不同文化背景下,答案可能截然不同,一旦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就只能由法院認定,但又因為沒有標準,可預見將來各法官的裁判結果必然嚴重分歧。其次,貢獻的金錢換算標準為何?即便法院認定某照護行為構成特別貢獻,其金錢價值如何計算,仍是一大難題。是按照護工市場行情換算?還是按照被節省的安養機構費用計算?抑或按照被繼承人財產實際增加的數額計算?不同的計算基準,可能導致天差地別的結果,而報告的修法條文對此完全付之闕如。(二)舉證困難照護行為多發生於私密空間,通常缺乏契約、收據或打卡紀錄。當被繼承人離世,唯一能證明事實的當事人已不在,請求人如何證明照護的時數、強度與具體成效?在缺乏客觀證據下,審判將高度仰賴利害關係人的證詞,結果恐造成:真正無私照護者因無心蒐證而求償無門;善於布局者卻能憑藉事先準備的資料(錄音錄影)輕易勝訴。(三)已受薪資的子女仍可主張貢獻分?未來將衍生爭議報告中建議的第1240條,在條文結構上存在許多問題。該條文列舉的貢獻類型第一項是:「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因條文中完全沒有附加「無償」的限制條件,雖然報告立法理由提及「通常必須具有無償性」,但條文本身並未明文排除已受薪資的情形,易生文義解釋爭議。例如子女在父母公司上班並已領取薪資,依第1240條文義:其「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的要件完全符合,而條文既未排除已受薪資者,已領薪資的事實在文義解釋上並不構成主張貢獻分的障礙。唯一可能的過濾機制是「特別之貢獻」四字,但如前所述,這個標準本身就充滿主觀性,完全仰賴法院自由心證。薪資偏低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薪資只是部分對價,剩餘貢獻應列入貢獻分」?薪資正常但自認貢獻突出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實際貢獻遠超薪資所反映的價值」?甚至薪資已完整反映勞務對價的子女,是否也可以嘗試主張貢獻分?這些都是將來爭議的來源。(四)無法達成保護照顧老人的人 報告中另外建議的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請求權,其條文要件要求:「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為療養看護及其他勞務提供,而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之非繼承人……」。試想一個場景:一位獨居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鄰居每天早晚登門,為老人準備三餐、陪伴就醫、陪老人聊天。當老人過世後,這位鄰居能否依據特別貢獻分制度獲得任何法律上的認可與補償?答案是:不能。因為照顧三餐、陪伴就醫,是對老人生命與尊嚴的直接貢獻,但對老人的財產並無顯著的維護或增加效果。條文規定必須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才有權利請求貢獻分,顯然將純粹愛心照顧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報告在研究緣起中雖多次強調「視這些有愛心之社區志工為新家人」,但第1241條條文卻以「財產之維護或增加」為必要要件,兩者出現明顯落差。(五)制度可能會汙名化真正有心照護的人 特別貢獻分制度更嚴重的問題,是它對照護行為本身的道德意涵所造成的扭曲。在特別貢獻分制度實施之前,一個人若長期無償照顧老人,大家會認為這是愛、關懷、責任、孝順、善良。但貢獻分制度實施後,同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質疑是為了日後主張貢獻分,使行為本身可能被汙名化。例如當某位子女或親屬積極投入照護時,其他繼承人可能開始質疑:「你這麼熱心,是不是打算事後主張貢獻分?」這種懷疑一旦種下,無論做什麼事都可能被誤解,最後為了避免被質疑,有心照護的人可能反而不敢積極付出,或者必須事先聲明「我不會主張貢獻分」,才能讓其他家族成員安心。財產繼承本來就很敏感,特別貢獻分制度將照護行為與金錢請求直接掛鉤,等於強迫家族成員在每一次照護互動中,都隱含著財產計算的可能性。報告特別提到媳婦在配偶死後繼續照顧公婆的情形,作為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的典型案例。然而在台灣社會,媳婦的照護行為本就承載著複雜的文化期待,制度實施後,她的付出將被置於「是盡媳婦本分」還是「是覬覦遺產」的二元解讀之下,其處境比制度實施前更為艱難。而對於照顧獨居老人的鄰居或社區志工而言,亦是如此。這些人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一旦有了特別貢獻分制度,很容易被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以「外人覬覦遺產」為由加以攻擊或阻止,反而使鄰居或社區志工對於照護弱勢長者產生心理防衛。三、有問題的法令應即刻修法特別貢獻分制度並非毫無意義,但諸多問題仍待深入研究及凝聚共識,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建立特別貢獻分制度,是兩條可以平行分開推進的立法道路。法務部若真正關心高齡社會的繼承正義,實在應該將這兩件事分開處理,讓已有共識者先行,讓尚需研議者從長計議。台灣特有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與悲劇,每天都在社會各角落發生,我們實在等不起一個要畢其功於一役的完美版本出現。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RGkC4JWsyt4Req7iH6LsYUqTIIr7XmkvUzLETjwOWQFpjcg/viewform
陳姸霏《人生只租不賣》撒嬌 討喝蘋果牛奶竟讓黃河壓力山大
公視台語台職人輕喜劇《人生只租不賣》集結陳姸霏、黃河、林予晞、王真琳、謝章穎演出,貼近生活的租屋故事,讓網友看了共感十足。而劇中黃河照顧陳姸霏,在車上餵她喝蘋果牛奶的戲充滿粉紅泡泡,黃河爆料導演當時下指令「要非常帥」,讓他壓力超大。明(1日)晚播出最新兩集,馬俊麟驚喜登場,特別演出剛出獄的房東兒子,看似凶神惡煞的流氓,實則有顆柔軟的心,滿滿洋蔥,堪稱播出至今最強催淚彈。《人生只租不賣》是台灣首部以「房管」為題材的台語劇集,透過租屋故事,重新定義對房屋與家的想像。本劇除了親情、友情,愛情線也是一大看點,上週播出幸琪(陳姸霏飾)和程軒(黃河飾)雙雙掛病號,一個發燒一個食物中毒,兩人互相照顧下好感也悄悄萌芽,其中一場幸琪在車上發燒想喝蘋果牛奶的撒嬌戲碼,更讓不少觀眾看了超心動。黃河在《人生只租不賣》食物中毒,陳姸霏默默照顧他。(圖/公視台語台提供)黃河透露當天拍攝其實是大挑戰,因為有個鏡頭是幸琪看程軒的視角,導演特別強調:「程軒看起來一定要帥!要非常帥!」他當下簡直壓力爆表,「要在自然動作中,精準傳達出讓對方心動的感覺,我們微調了很久,希望有讓觀眾感覺到空氣中的粉紅泡泡。」倒是陳姸霏一直很認真在喝蘋果牛奶,喝完一整罐攝影師提醒「不用喝完」才恍然大悟。本週兩人情感將持續升溫,一起為共同繼承的豪宅找租客,沒想到轉換成「房東」立場,反而開始東挑西嫌,連房客的學歷也要「揀東揀西 (挑三揀四)」,導演王逸鈴笑說自己也曾找房子宛如面試的經驗,她回憶:「那間房子是頂樓加蓋,一到現場發現很多人一起看房,很像逛展覽,後來房東一個一個在小房間面談大家,還要給名片被問問題,真的太瘋狂。」馬俊麟在《人生只租不賣》和陳姸霏有不少對手戲。(圖/公視台語台提供)而幸琪在處理母親豪宅的同時,也得學著面對人生問題。馬俊麟將在第8集驚喜登場,扮演和母親有心結的田家揚,出獄後接手媽媽生前以佛心價出租的學區房,馬俊麟回憶過去租屋經驗,自認幸運都遇到暖房東,「我第一次租屋是大學,遇過房東人都蠻好的,像現在的工作室也是10幾年都沒有漲過房租,感謝房東,遇到好房東是上輩子修來的福氣!」不過劇中田家揚一心只想解約賣屋,相似的情境,同樣映照著幸琪對母親房產的情感掙扎,當田家揚踏進久違的遺屋,揭開田媽媽深藏多年的母愛與思念,充滿洋蔥的情節,令人鼻酸,馬俊麟的動人演技,也為本劇帶來新淚點。他表示:「前面調性比較輕鬆詼諧幽默,這集比較沉澱下來,人生總會有很多遺憾,會有很多圓滿和不圓滿,劇本很打動我,當時拍攝是第一次進到房間,立刻就很有感觸,感謝導演和工作人員的幫忙。」談起家的定義,他也有感表示:「只要彼此有愛的人在一起在同個空間,就是家!」《人生只租不賣》探討各式租屋狀況,馬俊麟飾演的房東兒子想將母親房子賣掉。(圖/公視台語台提供)《人生只租不賣》探討新世代中不同的居住型態,包括近年廣受討論的社會住宅等,以輕喜劇結合社會議題,打造出「新型態台語職人劇」,也是首部以房管為題材的台語劇集,期望讓租屋故事成為美好的生活實驗室,重新定義對房屋和家的想像。《人生只租不賣》全劇12集,每週日晚間8點公視台語台首播,每週播出兩集,中華電信MOD和Hami Video同日9點跟播上架。
子女一念好意「相續放棄」釀大禍 房產無法過戶、母親遭殃
為了讓年邁母親能夠安心繼續居住在自宅,日本一名50多歲的獨生子決定放棄父親的遺產繼承權,認為這樣能避免負債風險,並讓所有財產由母親單獨繼承。然而,這項「善意」舉動卻引發一連串預料之外的法律問題,最終甚至可能導致母親喪失對房產的控制權。根據THE GOLD ONLINE/ゴールドオンライン報導,這起案例發生在日本福岡,一家三口中,父親過世後,依法應由母親與兒子共同繼承遺產。據日本司法書士佐伯知哉指出,這名50多歲的長子信夫(化名),為了讓年邁的母親能安心住在父親留下的老家,決定放棄繼承,希望讓媽媽單獨繼承所有財產。沒想到這一「善意之舉」,卻讓母親面臨房產無法過戶、生活陷入困境的風險。佐伯指出,一旦辦理「相續放棄」,法律上就等同「你從來不是繼承人」,接下來,繼承順位會往下跳,如果兒子放棄,順位會轉給父親的兄弟姊妹,也就是所謂的「叔伯姑姨」。這還沒完,若叔伯有人過世,連「甥姪輩」也會捲入!結果就是,信夫本想讓媽媽輕鬆繼承,反而讓她必須一個個聯繫遠房親戚,甚至不認識的親人,只為了完成一紙遺產分割協議。不但流程繁瑣,萬一有親戚拒絕配合、不願蓋章、甚至下落不明,整件事可能拖上數年,房產也無法過戶,還會衍生出貸款、出售、長照安排等一連串問題。專家強調,類似案件層出不窮,「放棄繼承」這招絕不能亂用!尤其當家中僅有少數繼承人時,放棄繼承反而可能讓財產流向原本毫無瓜葛的親戚,甚至必須與不熟悉、疏遠的人共同處理遺產,讓家屬陷入前所未有的法律泥沼。佐伯提醒,辦理相續放棄前一定要做足功課,包含:一、繪製完整家族繼承關係圖二、查清所有親屬生死與代襲狀況三、確認順位轉移後的繼承人是誰四、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或司法書士五、千萬別以為「全部讓給媽媽」就能省事雖然相續放棄在債務繁重、家庭矛盾等情況下是有用的制度,但若只是為了簡單處理繼承、出於好意讓利,往往會陷家人於更大的困境。專家最後語重心長提醒:「相續放棄是一把雙面刃,沒搞清楚就下決定,可能會讓你最想保護的家人承擔最沉重的後果。」專家提醒,放棄繼承後繼承順位會往下跳,導致遠房親戚捲入。*(圖/翻攝自,@gentoshago)
法務部報告出爐!建議「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劉韋德:保障配偶「老有所終」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現行民法關於「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已顯極不合時宜,甚至成為許多高齡喪偶者心中的痛。近日法務部委託學者完成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終於出爐,報告中明確建議修正特留分規定,將兄弟姊妹排除於特留分權利人之外。這項建議不僅符合國際立法潮流,更是落實社會公平與保障高齡配偶權益的必要之舉,實質肯定。一、 核心家庭化:兄弟姊妹不再是財產形成的共同體這份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崇尚個人主義與核心家庭,成年後的兄弟姊妹多半各自獨立生活,財務互不干涉。研究報告特別指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大多未曾介入其資產規劃,甚至也不願讓手足干預財務;更重要的是,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累積,多無潛在貢獻。在此現況下,若僅因血緣關係,依法即得與生存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甚至受到特留分之保障,在超高齡化社會的現代,即有修正必要。二、 保障高齡配偶「老有所終」是當務之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高齡生存配偶」。在頂客族的家庭中,當一方配偶過世,另一方往往年事已高。依現行法,若無子女,生存配偶必須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若父母已歿,高齡配偶就必須面對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的窘境。實務上,常發生久未聯絡的大伯、小姑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導致喪偶者甚至必須變賣僅有的自住房屋來支付現金給手足,嚴重影響其晚年生活的安定。研究報告明確指出,此種規定已不符合被繼承人欲藉由遺產保障生存配偶老後生活之期待 。三、 借鏡日本經驗:回歸直系血親保障我國法律多繼受自德國與日本,而同樣面臨超高齡社會挑戰的日本,其民法規定值得我們借鏡。根據研究報告分析,日本民法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配偶;兄弟姊妹雖擁有法定繼承權,但「無特留分」 。這意味著,在日本,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兄弟姊妹是無權要求扣減特留分的。這項制度設計,成功地在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保障近親生活之間取得了平衡,非常值得台灣效法。四、 呼籲盡速修法,落實修正草案第1223條法務部委託的研究報告中,已擬定具體的修法建議(修正草案第1223條),明定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立法理由更直指,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強迫高齡配偶分配遺產給手足,顯不符合國民期待。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是社會多數共識,也是朝野立委關注的焦點。我們肯定法務部本次的報告建議,更期盼立法機關能參考此份報告,盡速完成修法。這不僅能減少家族爭產的訴訟糾紛,更能讓每一位辛苦打拚的人,能依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讓留下來的摯愛伴侶,能擁有一個安心、有尊嚴的晚年。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不想支付孩子撫養費!人夫放棄百萬遺產「全給姊姊」 法院判決曝光:夢碎了
如意算盤真會打!中國上海有一名人夫和妻子離婚後,因為不想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寧願放棄父親的百萬人民幣遺產,全部讓給姊姊,法院審理之後的結果也曝光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理這起案件,蔣先生和梁女士育有1個孩子,夫妻倆在2017年離婚,蔣先生被要求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直到孩子年滿18歲,但判決生效後,蔣先生卻始終沒履行任何支付義務。梁女士2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蔣先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過,她意外發現蔣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棟房子,父親在2016年11月離世,之後該房以210萬人民幣售出,按理蔣先生父親名下50%的產權將由蔣先生及其母親、姐姊共同繼承,蔣先生應當有足夠的財產支付撫養費。梁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後得知,蔣先生和母親均在公證中表明放棄繼承,房子的產權最後由蔣先生的姊姊1人繼承。不過,蔣先生的孩子將他與姊姊告上法庭,請求認定放棄繼承行為無效,並要求蔣先生姊姊返還蔣先生本應繼承的份額。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子女撫養費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定義務。蔣先生明知自身有義務且未支付過撫養費的情況下,主動放棄繼承,不久後又失去工作,進一步喪失履行撫養義務的能力,放棄繼承的行為損害孩子的利益,存在明顯惡意,故判決蔣先生放棄房子產權份額的行為無效。
不知道爸爸車禍去世 她遭3名姑姑「瞞報死訊」私吞房產
中國大陸河南商丘一名蔡姓女子向媒體反映,今年1月其父親因車禍不幸離世,但她與妹妹竟是在數月後才從三姑口中得知父親已過世的消息。這段時間裡父親的三位親妹妹,也就是蔡姓女子的姑姑們,未經通知任何直系親屬,偷偷完成了全部遺產分配。根據陸媒的報導,蔡姓女子的父母在她年幼時離異,姐妹倆由爺爺奶奶撫養長大,雖與父親來往不多,但仍保持基本聯繫。然而蔡姓女子父親離世後,三位姑姑並未通知蔡家其他成員,包括兩位親生女兒與高齡祖父母。隨後蔡姓女子的三名姑姑私下將遺產進行了分割,其中一套估價50萬元(約新台幣204萬)的房產過戶給二姑的兒子,並聲稱其中20萬元(約新台幣81.8萬)用來償還父親生前債務。其餘資產,如父親的3.7萬元(約新台幣15萬)退休金與養老金餘額,也由二姑全數收取,大姑與三姑則分得部分房產利益。對於這樣的分配方式,蔡姓女子與妹妹提出強烈質疑。她們認為,作為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自己理應在遺產分配中擁有優先權。而二姑則出示一份遺囑,聲稱這是其兄在過世前兩天所立,明確表示遺產應依其方式分配。但這份遺囑不僅缺乏任何其他親屬的見證,大姑與三姑亦表示當初根本不知道有此文件存在。此外,二姑拒絕提供立遺囑當時律師的聯繫方式,也未說明是否有第三方在場見證,更未提及父親當時的身體與精神狀況是否足以完成具法律效力的遺囑。事實上,根據《民法典》規定,子女與父母是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而兄弟姐妹僅屬於第二順位,僅當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或其放棄繼承時才有資格繼承遺產。在蔡姓女子與妹妹並未放棄權利的情況下,姑姑們的分產行為涉嫌違法,且根據法律,遺囑的見證人必須為無利害關係人,而目前的情況卻充滿疑點。更令人心寒的是,這三位姑姑不僅剝奪了姐妹倆依法應有的財產,更讓她們錯過了與父親最後一面的機會。大姑與三姑事後坦言內心不安,但並未歸還所得。她們表示當初是二姑主導分產,自己只是「跟著分了」,但仍難以推卸責任。專家指出,若遺囑存在爭議,蔡姓女子可依法申請筆跡鑒定,並核查父親當時的醫療記錄與遺囑見證流程,若能證明其不具備立遺囑能力,遺囑則可能被宣告無效。屆時蔡姓女子與妹妹將依法與祖父母共同繼承遺產,若祖父母放棄,姐妹可獨得全部財產。此外,也可對三位姑姑的隱瞞行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民宿、車位、共有房屋稅率怎算?財政部發布統一指引
房屋稅2.0(俗稱囤房稅2.0)今年5月首度開徵,引起不少亂象,雙北錯單將近6萬張重新發單,財政部蒐集地方政府疑義後,擬公布問答集,其中獨立車位、民宿、共有房屋等是否視為自住,適用稅率1.2%或者認定為非自用住宅,稅率2到4.8%一次解決,並且提供地方政府參考,希望能讓明年報稅時順暢些。這次雙北出包的最大問題就是停車位,財政部已解釋,不論是否獨立權狀應依主建物課徵自住稅率或非自住稅率。獨立權狀的停車位、公共設施如游泳池因不具住宅性質、非納稅義務人無法居住,不計入全國房屋戶數算,不影響民眾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權益,其他如納骨塔、市場攤位也是如此。將房屋出租給符合補貼資格、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可適用優惠稅率1.2%,但是優惠期間如何計算?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是按年計算,提供出租房屋在有效期間內的各年期,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舉例來說,某甲的房屋經認定2025年4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屬於公益出租期間,今明年繳交房屋稅,都是1.2%優惠稅率。民宿在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坪)、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財政部認定符合民宿家庭副業要件,雖可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但該民宿房屋稅要適用非自住稅率;民宿主若選擇稅籍登記、或已經不符合家庭副業要件,需辦理稅籍登記,除應繳交營業稅,房屋稅則按營業用稅率3到5%課徵。兄弟共同繼承、共有的房屋,其中有1人登記戶籍,該房子是否能適用自住稅率?財政部確認,該房子只有1人設戶籍,那他持有的共有部分可適用自住,其他仍不符合自住要件,仍無法適用自住稅率。至於無門牌屋因未經地方政府核准編釘門牌,無從辦理戶籍登記,也無法適用自住稅率。財政部表示,如果地方政府與問答內容有不一致者,地方政府應更正並展延繳稅期;若導致有溢繳稅款,也應盡速辦理退稅。
Telegram創辦人捐精育百名子女 4500億遺產全給他們「30年後才能領」
通訊軟體Telegram創辦人杜洛夫(Pavel Durov)近日受訪時表示,自己不只育有6名孩子,甚至透過捐精還在全球12個國家迎來超過100名「孩子」,他已立下遺囑,這些子女將平均繼承他高達139億美元(約新台幣4500億元)的財產。杜洛夫公開表示,其逾百名子女將共同繼承139億美元遺產。(圖/達志/美聯社)根據BBC報導,杜洛夫接受法國政治雜誌《Le Point》專訪時大方透露,「他們都是我的孩子,也都會有同樣的權利!我不希望我死後他們彼此爭鬥。」40歲的杜洛夫直言,自己15年前在一間生育診所幫朋友捐精,結果這些年來累積出超過百名後代。儘管不是所有人都與他生活在一起,他仍視這些人為自己的骨肉。不過杜洛夫也強調,這筆遺產短期內誰都領不到。他在遺囑中規定,所有子女需等他過世後滿30年才可繼承,原因是「我希望他們能像一般人一樣生活,靠自己努力成長,學會自立,不要只依賴一筆銀行存款。」杜洛夫目前旅居杜拜,擁有法國與阿聯酋雙重國籍,Telegram總部也設在杜拜。該App以主打隱私與加密訊息聞名,月活躍用戶已突破10億人。但也因匿名機制與群組規模龐大,多次被批評為犯罪與極端內容溫床。他去年在法國曾遭逮捕,面對未妥善管理平台導致毒品交易、兒童色情與詐騙猖獗的指控。不過他強調「這些罪名荒謬至極」,強調Telegram一直配合執法單位並加強內容審查。Telegram也強調,平台每日封鎖數萬個違規頻道,內容管理絕不比其他社群軟體差。這位被譽為「俄羅斯馬克祖克柏」的科技新貴,當年創立俄國社群VK卻拒絕克里姆林宮審查要求,最終離開俄羅斯,自此走上創業與自我放逐之路。如今除了打造全球通訊巨擘,還育有一大家子後代,未來這些「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孩子們」是否真能共享父親的財富與信念,令人關注。杜洛夫公開表示,其逾百名子女將共同繼承139億美元遺產。(圖/翻攝自X)
母親重男輕女5億遺產不分她 判公證遺囑無效
台南1名婦人不滿母親重男輕女,過世前在民間公證人見證下立遺囑,將價值逾5億元的15筆土地全部給2個兒子繼承,其中9筆已賣掉,婦人提告指母親未在遺囑簽名應無效。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婦人母親識字,立遺囑時雖高齡93歲但意識清晰,沒有不能簽名的情況,判決遺囑無效。可上訴。本案未來如婦人勝訴確定,母親留下的鉅額遺產,將可能由她和兄弟共同繼承。婦人提告指出,母親93歲去世前,在2個兒子安排下,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立下公證遺囑,將15筆、共1萬531坪土地指定全由2位兒子繼承,她與另位姊妹分文未得,其中9筆土地已被2個繼承人賣掉得款3億6000萬元。在這紙公證遺囑上,公證人在「立遺囑人」簽名欄旁邊打上(由公證人代書姓名),並於其下註記:「遺囑人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依公證法第84條第3項規定,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由遺囑人本人按左手大拇指指印及印章代之。」婦人提出戶籍謄本的教育程度註記,證明母親是國校畢業,且實際學歷是家商畢業,此事不僅子女,家族成員都知道。母親家商畢業後曾短暫在銀行工作,後因與父親結婚,家中農牧事業需要人手,才跟隨父親從商,擔任家族事業會計工作主掌財務,怎可能不識字無法簽名?主張公證遺囑無效。分得遺產的2兄弟辯稱,公證遺囑是在母親意識清晰、精神狀態良好下,由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母親口述內容筆記,並經公證人宣讀、講解,經母親認可,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被繼承人簽名或按捺指印,公證遺囑製作過程,均依民法1191條規定的公證遺囑要件,屬合法有效。法官審理後認為,婦人母親的農保及壽險退保等資料都有親筆簽名,且被告2兄弟自承母親在訂立公證遺囑時精神狀況正常,能理解問話及明確陳述,又無因不識字而不能簽名,卻未在公證遺囑上親自簽名,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足認訂立這項公證遺囑的過程,並未踐行民法第1191條第1項所規定的法定程序,應屬無效,婦人訴請確認其母的公證遺囑無效有理由。
老公意外過世!婆婆討繼承房給大姑 網搖頭勸:不要理她
房產的繼承有時會引發親戚間的糾紛。有網友表示,老公之前繼承了公公的老公寓,去年老公意外過世後,房子應由她和孩子繼承,但婆婆卻要求她將房子轉讓給大姑,讓她很不滿。該名網友是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六年前公公過世後,老公繼承了一間3房老公寓,但老公去年因意外離世。婆婆不滿該間公寓由她和3個孩子繼承,過年時直接要求她將該間公寓給大姑,稱大姑「一個人帶2個小孩很辛苦」。婆婆的說法讓他很不滿,認為大姑選擇單親是她自己願意的,本來就該自己負責,但自己卻是被迫獨自帶3個小孩,難道不辛苦嗎?後來坦白並強硬地告訴婆婆,自己必須靠那間房子的租金養孩子,婆婆又說那就再「借」她收租幾年,等小孩長大了房子就要還回去。她不禁想問婆婆「是不是搞錯什麼?房子是我老公留給我的,怎麼會變成借我的?」 原PO表示,老公之前從公公那裏繼承了房產,老公意外離世後,該間房子由自己和孩子繼承,沒想到婆婆竟要求將該間房子給小姑。(示意圖/取自pixabay) 此案例引眾多網友留言討論,不少網友指出,原PO婆婆只是想用輩分壓她並且情緒勒索,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要房子,提錢來談」、「你跟小孩是第一繼承順位,不要理她」、「不用管她,是妳老公的財產,妳是合法繼承人,她沒有資格把房子收回去」、「財產是你的吧?如果是的話,愛怎麼處理,也是你的自由!為什麼要被綁架呢?」、「千萬別上當,房子過戶了就是妳的,不關其他人的事,不要傻傻的放棄自己的房子跟權利」。 有網友建議將合法繼承的房子賣掉,另外找住處,徹底解決糾葛。(示意圖/取自pixabay) 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順序分別為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若原PO的丈夫過世時沒有特別立遺囑,遺產應由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婆婆(即逝者的母親)在原PO丈夫有子女的情況下,無法直接主張繼承權。因此,該房產理屬於原PO及其子女所有,並沒有「借住」或「歸還給婆婆」的說法。 她有2000萬「一毛都不想給兒子」 律師曝解方:僅1情況可達成 房市交易恐創7年新低! 大老曝海嘯第一排動向:改做Uber eats 買下13.5%高投報屋 住戶秒退租!AV帝王傻眼:我被坑了
家人過世「直接領存款」恐違法! 律師警告:最高判5年刑期
親人過世後,很多人會以為只要自己是家屬,或是取得往生者生前授權,就能動用往生者的財產。不過,律師劉明昌提醒,這種做法恐怕已經踩到法律紅線,最常見的法律風險就是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嚴重最高恐面臨5年刑期。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劉明昌表示,往生者名下的帳戶存款屬於遺產,依法應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無論是配偶還是子女,都無權單獨提領。他舉例,常見情況是其中一位繼承人直接拿著往生者的存摺、印章去銀行領錢,結果遭到其他繼承人提告,「只要還沒辦妥相關程序,就算拿著往生者生前的授權書,或獲得家人同意,原則上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劉明昌解釋,往生者已經過世,無法親自領錢,如果繼承人再拿著往生者的印章向銀行提領存款,等同於「冒用他人身分」,在法律上已經構成偽造文書行為,「死人不會去領錢,所以銀行看到的是『A拿著B(往生者)的印章來說自己是B』,這本身就已經是偽造」。另外,劉明昌指出,就算在往生者生前已取得授權,也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可,「法院認為往生者生前的授權,是授權往生者還在世的時候可以提領,可是往生者死後,法院就會認為授權已經失效了」。劉明昌強調,最正確的方式,是繼承人要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再到國稅局繳納完遺產稅後才可以提領。劉明昌也補充,如果急需支付喪葬費或遺產稅,可以準備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章、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並取得所有繼承人簽署的委託書,才能合法動用往生者遺產。
她拒絕私生子繼承遺產 親弟卻跳出來驗DNA「背刺自己姐姐」
吳姓婦人的父親前年去世後,她到南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時,得知父親還有一名非婚生兒子阿生(化名),已完成認領手續,有權利分得吳父遺產,吳女不服氣,對阿生提告要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不料,她的親弟弟卻出面與阿生做血液DNA鑑定,證實雙方有血緣關係,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血緣鑑定報告,駁回吳女告訴,阿生有權利分得生父遺產。吳婦提告主張,吳父與阿生之間無自然血親關係存在,吳父認領阿生無效。雖然阿生戶籍父親欄登記為吳父,但阿生與吳父間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並不明確,已影響她的財產繼承權,使她的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狀態存在,因此她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要除去這個不安狀態。吳婦的父親在2023年4月間逝世,她在辦理遺產登記時,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辦事處人員告知,她的父親在1989年間有婚外情生有一子,即是被她提告的阿生。而吳父過世後,她與其他姊弟、母親共同繼承吳父的遺產,每人應繼分為5分之1。今因非婚生的阿生戶籍登記為吳父之子,阿生與吳父間是否具有親子血緣關係,且有更正戶籍上親子關係的必要,事涉吳婦的應繼分比例,她依法提起這項訴訟。阿生反駁吳婦的說法,到庭時證稱,他與訴外人、即吳婦的胞弟已於2024年3月初前往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進行鑑定,其結果無法排除阿生與吳婦胞弟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緣關係。阿生另指出,他幼年時曾與父親一同出遊,他由父親抱著,與他的母親合影,足證他是吳父與他的生母受胎所生,在他出生後,吳父即在同年9月初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堪認他的生父即為吳父。法官判決指出,根據調查局的DNA話鑑定結果,無法排除或確認阿生與吳婦胞弟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緣關係,因此可以推知,阿生與吳婦也具有同父手足血緣關係,是以吳父認領具真實血緣的阿生即屬有效,從而吳婦主張阿生與吳父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實於法無據,駁回她的聲請。吳婦可上訴。
大S逾6億遺產繼承掀議 傳與具俊曄未簽婚前協議…小S夫家很關鍵
女星大S(徐熙媛)春節期間與家人到日本旅遊,卻因得流感併發肺炎驟逝,享年48歲,她的親友悲痛至極外,也令許多認識她的人都很震驚。大S離開後家屬們雖然難過仍須面對現實的遺產繼承問題,光是大S的房產價值就超過6億元;大S與具俊曄是否有簽婚前協議眾說紛紜,不過小S夫家的法律專業背景,無論如何多少能為具俊曄和S家人幫上忙。據悉,大S生前財產超過6億元,包含坐落在台北市信義區的2處豪宅,在大S驟逝後,依照《民法》規定,她的遺產由配偶、子女共同繼承,等同具俊曄及2遺孤各別可分配到1/3,不過由於親權為父親汪小菲所有,2遺孤尚未成年,因此大S遺產的2/3可能被汪小菲「透過親權掌握」。而大S與汪小菲的官司,也是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不過具俊曄在6日公開發聲,「所有的遺產,是熙媛在生前為了保護她最愛的家族,用心血換來的,所以我會把我所有的權利都讓給熙媛的媽媽。」而《鏡週刊》指出,大S與具俊曄婚前有簽屬財產分別協議,她將其一豪宅「國家藝術館」轉到S媽名下,但疑似未到法院辦理公證,協議無效。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大S與具俊曄時隔23年後復合且結婚,兩人的愛情世界裡無關金錢,並未簽署婚前協議。在這狀況下,大S妹妹小S的夫家變得很關鍵,據了解,小S的婆婆是律師,小S的小姑是美國法學博士、持有加州執業律師資格,勢必為具俊曄和S家人繼承大S遺產和官司方面,都能夠幫上忙。
悼念大S!如果想無憾告別 可以「預立遺囑」改變五項事情
年後全台灣討論度最高的新聞,應該就是大S突然離世的消息,一方面是因為她是名人,二方面是因為她還年輕,離一般人正常離世的年紀還有一大段距離,因此引起相當大的討論。這件事情已有很多的報導在討論大S遺產歸屬的問題,至於她是否有留下遺囑,似乎有不同說法,但有以下幾點是可以確認的:一、她的法定繼承人就是三個人,分別是她現任配偶具俊曄以及二個子女。二、依台灣現行法令,配偶跟子女共同繼承時,繼承權利是平均的,所以每個人都是1/3,即便兩個子女年齡還小,仍然有相同的權利。三、夫妻離婚後,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於子女未成年前就過世,那麼監護權原則上就會回歸到另外一方生存的配偶身上,也就是汪小菲會取得二個小孩的監護權,畢竟他是小孩的生父。四、因為汪小菲是二個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所以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二個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他們所繼承大S的財產,在他們成年以前,都會由汪小菲代為管理。以上四點都是依據法律上的規定,所以沒什麼太大爭議,但這並不表示就無法改變,也不一定都是符合大S的心願,如果大S在生前對這些都沒有特別的想法,那一切就按照法律的規定走即可,但如果大S的意願不是如此,那在法律上只有一種方法可以改變,那就是預立遺囑。如果大S有預立遺囑,可以改變的事情包括以下幾種:改變每位繼承人原來可以分到遺產的比例如果大S希望把財產都留給自己的二個小孩,那麼就可以在遺囑裡面透過指定應繼分或指定分割的方式,讓二個小孩盡可能得多分到遺產,至於老公可以只給特留分即可,也就是遺產的1/6,甚至完全沒有給現任配偶也可以,只要對方不爭取特留分,法律上是沒問題的。可以把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自己的遺產不一定都要全部留給繼承人,也可以留給想要照顧的人或想回報的人,例如大S如果想將一部分的遺產留給S媽,就可以在遺囑裡面用愛的遺贈方式,寫清楚遺贈的金額標的,就可以完成心願。可以將兩名未成年的子女分到的遺產做信託管理如果大S不放心將自己留給二個小孩的財產由汪小菲管理,就可以利用遺囑成立信託,載明信託財產管理方式,並指定受託人,例如指定小S擔任受託人,在兩個小孩未成年前,由小S先代為管理這些財產,等到將來小孩成年之後,再將管理權還給他們。可以指定遺產分割人如果大S在預立遺囑時,還不確定要如何分割遺產,或是最終遺產有哪些還不確定,那麼就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由別人來代為分割遺產,例如指定小S來代大S分割遺產,而小S就可以把比較好處理的遺產,例如現金或有價證券都分割留給小孩,都是不錯的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大S有預立遺囑,那麼她就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而且執行人可以指定一位或多位都可以,也可以指定先後順位的執行人,以確保遺囑被順利執行。以上幾點,都是大S有預立遺囑跟沒有預立遺囑的差別,可以讓大家參考。最後要說的是,每個人的生命都會有落幕的一天,死亡本來就是生命的一部分,並不足為奇,大S的生命雖然短暫,但就像她以前演過的劇名流星花園一樣,雖然短暫,卻是美麗精彩,唯一比較遺憾的是,如果她生前並沒有預立遺囑的話,那最後事情的演變會不會一切順利平和,都在未定之天。人生的離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不告而別,另一種是無憾告別,自己要用哪一種方式告別這個世界,就看自己的選擇,沒有對錯,只是如果心中有愛,也希望讓自己在走後能照顧好自己所愛的人,那麼預立遺囑,就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希望世上每個人都能夠在生命中活在當下,離開時也要無憾告別。台灣遺囑協會114年2月份「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以及3月份「遺產及贈與稅節稅規劃」講座,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驟然畫下完結篇的童話故事! 具俊曄能將遺產繼承的權利讓與徐媽媽嗎?
大S(徐熙媛)於2025年2月3日在日本旅遊因罹流感併發肺炎,逝世香消玉殞,除了讓人留下無限感慨,生命竟如此短暫與脆弱,也對於大S和具俊曄兩人相隔20年重逢,這宛如「童話般的愛情」,從2022年結婚至今,僅不到3年,竟驟然畫下完結篇,感到不勝唏噓。大S丈夫具俊曄近日發出聲明,表示關於大S的遺產,將會把所有權利,都讓給徐媽媽。但遺產繼承的權利,真的能讓與特定人嗎?首先,就大S身後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大S與具俊曄婚後若未訂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適用之下,夫妻一方死亡會造成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具俊曄即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僅限於「夫妻在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且僅有在扣除婚姻期間所生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方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而具俊曄與大S自2022年結婚至今,不到3年,婚後財產的累積,恐怕有限,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也不是大S丈夫具俊曄主要想要讓與給徐媽媽的權利,更何況,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接著,在大S未訂定遺囑的情況下,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大S的大部分遺產,將由具俊曄與大S二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繼承比例均為三分之一,故大S累積高達數億元的婚前財產,將由具俊曄與大S二位未成年子女所繼承,而這筆鉅額遺產,似乎才是大S丈夫具俊曄想要讓與給徐媽媽的權利。然而,我國的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否則,從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自大S逝世後,具俊曄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即取得大S遺產,之後具俊曄將繼承而來的大S遺產,再贈與給徐媽媽,恐怕得繳一筆不低的贈與稅。那如果具俊曄辦理拋棄繼承,徐媽媽是否就可以成為繼承人,取得大S遺產呢?答案也是不行,在我國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具俊曄放棄繼承時,將由大S的二位未成年子女全部繼承遺產,拋棄繼承將無法達到讓與遺產繼承權利給徐媽媽的目的。常言道,人生無常,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到,預立遺囑,提前安排身後事的重要性即可見一斑,遺囑,不僅可將遺產留給真正想要照顧的人,同時也可避免繼承人相互爭產。
大S猝逝/具俊曄決定大S遺產留給S媽 律師點出難處:恐要汪小菲同意
48歲女星大S(徐熙媛)春節期間與家人到日本旅遊,卻因得流感併發肺炎病逝,震驚演藝圈和知道她的廣大民眾;大S現任先生具俊曄今(6)日晚間終於打破沉默發聲,表態把遺產權利交給S媽,並承諾會守護大S的家人。不過有律師點出具俊曄將遺產權利歸給S媽有難處,因為財產可能由大S的兩位未成年家人繼承,最終恐怕演變成要經過生父汪小菲同意。具俊曄在大S病逝後沉默多日,今晚終於在Instagram首度公開發聲,寫下正在經歷無法用言語形容的悲傷和痛苦中,且連日遭到外界不實言論攻擊,痛批有些人像惡魔一樣,傷害他和他所愛的人。而關於相當受到關注的大S遺產問題,他是大S的法定配偶,但他決定把所有權利留給S媽,還承諾會守護大S愛的家人們。不過知名律師葉慶元隨後在臉書發文,針對具俊曄表態要把遺產權利給S媽分析,他說明在台灣配偶有兩個權利,「一個是針對兩個人婚姻期間的財產,擁有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該部分後,剩下來的部分才是遺產,配偶有跟子女共同繼承的權利,所以具俊嘩可以再分得1/3。」但葉慶元律師表示,如果具俊曄選擇拋棄繼承的話,繼承遺產的權利不會直接歸到S媽,而是由大S的兩位未成年家人平均繼承,但家人未成年的關係,所以大S的財產事實上會由汪小菲以生父身分取得管理權利。此外,葉慶元律師也說,具俊曄可以和大S的未成年家人簽屬繼承協議,卻還是因為未成年的關係,仍需要生父汪小菲參與並代表子女同意。除此之外,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在YouTube頻道上傳影片,針對「具俊曄是否能用台灣法律收養大S兩個小孩,汪小菲就完全碰不到遺產」的問題回應,具俊曄想收養大S未成年家人一定要生父同意,因此不太可能;另外未成年家人能否拋棄跟生父法律上的關係,蘇家也解答,「一樣不行,我們不能選擇父母親,法律上也是這樣告訴你」。 在 Instagram 查看這則貼文 從 Instagram 分享的貼文
大S猝逝/具俊曄晚間發聲「痛批汪小菲惡人」 他不忍了19字怒反擊
48歲女星大S春節期間赴日旅遊,因流感併發肺炎不幸猝逝,享年48歲。夫婿具俊曄6日晚間首度在社群平台發文,透露大S生前留下上億遺產權利交由S媽決定,並痛批汪小菲惡人,對此,汪小菲也即刻發文反擊。《三立新聞網》引述了汪小菲友人說法,友人已19字回應,「我們會準備好開戰,是誰沒有把大S照顧好」,表示現在要先等汪小菲精神狀態恢復,就會進行下一步動作。具俊曄今日晚間在Instagram首度公開發聲,寫下這幾天經歷失去大S的心情,正在經歷無法用言語形容的悲傷和痛苦中,且連日遭到外界不實言論攻擊,痛批有些人像惡魔一樣,傷害他和他所愛的人。而關於相當受到關注的大S遺產問題,他是大S的法定配偶,但他決定把所有權利留給S媽,還承諾會守護大S愛的家人們,最後更用大S換他的「俊俊」自稱,字字句句極度催淚,看哭眾人。此外,具俊曄更意有所指表示有些人假裝悲傷在雨中漫步,其他人則試圖透過製造有關保險和費用的假新聞來傷害他們的家人,「真是奇怪,這世上居然真的存在這麼壞的人」。他也懇求不要再有所動作,讓家人能夠安息。大S生前留下上億遺產,依據台灣民法第1138條,具俊曄作為配偶以及她與汪小菲的一對兒女,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具俊曄將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遺產,3人平分。然而由於大S兒女都未成年,監護權可能歸屬親生父親汪小菲,實際上三分之二的遺產可能會由汪小菲掌控。具俊曄今晚在社群平台發聲。(圖/翻攝自IG)
藝人大S巨星殞落!孩子監護權該歸汪小菲還是具俊曄 遺產分配得這樣做
大S驟逝,願逝者安息,除了讓逝者家人有時間好好處理後事外,應該要對此事件瞭解跟你我相關法律問題。以下討論以大S 並未做預先規劃以及暫假設適用台灣民法規定,可能需要探討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留下新聞媒體報導上億資產分配,遺產稅繳納以及與前夫的訴訟爭議。親權及監護權依新聞媒體批露,當時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雙方約定共同行使親權,由大S擔任兩名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所以汪小菲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子女的親權人,縱使大S再婚後仍是。若當初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雙方約定由大S單獨行使親權,此時大S過世有關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則依照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如遇父或母一方不能行使親權時,由他方行使時,所謂不能行使親權,包含法律上不能(受監護之宣告、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等)以及與事實上不能(如死亡)。又參照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676 號 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僅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倘任監護之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當然由他方任之。所以大S與前夫汪小菲所生的兩名未成年子女,適用我國民法時當原本單獨擁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大S時,汪小菲則會當然成為孩子的親權人,不需要透過任何訴訟程序,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就可辦理登記即可。假設從報章媒體得知汪小菲長時間居住在北京,或許生父會想把兩名未成年子女帶至中國,若大S家人想要以讓兩名未成年子女繼續留在台灣生活,進而爭取兩名小孩監護權時,則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此時大S家人需要以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訴訟,且要明白指稱汪小菲有明確不適合擔任親權人的情形,這樣才有機會用改定監護之方法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讓兩名未成年子女繼續留在台灣。遺產分配首先關於繼承人,誰擁有對大S遺留財產的繼承權。除了現任配偶具俊曄外,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為兩名未成年子女。再來遺留多少資產是屬於遺產,這裡要先注意,假設三年前大S與具先生在台灣登記結婚時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依照民法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此時大S過世,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具先生可以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2個人婚後「大S增加的財產與具先生增加的財產差額的一半」,拿完後剩下的遺產,才會進入遺產分配程序。此時遺產分配,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具先生及大S的2名子女共同繼承。另外實務上常有客戶離婚後擔心自己過世後遺留鉅額資產給未成年子女,因擔心留給未成年子女的資產被前配偶拿走任意揮霍,而向律師求助應如何辦理。理論上以依照民法第1087條、1088條規定,留給小孩的資產是特有財產前配偶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雖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兩名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但這都是理論上,事實上要如何做預防,在這裡就不偏題,待後續再跟讀者分享。遺產稅繳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1.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2.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3.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假設大S生前有立遺囑,在遺囑中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遺產稅在大S死後即由遺囑執行人繳。假設大S生前沒有立遺囑,大S過世後龐大遺產稅則由繼承人共同負擔繳納。律師遇過很多當事人因為突然過世,遺留未成年子女,而小孩根本無力繳納龐大遺產稅,會產生無法將遺產過戶以及無法至金融機構領取存款的爭議問題,所以事先找律師做好資產規劃是相當重要的。訴訟官司最後關於大S和汪小菲間的訴訟問題,若是關於民事訴訟部分,若大S未委任律師,則原則上會先行停止訴訟,待大S的繼承人承受訴訟,始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大S跟汪小菲間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會變成具先生及2名子女及汪小菲。從新聞報導可知,大S與汪小菲間尚有大S提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案件,該案已經由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由台北地院審理中,原則上刑事案件不會因告訴人大S過世而終結訴訟程序,刑事案件原則上是不受影響!
大S猝逝/子女恐被汪小菲帶走?律師認了「法律沒問題」 S家僅1方法可挽回
女星大S(徐熙媛)在春節期間與家人赴日旅遊,卻因流感併發肺炎離世,享年48歲。消息曝光後,大S過去和前夫汪小菲之間的官司,以及後續子女撫養等問題引發外界高度關注。知名律師呂秋遠透露,根據《民法》規定,大S過世後,如果汪小菲想要把2個未成年子女帶走,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問題。呂秋遠昨天(3日)在臉書分析,《民法》規定,離婚以後,即便原本約定由一方行使監護權,如果行使的一方過世,孩子的監護權就會移轉到生存那一方,「以大S的情況來說,就是如此。她過世以後,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就依法會到汪小菲這裡。而且,就算寫遺囑也沒用,因為民法規定就是如此,只有後死的父或母,才能寫遺囑指定監護人。」呂秋遠說明,如果汪小菲想要把2個未成年子女帶走,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即便大S已經再婚,因為現任丈夫具俊曄沒有收養這2個孩子,在法律上只是姻親關係,因此未來的親權還是由生父汪小菲行使,「如果汪小菲想要把孩子帶走,未來大S的家人,還是可以想辦法在法院裡以『變動最小原則』與『未成年子女意願』的方式,聲請改訂監護權,由家人來擔任監護人。」呂秋遠直言,就算大S家人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權,除非汪小菲願意妥協,否則訴訟相當不容易,「其實很多離婚後的爸媽問過類似的問題,我只能說,好好活著。除非立法院願意修法,否則這部分的規定就是如此。未來到了法院,也只能以改訂親權的方式,由家人努力爭取孩子留在身邊了。」遺產分配部分,呂秋遠表示,目前大S的遺產是由配偶具俊曄、2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每人各3分之1,然而汪小菲若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來的遺產分配,恐怕也會有很多爭議,畢竟他可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取得對方的遺產,「在過去的經驗裡,生父是好人,就會把財產信託,等孩子成年後使用。生父如果有非分之想,未來就會有大小不一的訴訟在後面。」
大S猝逝/上億遺產將由3人平分 律師曝:汪小菲「做這事」可掌握2/3
女星大S(徐熙媛)在春節期間與家人赴日旅遊,卻因流感併發肺炎離世,享年48歲,消息震驚社會,也由於大S擁有數億身價,並擁有2段婚姻,其房產、投資等遺產分配問題也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之一。對此,律師蘇家宏就說到,如果大S沒有立遺囑,將由配偶具俊曄與2個小孩平均繼承,也就是說,每一個人會繼承1/3的遺產。蘇家宏昨(3)日晚間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由於大S的小孩未成年,配偶具俊曄對小孩來說是繼父(姻親關係),未來要面對到的繼承問題比想像中複雜。在法律上,如果大S沒有立遺囑,將由配偶具俊曄與2個小孩平均繼承,也就是每一個人繼承1/3大S的遺產。蘇家宏說,孩子未成年雖然不影響取得遺產的權利,但相關權利的行使與主張,將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主導,誰擔任大S小孩的監護人,將影響遺產的分配狀況。蘇家宏提到,原本大S是2個小孩的監護人,在大S過世後,原則上就由生父汪小菲擔任監護人,不需要透過法院的訴訟。如果大S的媽媽或其他家人想擔任大S孩子的監護人,蘇家宏解釋,除非汪小菲有「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濫用權利,由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法院裁判改定監護權才有可能改變。而就整體遺產繼承分配的結構來看,蘇家宏指出,由於大S跟配偶是在2年多前「再婚」,2/3遺產將由大S與汪小菲所生的2位子女繼承。因此關於遺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法律上將由汪小菲代表小孩跟具俊曄協商,分割遺產後,大部分遺產也將由汪小菲「為子女利益」管理使用的機會較高。有些人會開始擔心,如果離婚後自己突然過世,不想把自己的遺產交給前夫(或前妻),而想讓未成年兒女繼續依照自己的安排生活,該怎麼辦?蘇家宏提醒,立好一份遺囑並且指定遺囑執行人,將能有強制力的管理、分配遺產,「遺囑內容可以設計成遺囑信託,將財產妥善管理,或是禁止遺產分割10年,大致在孩子成年後,孩子才取得遺產,確保遺產運用在未成年子女身上」。另外,律師呂秋遠也撰文說到,「大S這件事可能會有些法律上的問題得要處理,而且不容易解決,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台灣的民法規定,離婚以後,即便原本約定由一方行使監護權,若行使的一方過世,孩子的監護權就會移轉到生存那一方,「以大S的情況來說,她過世以後,2個孩子的監護權就依法會到汪小菲這裡。而且,就算寫遺囑也沒用,因為民法規定就是如此,只有後死的父或母,才能寫遺囑指定監護人」。呂秋遠表示,如果汪小菲想要把2個未成年子女帶走,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即便大S已經再婚,因為具俊曄沒有收養這兩個孩子,法律上只是姻親關係,未來的親權還是由汪小菲行使;而就遺產分配來說,目前雖然說是由配偶具俊曄、2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各1/3,但是汪小菲如果是2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來的遺產分配,恐怕也會有很多爭議,「畢竟他可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取得對方的遺產」。呂秋遠指出,如果汪小菲想要把孩子帶走,未來大S的家人,還是可以想辦法在法院裡以「變動最小原則」與「未成年子女意願」的方式,聲請改訂監護權,由家人來擔任監護人。「但除非汪小菲願意妥協,否則這個訴訟相當不容易。遺產部分,也只能希望汪小菲願意信託,但無論如何,都有很多的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