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兒與23歲男友北上同居還因他溺死 父震怒提告結果出爐
新北市23歲林姓男子2021年間與高雄13歲少女交往,他前年8月帶女友到石碇區,自己卻不慎滑倒,導致女友為救他而溺斃,而警方發現他曾與少女2度發生性關係,其手機中還存有少女裸照,死者父親憤而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林男4年徒刑,民事則要賠償少女父親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據了解,林男透過網路與少女認識,2人於前年7月成為男女朋友,而少女聲稱與家人關係不佳,交往5天便北上投靠男友,2人也因此同居並2度發生性關係。而當年8月19日,林男帶少女到石碇區楓林橋下戲水,但突然天降大雨,林男不慎滑倒跌近溪水中,少女連忙想將他拉上岸,最終卻導致自己不慎被沖走而溺斃。少女父親得知愛女噩耗悲慟不已,而警方又在林男手機中發現少女裸照,認為林男引誘女兒離家與他同居交往,還在明知其未滿14歲情況下2度發生性關係,憤而提告並求償5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刑事上依犯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合併處林男4年徒刑,民事上則判決他應賠少女父親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兵哥誘12歲女童開房4次 逼「沒有吞精就喝尿」下場慘了
曾服役於桃園某部隊的林姓志願役士兵,在去年6月底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年僅12歲的女童,明知對方未成年,卻還4度勸誘少女與他開房,甚至還恫嚇「如果沒有吞精液就喝尿」、「見面要幫我口爆吞精」等,此訊息成為鐵證,法官依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判處林男4年徒刑。據判決書指出,林男於去年11月21日退伍,當時的他為現役軍人,在去年6月底透過網路遊戲認識年僅12歲的女童,並成為男女朋友,林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但還是於2022年7月間在違反對方意願下,4度與少女開房,女童母親發現後,將林男告上法院。經法官勘查兩人IG對話紀錄,發現林男曾責怪女方口交時,並沒有吞他的精液,還恫嚇「跟妳說要吃精液,妳有吃嗎?」,少女回應,「下次我一定吃」時,林男則稱「見面要幫我口爆吞精」、「如果沒有吞精液就喝尿,知道了嗎」等語。法官認為,少女年僅12歲,對於男女情慾懵懂未知、性自主權認知也未成熟,是在林男不斷勸誘下,才與其發生性行為。此外林男明知對方未滿14歲,竟未控制自身的生理衝動,為滿足己慾,於違反對方意願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影響少女身心及人格發展。事後雖然林男坦承犯罪,並當庭向少女家長道歉,但至今尚未賠償對方損失、達成和解,法官依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審結判處林男4年徒刑。
戀童癖男才與少女啪啪被起訴又對女童下手 「就愛國小門口車震」遭判9年
高雄市郭姓男子去年底與12歲少女花花(化名)成為男女朋友,在交往的半年間發生32次性關係,甚至還曾載她到某國小門口車震,花花父親今年5月發現郭男惡行氣得立刻報警,法院發現在郭男在與花花交往前3個月,曾與另名少女發生關係並被起訴,審理後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計共32罪,判處郭有期徒刑9年8月。據了解,郭男疑似對未成年少女情有獨鍾,他去年8月因與13歲少女發生關係,並拍下過程而遭起訴,後又於去年11月間與花花成為男女朋友,更與她發生多次性關係。法院調查,郭男與花花發生32次關係,還曾凌晨將少女載到國小門口車震,甚至「登堂入室」,到花花家中發生性行為,更多次拍攝性愛畫面,直至今年5月才被花花父親發現。郭男當時騎車到花花父親的工作場所與花花偷偷見面,遭花父撞見斥責後,竟帶著她私奔制屏東,花父立刻報警追查2人下落,警方則前往郭男住處搜索,並在其手機內發現性愛照片,立刻報請地檢署偵查,檢方則將郭男起訴。調查發現郭男在未違反花花意願下與她發生關係,但郭男才因與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遭起訴,審理期間又對未成年少女下手,被害人家屬更痛心疾首,希望對他從重量刑,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2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全案可上訴。
13歲少女騙母「去同學家」南下找網友 18歲男陪她開房下場慘了
去年8月,13歲的少女謊稱要去同學家過夜,卻南下到高雄找18歲的許姓男網友,兩人晚上同住旅館時,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找不到人後,通報警方才得知真相。而後母親提告許男,許男坦承犯行,少女無意提告,少女母親也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因此經法院審理後,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許男有期徒刑1年10月。據判決指出,13歲的少女與18歲的許男已在網路上認識約一年,去年8月少女謊稱要去同學家過夜,卻南下到高雄找許男,兩人晚上同住旅館時,甚至還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找不到人後,通報警方協尋,警方循線找到少女,母親才得知真相。而後母親提告許男,許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許男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性交,違反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全成長之目的,但法官考量到其年齡才18歲,也無犯罪紀錄,且少女無意提告,少女母親也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因此經法院審理後,法官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許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的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全案可上訴。
趁妻回娘家獸父「每晚性侵國小女兒」 18年後慘了
台南一名人妻因家暴回娘家,父親竟然每天晚上對小學女兒下手,把女兒叫進房間性侵,還跟她說,現在要做的事情就叫做愛,18年過去,女兒終於在教會說出實情,全案才曝光,法院判父親7年6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人妻C女(化名)因2005年3月家暴回台南市永康區的娘家住約1個月,而男子明知女兒小丁(化名)才讀小三,竟將她帶到房間內,不顧小丁哭喊不要,強行性侵她。事發後,小丁因為常上廁所,老師察覺有異後,小丁才跟老師說被爸爸性侵一事,之後社工進行介入,但當時媽媽以為小丁只被性侵1次,之後案件便草草結束。小丁於教會分享性議題時,說出年幼時遭父親性侵,經熱心教友通報等,案情才水落石出。小丁說,當時她被爸爸叫到房間,「跟我說他現在要跟我做的事情就叫做愛,我當時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頻率是每天晚上,她因為當時不太了解,才跟媽媽說只有一次,而爸爸都沒有喝酒,如果完全喝醉,根本不可能性侵她。C女表示,當時發生此事,她想說就原諒老公,因為自己也有錯,她也要女兒原諒爸爸,當時她應該要揭發的,最近老公問她為何這件事又掀起來了,她覺得女兒長大了,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處理。父親辯稱,當時老婆回娘家,讓他心情很差,常常喝很醉,不記得晚上有叫小丁到房間內或對她性侵的行為,而他在案件偵查時,也沒有跟老婆說為什麼只做一次,事情還要再被提起一事。法官認為,於本案偵查時,面對檢察官之提問,小丁仍有情緒激動、哭泣、一時無法言語之情形,若其未曾有遭受被告性侵害之經歷,亦不至於有上開反應,應認為她的證詞不是虛構,男子所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7年6個月。可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小六妹摩鐵嚐禁果!甜蜜認愛「他是唯一男朋友」 對象竟是同學爸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育有就讀小六的女兒,同學小蓉(化名)常到家中玩耍,未料他不顧雙方相差20歲,竟罔顧倫常與女童交往,2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直到小學老師察覺不對勁,全案才曝光。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考量林男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並與小蓉家屬達成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2年6月徒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小蓉是林男女兒的同學,2人去年1月開始交往,未料林男明知對方為未成年人,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個別犯意,多次帶著女童到摩鐵開房,隨後在未違反女方意願下發生性關係;誇張的是,其中一次女兒還跟著一起到摩鐵,後被林男藉故支開。2人交往一陣子後,林男為了方便聯繫,特地買了新手機送到學校警衛室;小蓉導師察覺有異,耐心詢問後得知上情,全案因而曝光。林男到案後,起先僅承認2人有交往,但沒有發生關係,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小蓉則證稱「他是我至今唯一的男朋友」,並透露每次聊天後,林男都會要求她刪除訊息。台中高分院審酌,被告育有與小蓉同齡之女兒,明知對方年齡尚仍稚澀,對於男女兩性關係猶處於懵懂之狀態,竟為滿足自身情慾與其發生性關係,對於女童身體及心理均造成負面影響,所為自可非議,考量林男已坦承犯行,並與小蓉與及法定代理人達成調解,最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仍可上訴。
男大生交往國中少女上床5次認錯賠償 法官嘆:情輕法重!
某大學二年級李姓男大生與13歲國中少女交往,因少女懷孕被父發現提告,李男認錯願和解分期給付50萬元賠償,少女也證稱是自己同意之下才發生性行為,但情節雖然輕微,但所涉之刑是5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即使判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今5罪各判李男有期徒刑1年8月,合併應執行刑2年,並給予緩刑4年。根據檢方起訴調查,現就讀某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二年級的李男與13歲國中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明知少女未滿14歲的情形下,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間,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住處與少女性交5次,因此依法將李男起訴。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李男當庭認罪,並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先付3萬元,後每月支付1萬5000元直至付清50萬元止。由於李男所涉法條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且已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具有彌補少女身心所受損害的誠意,即使判處最低刑還是過重,因此法官今依刑法規定酌減刑度。法官判決指出,李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對兩性關係懵懂,卻未能克制情慾,而造成少女懷孕及引產手術,對少女的身心均造成負面影響,不過少女證稱每次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且與李認識近4年,是男女朋友關係,少女也明確表示不願對李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因此給予李緩刑機會,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男找未成年少女滾床遇阿嬤查房 急躲床底忘了收手機…結局GG了
一名30多歲的張姓男子,在網路遊戲中認識一名案發當時年僅13歲的國一少女,兩人不但發生多次性關係,張男還以手機拍下兩人性愛影片與少女自慰等私密影片。而某次張男直闖少女住處房間,結果好死不死遇到與少女同住的阿嬤進房找人,張男情急之下躲到床下,但卻忘了收走放床頭的手機,結果被阿嬤整支拿走,看到孫女與張男的私密對話及不雅影片,氣得提告。據《蘋果新聞網》報導,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30多歲張姓男子,去年2月在網路遊戲中認識當時13歲,才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兩人陸續發生過多次性關係,張男還拍攝少女全裸的猥褻影片與兩人的性愛片。後來去年5月,張男又到少女家中,剛好與少女同住的阿嬤,跑到房間要找孫女。張男情急之下躲到床底下,雖然沒被發現,但他放在床頭櫃的手機忘了拿,當場被少女阿嬤發現並扣留。阿嬤一檢視手機,當場張男與孫女的親密對話及兩人性愛影片,氣炸報警處理。張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合議庭法官認為,張男曾在2008年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1年10個月徒刑,在透過網路認識少女後,明知她未成年,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判斷能力,竟未滿足一己私慾,與少女交往、發生性關係。而張男於審理期間,與少女與少女家人調解成立,願意賠償。合議庭審結,張男所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判3年徒刑;而拍攝少女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則判1年半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另扣案手機沒收。
少女怕失去父親4年慘遭性侵90次 狼父遭重判289年徒刑
台北市一名有前科的男子自女兒13歲起便對她伸出狼爪,性侵多次,甚至還限制女兒行動,女兒只要和同學出門,就會打視訊電話查勤,將女兒當作女友般叮囑,而女兒也不願父親結交新歡,更擔心父親被抓去坐牢,一直隱忍直到去年難以忍受,才向學校老師求援,士林地院日前重判這名鬼父16年徒刑。判決指出,該男子先前因有前科曾入獄服刑,直到女兒13歲時出獄,然而出獄後,當時就讀國一的女兒因為和父親同住,甚至同床共眠,讓父親有機可趁,自2016年6月12日到2017年5月間,以下體磨蹭她,進行猥褻3次。男子見女兒都未反抗求救,因此利用父親的威權在2017年5月某日又侵犯女兒,因為女兒當時表示疼痛,男子改用手性交未遂1次。在女兒14歲前,男子都用手性侵得逞,直到女兒滿14歲。男子竟變本加厲直接應上,陸續性侵得逞90次。男子透露,他都以買的保險套數量來計算總共和女兒性交的次數,聲稱因為和女兒性交時,多數時候都會戴保險套,「我總共買過家庭號36入裝保險套2盒、12入裝保險套1盒、3入裝2盒,但有6到8入沒有使用,另外在2018年間,因為女兒有吃避孕藥,所以我沒有用保險套就和她性交過4次。」女兒偵訊時表示,她不敢向外求助是因為害怕父親再坐牢,且父親也告訴過她,如果說出去就會沒爸媽。有幾次父親發現她似乎忍不住想說出口,父親就會裝可憐博取同情,女兒也明白父親剛出獄不久,心中自然不願父親再被關。法官也透過女兒的日記發現,她不希望父親再找一個新配偶,好不容易父親剛出獄,就像得到一個新爸爸,所以也要求父親假日要帶她出去玩。法官參照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報告表發現,女兒和父親互動親密,且幾乎形影不離,父親希望女兒將自己擺在第一順位,女兒隨著年齡增長,不希望自己被監控,父女關係變得相當矛盾,甚至她覺得自己是父親的「替代性配偶」。法官認為,男子身為父親,卻未能善盡妥慎照護之責,反而利用女兒信賴關係且年紀尚幼,性自主權發展未成熟,不顧女兒身心人格健全發展及情緒感受,將女兒當作長期洩慾對象,有違人倫綱常,且於警訊、偵查時否認犯行,毫無悔改之意。合併計算男子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3罪,均累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累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均累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70罪,均累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共15罪,均累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累犯,重判他289年10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6年徒刑。此外,扣案之白紫色按摩棒1支、黑色HTC手機1支均沒收。
誘未滿14歲小女友拍裸照、口交 男開庭竟辯精神異常想脫罪
劉姓男子要求未成年女友拍裸照給他看,以及在電影院內口交,因而挨告。他雖承認犯行,但辯稱自己精神狀態反常,聲請精神鑑定,但台北地院不採信,駁回聲請,並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應執行4年徒刑,可上訴。判決指出,劉男玩手機遊戲認識少女,兩人進而交往,劉男並要少女自拍裸露胸部、陰部的猥褻照片及影片,使用通訊軟體傳送給他意淫;去年7月間兩人一起去看電影,劉男更大膽要求少女幫他口交。法院審理時,劉男的辯護律師表示,劉男曾在2015年間犯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當時法院判緩刑確定,如今又再犯相同性質的罪,可見精神狀態反常,聲請精神鑑定。但法官認為,劉男庭訊時都能正常回答問題,難認控制能力喪失或減損,因此駁回聲請,另考量劉男未記取教訓又再犯案,迄今未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遂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應執行4年徒刑。
噁男徵「有條件能色的女生」送禮 拐騙9女童拍裸照、口交拍淫片
2019年1月至7月間,新北市一名男子阿亮(化名)在遊戲公開留言區留言找「能色」的女生送禮物,吸引年齡介於11到13歲的9名女孩與他交換資訊,誘騙這些女孩傳裸照給他,甚至還要其中一名女孩替他口交,並拿手機錄影,其中7名女孩的家長發現後憤而報警,阿亮因此依法遭判5年徒刑。根據判決指出,阿亮在遊戲公開留言區留言「送禮物,有條件能色的女生再加,先說幾歲」,並暗示若能提供裸照,就贈送女孩遊戲道具作為禮物,雙方留下聯絡資訊後再用LINE傳送裸照或影片,共有9名女孩遭誘騙,陸續傳送下體、胸部等私密照給阿亮。阿亮甚至將其中一名女孩帶回家,要她幫忙口交,還拿手機錄影,事後其中7名女孩的家長得知此事憤而報警,全案才曝光。阿亮的辯護人稱,阿亮當下並不知這是觸法的,然而法院經查發現,他不僅在與女童聯繫時有先確認對方年紀,還曾要求女童刪除對話紀錄和影片,避免外流讓人知曉,由此可推測他應該知道這是犯法的。最終法官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阿亮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後,日前遭駁回。
40歲男假扮大一生 誘騙13歲少女上床、傳裸照下場GG
2018年10月間,彰化一名40歲陳姓男子假冒大一學生,認識了一名13歲少女小婷(化名),2人於同月月底交往,陳男與小婷3度發生性關係,更要求小婷拍裸照傳給他。陳男最終被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遭判刑5年,可上訴。根據判決,陳男在小婷放學後、補習前空檔載小婷到汽車旅館,或直接在車內發生性行為,且見小婷年幼無知,陳男更得寸進尺要求小婷傳給他自拍的裸照。小婷的父親後來察覺有異,進一步詢問後得知實情,憤而報警處理。審訊時,陳男坦承犯行,小婷則提及,陳男都會稱她為「寶貝」、「老婆」,覺得陳男就像她的男朋友,對他有一點喜歡之情,才會乖乖遵照陳男的指示,傳給他裸照。彰化地院一審審理後,依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陳男5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離婚、育有2子,知曉小婷身心尚未完全成熟,且小婷與自己的孩子年齡相仿,但仍為逞一己私慾誘騙小婷。民事部分,陳男須賠償60萬元,但仍未付,故維持一審刑事判決結果,可再上訴。
載未成年少女回家發生關係 媽氣炸開告結果逆轉
一名大學肄業的駱姓男子去年12月間透過臉書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小美(化名),某天因為小美不想去學校上課,駱男便騎車載小美回家,進而發生性關係,後來被小美母親發現,因此提告對方性侵及略誘罪。但小美證稱自己並未受脅迫,一切是自己主動,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阿佑的行為不構成略誘罪,但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最後依法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根據判決書指出,駱男在2018年12月初經由臉書認識小美,2人相談甚歡,不到1個月就相約見面,當時小美不願到學校上課,於是請駱男來學校接她,接著就回到駱男住處發生性關係。小美強調自己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示意圖/Pixabay)小美接受警方質詢時強調,因為她不想上課,所以是她主動坐上駱男機車並請駱男載她離開,對方並沒有暴力脅迫。對此,法官審酌駱男並無引誘或暴力脅迫等手段限制小美行為,小美不願回家是她自主決定,因此略誘罪不成立。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駱男明知小美是未滿14歲之女子,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兩性關係的認知也不成熟,卻未能克制自身情慾,進而發生性關係,考量到他事後已與小美母親達成和解,因此依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還要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