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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 大法官宣告相關條文違憲

勞基法規定,女性須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條件下,才能於夜間工作,大法官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宣告違憲。(圖/報系資料照)

勞基法規定,女性須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條件下,才能於夜間工作,大法官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宣告違憲。(圖/報系資料照)

女性夜間工作制度有重大變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工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在深夜10點到清晨6點工作的條文,已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原則,今天起失效。

大法官指出,上述勞基法條文,原意為要求雇主,須保障女性勞工的夜間工作安全,因此條文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女性才能在深夜到清晨時段工作,結果反而限制女性勞工的就業機會,形成不同性別勞工的差別待遇,造成立法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未能有實質關聯性,淪為性別角色的窠臼,因此宣告違憲。

本案釋憲聲請者為家樂福公司、中華航空公司,都因女性員工未經工會同意,就在夜間工作,遭縣市政府勞動檢查時,處以2萬元到80萬元不等罰鍰,家樂福和中華航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5庭法官,也有相關疑慮,也一併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