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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綠委要求勞動部提修法

立委洪申翰、林宜瑾、范雲與勞團舉辦公聽會,要求在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法條失效後,勞動部應提出修法。(圖/翻攝洪申翰臉書)

立委洪申翰、林宜瑾、范雲與勞團舉辦公聽會,要求在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法條失效後,勞動部應提出修法。(圖/翻攝洪申翰臉書)

大法官會議八月做出對《勞基法》的解釋,宣告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立委洪申翰、林宜瑾、范雲與勞團昨(13)日舉辦公聽會,建議勞動部應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尤其對確保工會集體權,以及對於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於三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大法官會議認為這項規定,違反憲法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當日失效。

洪申翰等立委與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及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舉辦公聽會,會議上邀請了相關行政單位、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參與。

會議結論指出,勞動部應對目前勞工夜間工作的樣態、人數、產業別進行了解,並於一個月內做成報告;強化勞僱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時的浮濫運用;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保護措施,以保障懷孕、哺乳的婦女拒絕夜間工作之權利;勞動部也應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於三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提出對確保工會集體權,以及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