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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帶「薑母鴨」店女兒過夜 警界之星挨告獲不起訴

時任士林分局副分局長張久宜,不顧已婚身分,帶妹子回寢室過夜,遭記過調職。(圖/翻攝畫面)

時任士林分局副分局長張久宜,不顧已婚身分,帶妹子回寢室過夜,遭記過調職。(圖/翻攝畫面)

時任士林警分局副分局長張久宜,因能力佳受長官賞識,堪稱是警界明日之星。豈料,他不顧已婚身分,去年初三(情人節)開公務車「外帶」30多歲薑母鴨店老闆許姓女兒回寢室過夜,火速遭降調於民防管制中心專員,後來又遭檢舉,他開公務車接送許女,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士林地檢署偵結,予以不起訴。

張久宜中央警官學校55期行政警察學系畢業,之後攻讀犯罪學研究所,在台北市警局擔任過股長、副分局長等職務,學經歷完整,曾被視為警界明日之星,妻子同是警職,在台北市某分局服務。

去年2月14日大年初三期間,張久宜值班,前一晚到轄區的薑母鴨店用餐,席間與老闆及其女兒相談甚歡,豈料餐敘結束約0時31分,竟將30多歲薑母鴨店老闆的女兒外帶回分局寢室過夜,被同事撞見,分局長震怒,通報市警局督察室,市警局將張員予以降調處分,記過2次並改任民防管制中心專員。

據了解,讓張久宜「拜倒在石榴裙下」薑母鴨店老闆許姓女兒年約30多歲、未婚、身材纖細、善於交際,不少顧客也與她熟識。

許女離去時,不巧遭同仁碰見,該名中階警官蒐證後,並記下時序後上報分局長吳慶鴻,經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屬實,認為張使用公務車供私人交通工具之不法利益,所耗油料費約50元,因此涉犯刑法第134條、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

偵查時,張久宜對客觀行為坦承不諱,但他認為自己並沒有詐欺得利的意圖。經查,張與蘇姓駕駛各持1把公務車鑰匙,張本來就有使用權限,使用車前,無須經由他人核准,使用車輛過程,也沒有持公務車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難認他有何對士林分局或加油站員工施用詐術。

檢察官根據2月份「員警出入登記簿」得知,張久宜平常到轄區派出所督勤時,多次未在「員警出入登記簿」填載出入紀錄,難認他未如實填寫用車或出入登記,涉有詐欺罪。

對此,張久宜違反規定使用公務車索取得的利益,僅約50元的油料,難認有貪圖此一微小利益主觀犯意,若以竊盜論之,因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使用車輛期間損耗油料,非竊取有形的油料,應屬民事求償,與刑責無關。

最後檢察官認為,張久宜身為分局副分局長,不知潔身自處以為同仁模範,竟在值班時間,使用公務車接送與公務無關的女性友人往返辦公場所及友人住處,雖已違反機關內部就業人員進出、公務車使用規範,但與詐欺、背信或竊盜等罪構成要件不符,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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