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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公司化條例立院三讀通過 「三不」爭議暫落幕

在院長游錫堃敲槌後,立法院27日院會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姚志平攝)

在院長游錫堃敲槌後,立法院27日院會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姚志平攝)

攸關台鐵公司化的《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確立「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現有1484億債務由交通部成立基金承接。現職人員不裁員、不減薪,新進員工則不再有公務員身分。未來辦理運輸本業或附屬事業時,可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迅行變更。

台鐵公司化母法於今天三讀後,後續16項子法,也正由交通部處理中,預計年底前後完成。待相關法令完備後,「台鐵公司」預計2024年上路。

交通部長王國材去年上任後拋出台鐵轉型方案。針對推動公司化的母法《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朝野黨團各版本於今天送立法院表決後完成三讀。

在公司體制部分,台鐵公司化條例明訂,台鐵公司由交通部設立,目前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的各項業務,於台鐵公司完成登記後概括承受辦理。由於台鐵業務、資產龐大,公司化後,董事會的董事席次將達15至19人;另置監察人3至5人。

為回應外界對安全的期待,董事會的組成,應有1/3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背景的學者專家;而為兼顧員工權益,董事會至少應有1/5席次由工會推派代表擔任。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

在資產負債部分,條例明訂,台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政府應移撥台鐵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經管的適足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既存的短期債務。因此,目前台鐵累積的1484億債務,將由交通部編製預算成立基金承接,基金來源可包括資產開發收益、政府編列預算撥入、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捐助。

由於台鐵公司是由政府獨資經營,即便台鐵轉型公司化,未來營業所需的鐵路基礎設施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的購置,仍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若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的營運虧損,也將由政府負責補貼。

在現職人員權益保障部分,若具備交通事業人員、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轉調其他機關;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而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台鐵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若有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加發7個月薪給總額的慰助金。

對於已辦理退休、撫卹的台鐵員工,仍繼續適用現行規則,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的發放及退休照護等,由台鐵公司承接,而相關退撫金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總金額粗估約需654億。

在事業開發部分,條例明訂,台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由於此條文爭議性十足,被視為炒地皮條款,因此,國民黨團提案要求將「附屬事業」更改為「運輸相關事業」,避免毫無限制性的開發;時代力量黨團也提案,要求台鐵公司為開發土地若需周邊民地配合,應以購買、土地交換或其他民法契約方式取得,不得藉公權力介入,以土地徵收或強制重劃方式取得私人土地。但相關提案在表決時,都由民進黨團挾人數優勢擋下,均未納入三讀條文文字。

但因應公司化而一併三讀修正的《鐵路法》修正案,同步新增21條之1,明訂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