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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堅律師團4點聲明 痛斥台大撤銷學位有違比例原則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台大論文涉抄襲爭議,其律師團強力回擊。(圖/黃威彬攝)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台大論文涉抄襲爭議,其律師團強力回擊。(圖/黃威彬攝)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台大論文涉抄襲,經台大學倫會審議後,台大今(9)日上午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對此,林智堅委任律師團下午公布「林智堅律師團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撤銷學位之聲明」,直指台大學倫會召集人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的公正客觀,撤銷學位權限有違反比例原則。

律師團指出4點聲明,一,本件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的公正客觀;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有失公正;四,學倫會的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權限,違反比例原則。

律師團強調,蘇宏達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結論,並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

律師團認為,蘇宏達未經調查、審定在先,違背保密義務公開評論本案在後,已非單純有偏頗之虞情形,而有偏頗之實,無可期待其能維持本件程序的公正客觀處理,依法自應迴避,否則由有偏頗之實的召集人,召集所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整體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慮。

律師團也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是林智堅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智堅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律師團還說,台大學倫會以絕對保密方式進行審查,形同黑箱作業,既欠缺擔保組織公正性及程序正當性的有效機制,也損及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有失公平,其最終決定如何能取信於人?

律師團強調,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