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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號漁船紙箱運毒案 船長坐牢8年甩運毒污名獲判無罪

東港漁船「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再審無罪 。(圖/報系資料照)

東港漁船「得利10號」船長陳火盛再審無罪 。(圖/報系資料照)

屏東縣「得利10號」漁船2009年被查獲紙箱運毒案,船主林進龍、船長陳火盛判刑18年定讞,前年林獲判再審無罪確定,陳坐牢8年多後獲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知悉所載運的紙箱內裝毒品,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陳火盛與林進龍、趙鳳珠、林金群、謝龍宗(趙、林及謝涉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判決有罪確定),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超」男子打算從菲律賓以漁船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入台灣之犯意聯絡。

謝龍宗在2009年5月8日指示趙鳳珠臨櫃匯款購毒基金新台幣300萬元,另將餘款230萬元,由謝龍宗兌換成同額美金13日攜至菲律賓,林金群與謝龍宗與「阿超」會合後,以3台DVD機臺夾藏16塊海洛因磚,用漁船運輸方式輸入台灣。

檢方指控,陳火盛在約定時間18日駕駛「得利10號」漁船到達菲律賓納卯港,與林金群、謝龍宗在菲律賓納卯港「紅滿公司」內碰面,林金群並當場交付內裝3台DVD機台夾藏16塊海洛因磚的紙箱給陳火盛,命其交由林進龍收受後立刻聯絡趙鳳珠領取該紙箱。

27日陳男駕駛「得利10號」漁船返抵屏東東港碼頭,隨依林金群指示聯絡林進龍前往領取上開紙箱,林進龍亦依林金群指示,前去領取紙箱後聯絡謝龍宗前往領取;27日謝龍宗駕車前往林進龍住處領取藏16塊海洛因磚DVD機臺之紙箱遭警方逮獲。

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後,認定無任何證據證明陳男知悉所載運紙箱內裝之DVD機台藏放毒品,也未見他有對紙箱施以不同其他受託物品之特別關注或防護措施,又無任何證據證明他受有任何對價性報酬或利益,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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