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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為救病患「國道飆時速161公里」遭扣照 他不服慘吞敗訴…法官曝關鍵原因

醫師為趕赴醫院急救病患,卻因超速遭吊扣駕照半年。(示意圖/Unsplash)

醫師為趕赴醫院急救病患,卻因超速遭吊扣駕照半年。(示意圖/Unsplash)

為了拯救病人沿路狂飆,卻遭到吊扣駕照半年。一名休假醫師因接到緊急通知,而在國道「超速61公里」趕赴現場醫治休克病患,事後收到吊扣駕照通知單,儘管醫師不服提出訴訟,並主張緊急危難抗罰,但法官仍在近日判當事人宋姓醫師敗訴。

判決書指出,在北部某大型醫院擔任主治醫師的宋姓男子,今年6月於休假期間返鄉,隨後因收到病患的休克急救通知,在6月19日凌晨駕車上國道一號緊急返回台北,並於北上117.7公里處被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161公里,超速達61公里。國道公路警察局據此開單舉發,後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但宋男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

宋男主張,他因病患需急救而趕回醫院、內心焦慮未顧及速限,是為避免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的不得已行為,願意接受罰鍰及道路安全講習處分,但他因工作所需,在夜間或外縣市無大眾交通工具可使用,希望法院撤銷原處分。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行政罰法雖規定遇緊急危難可減輕或免罰,但行為目的須適當、所採取措施應屬唯一且必要,又應選擇造成損害最小方式處理。而宋男當時時速高達161公里,將導致視野大幅變窄、心理更趨緊張,對突發狀況難以即時和妥善處置,稍有不慎,極有可能發生嚴重事故,其造成傷亡及損害難以估計。

因此,宋男縱有緊急危難狀態存在,且客觀上出於不得已,主觀上也出於救助想法,但所採取措施非唯一且必要,也未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難以認為有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宋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