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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配偶可訴請離婚! 憲法法庭認為《民法》過苛、宣告部分違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認定婚姻有責一方完全無法訴請離婚,失之過苛,判決違憲。(圖/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憲法法庭認定婚姻有責一方完全無法訴請離婚,失之過苛,判決違憲。(圖/報系資料照)

《民法》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有民眾及法官認為婚姻變相成為「懲罰」有責一方的制度,有違憲之虞,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民法》相關條文規定,有責一方一律不准裁判離婚,等於完全剝奪有責一方離婚的機會,失之過苛,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要求法務部應在2年內修法。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方姓、高姓民眾等人主張,上述條文但書的規定,侵害憲法第22條保障的離婚自主權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疑義,分別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分婚姻發生重大變故發生後,是否已過相當期間,或無法維持婚姻事由已持續相當時間,統統不許有責一方訴請離婚,完全剝奪他們離婚的機會,將導致對離婚個案過苛的結果,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如法務部未在2年內修法,法院可根據憲法法庭對本案的判決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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