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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子和前男友睡覺被碰…現任打到他「聽力受損」僅拘役40天 輕判原因曝

(示意圖/達志影像)

(示意圖/達志影像)

高雄市一名林姓女子和張姓前男友分手後仍同居一室,2人某天睡覺時發生肢體接觸,她自覺受委屈,遂將此事告知現任男友魯男;魯男得知後心生不滿,竟於111年4月間將張男約出,並持球棒及酒瓶攻擊對方,導致被害人受有頭皮撕裂傷、左耳中耳內膜積血等傷勢,一審遭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魯男和林女為男女朋友,張男則是女方前男友,但他分手後未搬離住處,仍與林女同居一處,加上雙方睡覺間發生肢體接觸,林女遂將此事告知魯男;魯男心生不滿,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上午5時30分許將張男約出,隨即持球棒及酒瓶攻擊,導致張男受有頭皮撕裂傷、左耳中耳內膜積血、左側輕度聽力損傷等傷勢。

橋頭地院審酌,魯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除本案外,先前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復考量張男所受傷勢程度,及被吿於審理時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傷害罪判處魯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上訴,指原審未審酌告訴人尚有聽力損傷之情形,且量刑過輕。法官認為,原審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雙方於原審審理時尚未達成調解等情形,而判處被告上開刑度,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濫用之情形,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