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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授執行研究計畫挨告「霸佔辦公室」判賠553萬元 上訴二審逆轉免賠

大學女教授被校方指控占用辦公室判賠553萬元,二審高院改判免賠。(圖/Pexels)

大學女教授被校方指控占用辦公室判賠553萬元,二審高院改判免賠。(圖/Pexels)

某國立大學女教授原為教評中心主任,但自2017年卸任後,她的計畫研究助理仍繼續使用教評中心辦公室,而校方便主張女教授3年來未繳納租金,提告求償「不當得利」,女教授也在一審被判須返還新台幣553萬多元。不過,女教授上訴過後,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所有情況後,改判她為免賠,全案可再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校方向法院提出告訴,主張女教授曾擔任3年的教評中心主任,並於106年7月31日卸任,而女教授陸續承接了幾項研究計畫與教評中心並無關聯,卻一直占用教評中心的電腦機房與部分辦公室,直到109年挨告後,才如約將辦公室返還,因此指控她嚴重侵害辦公室的使用規劃及管理,要求對方應返還其不當得利。該案經過台北地院審理,一審判決女教授須賠償校方新台幣553萬多元。

後來,女教授不服提出上訴,而二審高院則認為,女教授在擔任教評中心主任之前,就已經借用了辦公室,因此不能以她卸任的時間點作為返還辦公室的期限,應該以借用之目的來考量;再者該辦公室雖屬教評中心專用空間,但女教授承辦的研究計畫有關保密事項,涉及了資料庫運用,須使用經資安認證的教評中心辦公室進行,如果執行地點變更,便涉及資安認證事項,還須經過委辦機關同意。

最終,高院指出,校方與委辦機關簽訂協議進行研究計畫,依約有義務安排適當的處所,也就是提供女教授及其助理空間,而女教授在執行研究計畫的同時,也是為校方來履行義務,但在女教授的研究計畫尚未全部執行完成前,校方並未協助她更換到其他適當處所,因此女教授在還沒找到其他空間前,使用辦公室並非無權占有,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故改判為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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