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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減碳目標不夠積極 環團聲請憲法訴訟「應以40%為目標」

環團質疑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未訂定短、中期目標,且2030年減碳應以40%為目標,30日聲請氣候憲法訴訟。圖為台電協和電廠。(圖/台電提供)

環團質疑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未訂定短、中期目標,且2030年減碳應以40%為目標,30日聲請氣候憲法訴訟。圖為台電協和電廠。(圖/台電提供)

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去年上路,環團質疑立法者未盡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務,未訂定短、中期目標,且2030年減碳目標僅有24±1%不夠積極,應以40%為目標,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氣候憲法訴訟,盼大法官能增加人民對立法、行政政策計畫疏漏的救濟制度,強化民主制度增進對人權的保障。環境部長薛富盛回應,2030年減碳23%至25%的目標為務實的作法。

憲法訴訟聲請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聲請憲法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強化台灣民主制度,過往環權會在推動《氣候法》修法時,曾建議將氣候公益訴訟條款入法,就是擔心行政部門在減碳方面過於保守,遵循過往經濟發展思維,保護高碳排產業,所以主張人民可對氣候議題有更強的司法救濟,可惜當時無法得到執政黨的支持,氣候公益訴訟條款未修入《氣候法》。

薛富盛表示,COP 28提及目標一致,但應該要容許差異性存在,且每個國家及地區的產業結構及現況都不一樣,考慮台灣產業特性、民生等各方面後,目標也要務實可達到,「2030年的24±1%為務實的作法」。

為達到蔡政府所訂的能源配比目標,台電提出的「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含第四天然氣接收站)」環評審查中,原本補件期限為1月底,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表示,台電發公文予環境部稱為補充環評委員書面及現勘提出意見,盼展延6個月至7月31日為止,依過去慣例,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就會同意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