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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可用於犬貓!農業部公布新法規 115年7月1日實施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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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動植物防檢署今(26)日表示,為讓獸醫師在治療伴侶動物取得藥品更有保障,農業部及衛生福利部於今日會銜發布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條文計有18條,並預定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搭配防檢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監督之把關下,獸醫師取得合法使用經公告類別人用藥品及動保用藥等醫治伴侶動物,盼能使獸醫師用藥更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保障伴侶動物與飼主權益,兼顧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分流管理。

防檢署表示,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為治療動物疾病之藥品不足時,獸醫師(佐)得使用人用藥品或動物保護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以兼顧動物醫療權益及避免其不當流用,爰訂定本辦法,計18條。

據了解,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實施要點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人用藥物類別時,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邀請或諮詢專家學者提供建議;獸醫師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藥品不足時,得使用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專案進口藥品為治療動物之用,並規範取得該等藥品之方式。

動物治療機構或飼主應出具獸醫師(佐)開立之購藥證明,始得由藥局之藥師或藥劑生供應人用藥品,並規範購藥證明應載明之事項、購藥證明保存之義務主體、方式及年限;藥局之藥師或藥劑生依獸醫師(佐)開立購藥證明供應人用藥品時應遵行之事項,並規範供應人用藥品時之定期申報義務。

申請人用藥品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應檢附之文件、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應記載事項及申請文件未齊備之處理方式;藥商申請動物保護藥品登錄經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登錄之事項及登錄事項變更之程序;動物保護藥品應依核准之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於個別容器及包裝黏貼或標示標籤及包裝內不得放置人用藥品之仿單之原則及例外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核准登錄之情形;藥商買賣動物保護藥品販賣登錄之申請程序、核准後應登錄之事項及應登錄事項變更之程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保護藥品販賣核准登錄之情形;藥商販賣動物保護藥品應遵守事項、申報義務及動物治療機構購買動物保護藥品單據之保存方式及年限。

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或專案進口藥品不得再復供人用;動物治療機構之獸醫師(佐)使用人用藥品、動物保護藥品或專案進口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應遵守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稽查藥局、獸醫師(佐)、動物治療機構、藥商保存之資料,且受稽查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另外,申請專案進口之程序、不予核准專案進口之事由及規範經核准專案進口藥品,應明顯標示專供動物使用字樣,並於一定年限保存供查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