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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連署需附身分證影本? 中選會前主委:加嚴版未生效即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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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表示,只要加嚴版的選罷法還沒有生效之前就向中選會提出罷免案,就要適用舊法。(圖/黃威彬攝)

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表示,只要加嚴版的選罷法還沒有生效之前就向中選會提出罷免案,就要適用舊法。(圖/黃威彬攝)

民進黨團發起大罷免,年後將掀起一波大罷免潮。立法院去年年底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嚴罷免門檻,而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昨(25)日表示,根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只要加嚴版的選罷法還沒有生效之前就向中選會提出罷免案,就要適用舊法,連署不需要附身分證影本。

藍營去年年底雙修選罷法,除了要求連署要附身分證雙面影本、發證日期外,更要求罷免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更新增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而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引來擔憂生效後將限制人民參政權。

不過,根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陳英鈐表示,選罷法第131條就是台灣罷免制度的辛酸結晶,只要加嚴版的選罷法還沒有生效之前已向中選會提出之罷免案,就要適用舊法,連署不需要附身分證影本。

陳英鈐說明,1994年民團準備罷免「擁核立委」,罷免投票前兩個月,立法院臨時變更遊戲規則,投票率必須超過1/2 ,並且同意票超過有效票1/2 。當時適用新法保住擁核立委,引發巨大爭議。

陳英鈐回顧,2003年許宗力教授國科會研究報告結論指出,基於法治國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選舉罷免程序一旦啟動,縱使中途法律修改,仍然應該適用舊法。

陳英鈐指出,2005年行政院提案選罷法第131條修正案,2007年立法院通過。這個條款當時具有保障1994年超嚴版選罷法不會因為修改就立即失效,而2014年到2015年割闌尾運動因為超嚴版的選罷法而功虧一簣,引起降低罷免門檻的社會共識。

陳英鈐表示,2016年罷免門檻改為「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不需要附上身分證影本,捲起千堆雪。2024年立法院打群架通過憲法訴訟法、選罷法和財政劃分法。但因為不明原因,選舉罷免法第131條並未修正,而且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一直拖到2025年1月24日下午才送到行政院。行政院立刻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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