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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覆議案最後法定期限 行政院:今日送抵立院
今日是《選罷法》覆議案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表示,今日將正式送件表達立場。(圖/黃威彬攝)
立法院會去年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連署加嚴版,並在年關前最後一刻送抵行政院,行政院則緊急加開臨時院會拍板覆議案。今(2)日就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對此表示,今天一定會送件,表達行政團隊立場。
立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選罷法》、《財劃法》、《憲訴法》修正條文,但只有《憲訴法》三讀後送至總統府咨請公布,《選罷法》則是趕在1月24日春節連假開始前壓線送達,行政院則立即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會在法定期間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依照憲法,行政院必須在修正條文送抵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今天為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指出,將在法定期限送件,表達政院對選罷法的重視。
行政院初步研議,覆議理由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