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與未成年女友發生性行為 不滿挨告怒散布不雅影像罪加一等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范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圖/報系資料照)
范姓外籍男子於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與年僅15歲女友交往,期間發生3次性行為,女友母親發現後報警並聲請保護令,范男不滿挨告,將兩人的猥褻影像及少女的私密處照片上傳至IG限時動態。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范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判決書指出,范男從事「冷氣工程」,於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間與少女交往,期間在新北市住處內與少女發生3次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提告,范男曾對少女有家庭暴力行為,新北地方法院亦於2022年9月14日核發保護令。
范男不滿挨告,於2023年5月10日利用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傳送兩人猥褻行為的影像給少女,隨後又發布於IG的限時動態,使不特定人均得以觀覽。
判決書指出,范男於偵查中大致坦認犯行,於新北地方法院訊問時至審理時坦承不諱,惜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等原諒、達成和解或賠付損害,認為范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散布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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