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延役最長20年 彭啟明:重啟免環評但仍應強化審查程序
環境部長彭啟明表示,雖依現行法令核電廠重啟無須環評,但仍建議參照環評程序,以強化決策公開透明。(圖/劉耿豪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案,明定核電機組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後可申請換發一次,延長期間最長為20年。核能安全委員會表示,未來執照換發相關作業須就確保安全性、可行性與執行效益的前提下進行審核;外界亦關注換發執照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此,環境部長彭啟明今(14日)指出,依現行法規,核二廠與核三廠若重啟,無須重新進行環評,但仍建議核安會比照環評機制辦理,以確保程序公開透明、全民參與。
核三廠二號機是目前台灣唯一仍在運轉的核電機組,預計於5月17日屆齡除役,結束40年服役生涯。根據台電資料,目前核能發電僅占全體發電量的約3至4%,而再生能源總占比約16%,距離政府設定的20%綠能目標仍有一段差距。
為因應電力供需壓力,在野陣營積極推動修法,期望能趕在核三廠除役前完成修法程序,以爭取延役、紓解短期供電緊張。經藍白立委合作,立法院昨日順利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明確規定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換發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不得繼續運轉。
面對未來核電廠延役的可能性,除核廢料是否能夠妥善處理備受關注外,環評會否也納入重啟與延役機制,引發社會高度討論。對此,彭啟明指出,核一廠、核二廠與核三廠在當年興建時均未執行環評,僅有核四廠曾進行,但最終未成功商轉。
依照目前法規,若核二、核三廠未來重啟,並不需要重新進行環評。他強調,雖然如此,希望核安會未來在重啟相關程序中,能比照環評制度進行審查,以強化公開性與透明度,並讓全民有參與的機會;至於核電廠除役作業,依法則須進行環評程序。
彭啟明指出,目前制度下,核電廠延役須經環評,但重啟卻無此要求,這樣的制度安排確實顯得很奇怪。若要從根本改變,仍須透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他補充,即便環境部並非核能業務的主管機關,仍會持續提醒核安會在推動核電廠重啟時,盡可能參考環評機制,以提升決策的透明度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