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
時事

法界意見分歧!純偷拍兒少性影像該怎麼判 最高法院今解答

最高法院 大法庭 兒少性剝削
最高法院針對偷拍兒少性影像案件做出裁定。(圖/翻攝畫面)

最高法院針對偷拍兒少性影像案件做出裁定。(圖/翻攝畫面)

黃姓男子2023年間偷拍兒少性影像,一審法官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處2年。二審法官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方式偷拍」改判4年2月。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以後,因為各庭見解歧異,最後提案由大法庭裁定,結果於今日(2月4日)出爐,大法庭裁定「單純偷拍不知情」兒少之性影像並不適用第3項。

全案源於,一名黃姓男子於2023年6月間,用手機偷拍不知情的兒少性影像多達6次,並成功拍到1人性影像。一審部分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判處2年,緩刑5年。案經上訴以後,二審則改用同條第3項「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判處4年2月。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第七庭不同意二審判決,認為案件應依判處1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論處即可,不宜以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同條第3項「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但各法庭皆持不同意見,如第二、三、四、六、八庭則認為應當以「違反本人意願」第九庭則認為,應僅限於公共場所偷拍情形表示同意。

由於本案各庭的見解分歧,2025年9月該裁定被提案至大法庭,最高法院大法庭於今日做出裁定,認為本案應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裁定,因為行為人未實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因此不符合同條第3項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範疇。

最高法院 大法庭 兒少性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