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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當眾飆女同事名字罵「價機掰」 辯稱自己說機車仍遭判拘役55天

彰化縣 警察局 督察員 機掰 公然侮辱 拘役 彰化地院
督察員當眾罵女科員「機掰」,被彰化地院法官判處拘役55日。得以科罰金。(圖/報系資料照)

督察員當眾罵女科員「機掰」,被彰化地院法官判處拘役55日。得以科罰金。(圖/報系資料照)

彰化縣警察局一名莊姓督察員到和美分局督導業務,竟當著多名同仁面前,將陳姓女科員的名字與粗鄙髒話連在一起,遭對方提告公然侮辱。莊男辯稱自己說的是「機車」,形容工作要求嚴格,卻遭4名在場同仁一致打臉,法院認定他公然以粗話貶損女同事人格,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擔任彰化縣警局督察員的莊男,今年一月間前往和美分局督導相關業務,進入第二組辦公室後,與陳姓組長、洪姓巡官談論偵查隊整頓事宜,當時陳姓女科員坐在座位上埋頭繕打公文,並未加入談話,莊男卻突然點出她的名字,接著以「像○○(指陳女)價(這麼)機掰」等粗鄙言詞評論,讓陳女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遭到羞辱,憤而提告。

面對指控,莊男全盤否認,聲稱自己當時說的是「都不會比我還要機車」,所謂「機車」只是形容自己對工作要求嚴格,並非刻意辱罵陳女;他還強調,自己沒有說粗話的習慣,與陳女也沒有仇怨,兩人甚至不熟,實在沒有理由在自己督導的辦公場所公然罵人。

莊男甚至質疑,在場同仁可能相互影響、串供,才會一致指稱他說的是「機掰」而非「機車」。不過,法院傳喚4名當時在場的同仁作證,4人均明確表示,聽到的就是「機掰」,而非莊男所辯稱的「機車」,且這句突如其來的粗話令人印象深刻。

法官認為,證人因觀察角度、注意焦點不同,對部分細節的記憶有所差異,屬於正常情況,不能因此否定證詞的可信度;即使證人作證前曾接觸或談論案情,也不足以直接認定彼此勾串,莊男的辯解難以採信。

法官進一步指出,案發地點是分局辦公室,除陳女外,還有多名同仁在場並實際聽聞,符合公然侮辱的公然性。莊男使用的詞語並非針對陳女的工作能力或職務表現提出批評,而是直接將她的姓名與高度貶抑人格的粗俗言詞連結;當時陳女既未參與談話,也沒有言語衝突或挑釁,莊男卻主動出言羞辱。

法官認為,莊男身為駐區督察員,更應謹守言行分際、尊重同仁人格尊嚴,卻在多人面前以粗話貶損女科員,考量相關情節後,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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