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
」 遺產 遺囑 特留分 繼承 兄弟姊妹
遺囑寫「全部給某人」也沒用? 一文掌握遺產分配3撇步
藝人曹西平猝逝衍生的「遺產繼承」問題引人熱議。很多人第一次意識到:原來「我想把財產留給誰」和「法律最後會把財產給誰」可能是兩回事。突發狀況一來,規劃不全的結果反而是讓你最想照顧的對象吃了虧。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帶你把繼承規則拆開看:先搞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差別,再掌握3個繼承妙方與1個常見地雷,讓「想留給的人」不會在你不在時,變成只能在一旁乾瞪眼的存在。首先,「立遺囑並非毫無用途」,若想傳承的對象不是你的法定繼承人(例如乾兒女、男女朋友、朋友等),如未預立遺囑,該對象可是一毛都分不到。只是並非你想怎麼分配就能怎麼分配,遺囑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才能自由處分。什麼是應繼分和特留分呢?可以將應繼分當作是「預設分配值」,而特留分則是「最低」保障。因此可以理解為應繼分理當大於特留分。應繼分是當你沒有做任何遺囑、生前處分安排時,法律依繼承順位與配偶規則算出「每個繼承人本來應該分到的比例」。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避免遺產有所「偏愛」,在你有特別修改遺產分配而導致特留分不足時,其他繼承人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但依法不會自動按照特留分分配,特留分需要主動主張)。因此藍德義給予大家3個繼承妙方、1個地雷:如果真的像新聞描述那樣「走得突然」,想照顧的人又可能不在法定繼承圈,怎麼做才不會讓對方權益直接蒸發?一、「拋開守舊觀念,口說無憑,預立遺囑有憑有據」:遺囑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其中又以口授遺囑最易引起爭議。因此藍德義建議,如有立遺囑需求,請務必按照法規訂定遺囑,並且前往公證。而選擇「自書遺囑」需要全文「親筆」完成,電腦、手機、通訊軟體、影印文件通通無效。二、「提早做遺產規劃還能合法節稅」:掌握關鍵三要素「提早、分批、留證據」,常見的作法是「分年贈與」:把握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透過多年、分批移轉,讓未來留在遺產裡的資產變少。三、「活用壽險保單,聰明節稅」:請先留意,並非所有的保單都不計入遺產課稅範圍。而壽險保單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但仍須留意個案稅務與契約設計,可請專家協助審核個別細項內容。一個常見地雷請注意:如果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在有遺產規劃念頭時,宜及早進行。其中有個案例常被忽略,那就是「變更壽險保單的受益人」。壽險保單具有保單價值,因此修改要保人或受益人是屬於贈與行為,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而亦符合2年內贈與需併入遺產課稅的範疇。專家建議提前透過3種方式,讓繼承一事不再措手不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藍德義補充一個概念:將財產放在不同的口袋,並且將其設置互不相干的護城河,在於資產分配上最常見的就屬不動產與保險的配置,這管道較容易被一般大眾觸及,也比較容易被常人理解,所以簡單粗暴,但就變動調整的彈性上相當僵硬,且礙於法規較易忽略各項稅務及隱藏成本,其實國際間早有較彈性且妥善的方式,更有信託及境內外公司的配置方式,都可以提前諮詢專業協助完善配置。如果你也在想「我最想照顧的人,法律會不會不承認?」建議你先盤點資產與家族成員、再完成一份有效遺囑並且前赴公證、搭配分年贈與等合法安排、並把保單與受益人設計交給專業檢核。別對身後事避而不談,延遲處理,把規劃做在前面,才是把愛留得住、也留得穩。*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曹大哥驟逝遺產歸誰?律師:乾兒子能繼承 兄弟姊妹有特留分
蘇家宏律師分享到今早看到曹大哥突然過世的消息,讓許多喜愛他的觀眾感到震驚與哀傷,曹大哥一生未婚,總是在螢幕上帶給大家歡笑與快樂,但現實中,他的人生選擇卻充滿了獨立與堅持。他曾公開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而是希望將財產留給平時照顧自己的乾兒子,感謝乾兒子的陪伴與照顧。曹大哥向來是個孝順的兒子,父親重病期間,他獨自照料父親,而對於兄弟未盡孝的態度,他也漸漸疏遠手足關係,法律上,兄弟姊妹仍然是曹大哥的法定繼承人,即便感情疏遠,也享有繼承權及特留分。依現行法律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如果曹大哥立下遺囑,這四個兄弟仍可主張各自的特留分。如果曹大哥沒有立遺囑,他的兄弟將平分遺產,每人可獲4分之1;但若有遺囑,財產可依法主要留給乾兒子。除非兄弟有明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例如虐待或侮辱曹大哥,否則無法完全排除他們的繼承權,這部分需經法院個別判斷。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單身的人更應該及早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真正所愛的人,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安排後事與資產分配。即便特留分無法完全剔除不想繼承的人,相較於沒有遺囑,立下遺囑仍然是更有保障的方式。
曹西平曾放話「錢不讓姓曹的碰」想將遺產全給乾兒子! 律師嘆:沒那麼簡單
資深藝人曹西平(四哥)淡出演藝圈,轉將重心投入經營副業,然而昨天(29日)深夜卻傳出他陳屍三重住處,被34歲吳姓乾兒子Jeremy發現時,已無生命跡象,最終享壽66歲。據悉,曹西平與兄弟、親人關係不睦,他生前曾在節目上表態不會把財產留給曹家人,強調已立遺囑,要把遺產全留給乾兒子,但律師張正勳認為,雖然乾兒子很可能拿到遺囑分配的大部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強制領走一些錢。張正勳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曹西平生前曾說出「我的錢,絕不讓姓曹的人碰」、「我已經立好遺囑,全部留給照顧我的乾兒子」,雖然聽起來相當豪爽,但依據《民法》繼承制度,實際執行時並沒有那麼簡單。「乾兒子,在法律上是誰?」張正勳指出,在現行法律裡,乾兒子不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沒有收養關係、血緣、婚姻,而法律只認血、婚及收養關係,其他的都只能都叫「感情」。至於誰有繼承權?張正勳說,曹西平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配偶不存在,依《民法》繼承順序,兄弟姊妹將直接上位,即便生前感情不睦、多年不往來,或是當事人心裡覺得「他們不配」,法律還是會承認「他們有份」。關於遺囑的作用,張正勳提及,遺囑其實有用,但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全拿走」,這是由於《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討厭某個人、不聯絡也不愛,但不能一毛錢都不留給那個人;以兄弟姊妹為例,他們至少可以拿到「應繼分的3分之1」,所以到時候乾兒子很可能拿到遺囑分配的大部分,而兄弟姊妹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強制切一塊走。張正勳指出,近來高齡、未婚、無子女者越來越多,兄弟姊妹間早已分居各地,通常真正照顧人的往往不是「法定親屬」,因此也開始有人主張應該調整、廢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張正勳也認為,法律如果只保護「身分」,卻無視「實際照顧關係」,最後保護的往往是冷漠的身分關係,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志。 另外,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提到,依台灣現行法令,法定繼承人會有所謂的「特留分」,這是指如果有2位以上繼承人,縱使立好遺囑,指定某位繼承人接收全部財產,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並取得自己原本繼承持份的2分之1。蕭琪琳舉例,曾有一名育有3子的老婦,想將遺產指定留給最孝順的小兒子,也確認立好遺囑了,但蕭琪琳告訴她,另外2個兒子必須先簽署未來拋棄繼承同意書,再找法院認證的公證人進行公證,未來才不會有相關糾紛,否則那2個兒子還是能依現行法令拿到部分遺產。蕭琪琳坦言,台灣法律早年是參考歐陸法系,如今他國大多早已完成修法,台灣卻仍保留「特留分」制度,讓人民財產繼承意志失去自主權。
刪除手足特留分是「貫徹愛意」 劉韋德:法律不該是親情勒索的工具
近期,筆者所代表的台灣遺囑協會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公民連署獲得近八千人附議通過。此議題在立法院與社會上都引起廣泛討論,正反意見並陳,各有其理由。無論贊成或反對,都是社會多元意見的展現,我們都予以尊重。然我最近時常聽見一個聲音:「廢除特留分,會不會傷害手足感情?是否意味著從此不能把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或是「被繼承人如果是單身,很可能就是兄弟姊妹在照顧,一旦廢除特留分,會不會傷害到照顧者手足感情或是權利?」面對這種聲音,覺得有必要予以說明。事實上,這種擔憂源於對法律概念的誤解,更忽略了法律應隨社會變遷而調整的本質。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的規定,強制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兄弟姊妹。在民國19年時的農業社會,社會上普遍仍是大家庭結構,兄弟姊妹彼此緊密依存,這或許有其道理。然而,在少子化、高齡化與單身戶暴增的現代台灣,這條法律往往成為了痛苦的來源。我們在實務現場看過太多令人心碎的案例:單身的長者或無子女的夫妻,在生前由摯友、配偶或某一位手足悉心照料,他希望能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這位照顧者、配偶或手足,然依現行法律,當他過世後,那些多年未曾聞問,甚至感情交惡或素未謀面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卻能憑藉著法律賦予的「特留分」,理直氣壯地回來分一杯羹。這不僅違背了死者的遺願,對生前的照顧者更是不公。有人說:「難道你不重視兄弟姊妹的感情嗎?」但我的答案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重視感情,才應該廢除特留分。必須釐清的是,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絕不等於「剝奪繼承權」,也不是廢除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如果手足情深,被繼承人依然可以透過遺囑,將財產完整地留給特定的兄弟姊妹,法律不僅不會禁止,反而因為拿掉了特留分的限制,更能貫徹這份愛意。因此,我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反而是一種「關係的導正」。因為現行制度「不管你有沒有付出關心,反正法律保證你有錢拿」,用世俗的眼光來看,反而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維繫親情的動力,甚至讓制度變成了「不勞而獲」的籌碼。一旦廢除特留分,將促使人們重新思考人際互動的本質。它鼓勵兄弟姊妹在生前維持良好互動,因為大家心裡明白:唯有透過真實的親情維繫與付出,才能獲得被繼承人真心的回報,而不是依賴法律冰冷的強制保障。法律不該是親情勒索的工具,而應是保障個人意志的防線。將財產的處分權還給被繼承人,讓愛與財產都能流向真正值得的人,這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刪除《民法》遺產手足特留分修法暖身 張智倫:借鏡國外經驗回歸遺囑自由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今(7)日表示,《民法》第1223條有關手足特留分的條文已經「過氣」了,像德國、日本也大多把特留分限縮於配偶與直系血親,因此該是時候廢除手足特留分,讓遺產分配依照亡者自己的意思運作,應該能減少無謂紛爭,避免撕裂親情,讓遺產分配回到常理。國民黨立委張智倫(中)舉出德國、日本經驗,認為該是時候刪除遺產手足「特留分」,讓亡者有遺產分配的最大自由。(圖/CTWant攝影組)《民法》第1223條廢不廢在台灣受到廣泛討論,像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的民間附議連署已達標獲得熱烈響應,法務部對此表示將研議修法,並預計於2026年初啟動修法程序。這條講的是關於遺產「特留分」比例規定,主旨在保障特定繼承人能分得遺產的最低限度,就算亡者遺囑另有安排,也不能違反「特留分」規定。目前除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有特留分外,各界關注「兄弟姊妹」也有特留分是否合理。因為現代許多家庭中,兄弟姊妹和亡者可能早就「八桿子打不著」,有些甚至因細故或財產問題駁火,更別說有互相扶養,然而根據現行法規,兄弟姊妹仍可主張繼承亡者遺產的「特留分」,這讓不少人無法接受。張智倫和同黨立委吳宗憲、黃建賓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也找來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副秘書長王敏華同框,提出為因應社會變遷、順應世界潮流,《民法》真的該修法了,希望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回歸遺囑自由,減少家人對簿公堂,不要為了這種家族衝突老是跑法院。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不少人鰥寡一生,無後代者財富可以由兄弟姊妹繼承,這讓不少手足緣淺的人表達抗議。(示意圖/方萬民攝)吳宗憲就強調,現今社會大多為核心小家庭,成年手足各自安好,但現行《民法》仍強制預留特留分給兄弟姊妹,很多人根本已經形同陌路,過世後還必須給一齣家人撕裂擂台賽,何必呢?張智倫也說,除了現代家庭結構改變外,《民法》第1223條根本已經侵害遺囑自由,畢竟民眾自己賺的,個人財產要有最大的自主處分權,若還必須分給關係疏遠的手足,已經違反遺囑自由原則。張智倫舉例,假設一名亡者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了,他的配偶為唯一繼承人,這樣可能因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而被迫變賣房產搞得無家可歸;此外,這也是懲罰未生育的人,賺錢一輩子因故沒有血脈繼承,總該有自己決定誰繼承財富的自由,這項權利卻長期被法律陋習剝奪,已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黃建賓也重申,這次修法是回應公共政策平台凝聚的強大民意,希望刪除不合情理的「保底特權」,把財產最終決定權還給人民,讓實際陪伴者有多一些繼承機會,但這絕非否定手足繼承,因為手足「應繼分」保障還在,屬於溫和而兼顧常情的修法,希望未來正式啟動修法後,朝野跨黨派都支持修法。
懲罰無後惡法2/王永慶遺孀、名製片都立遺囑「沒給手足」 他們仍分遺產
我國獨有的「兄弟姊妹享有遺產特留分」的法律規定,引發社會關注,從已故藝人羅霈穎、製片裴祥泉、台塑創辦人遺孀王月蘭等有預立遺囑或無立遺囑時的後續處理遺產案件中,皆可看到相關討論與引發訴訟爭議。CTWANT調查,台塑創辦人王永慶的元配王月蘭2012年去世時未生育子女,其遺囑將全部遺產(初估超過22億元)留給了王永慶的長子王文洋。根據《民法》,兄弟姊妹擁有遺產的特留分權利,即使有遺囑排除,兄弟姊妹仍可主張至少三分之一的法定繼承份額。王月蘭的妹妹遂對其姊留下的遺產提出爭訟,希望依法特留分的規定,主張她的繼承權不能被遺囑完全排除。此案法院審理中,聚焦於王月蘭無子女,兄弟姊妹是否能行使特留分權利,以及該如何分配遺產。影視圈名製片裴祥泉為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於2015年逝世,生前代筆遺囑表明處理遺產的意願,「楊胖30%(楊智明),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且稱「我孤家寡人,沒家庭,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裴的遺產約1.3億元,預立遺囑指定將遺產主要留給邱瓈寬、楊智明等與公司,明確排除家族兄弟姊妹繼承權。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生前預立遺囑,表明一毛錢都不留給家裡人,指定留給邱瓈寬與公司等。(圖/報系資料照)裴祥泉胞妹遂提出告訴,主張哥哥的遺囑無效,法院最終判決敗訴確定;裴的三位手足則仍依《民法》兄弟姊妹擁有特留分的規定(遺產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主張行使遺產的特留分權利。邱瓈寬、楊智明二人則於2019年控告裴祥泉的哥哥妹妹三人,因與恩師關係疏遠、長期無來往而不存在繼承權。法院審理時,則未採納邱楊提出可剝奪兄弟姊妹繼承權等重大理由,最高法院2024年認為依法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權利,每人可繼承遺產的九分之一,邱楊兩人提告失敗,判決確定。在王月蘭生前預立遺囑的內容中,可清楚看到其表明「全部(財產)贈與我子王文洋……」的自由意願。(圖/報系資料照)羅霈穎於2020年驟世,未婚且無子女,由於她生前未立遺囑,根據現行《民法》規定,兄弟姊妹擁有第三順位繼承權,在羅霈穎的母親、大哥相繼拋棄繼承權,因此她的二哥依法繼承了約4億元遺產。記者採訪已婚,但未養育子女的民眾陳小姐說,一生辛苦打拼,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律就強制我的兄弟姊妹(全血緣、半血緣)可以來分我的財產,擴及到父母分開之後的同母異父手足;明明父母離世之後,早已無往來,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我的晚年是完全仰賴自己,法律為何不能尊重要獨立處分財產的意志?「這本來就是我的錢、我的房子,我想給誰就給誰,不應該還要法律來管」,一名張先生則跟記者說,他與妻子為頂客族,因為不孕症因素所以沒有子女,彼此約定將來不論誰先走,都要將遺產全數留給對方。可是想把財產留給配偶的遺願,其實不是每一樁都能實現的,甚至得淚賣房屋換現金分割遺產,無法繼續住在與配偶共同購買相守一生的愛窩,反因「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造成的悲劇不只一樁。記者及採訪到李先生說,他與太太無子女,感情深厚,當年為了讓妻子安心,因此將房產登記給妻子,妻子在知道罹癌之後隨即立下遺囑,希望將全數財產由陳先生繼承。然而在妻子病逝後,其娘家兄弟姊妹就出面主張特留分,法院審理後雖認定遺囑有效,卻也認定其確實侵害娘家人的特留分,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得賣屋返還特留分金額,痛失一生記憶與依靠。李先生說,「太太生前最擔心我沒地方住,結果法律讓她的遺囑變成一紙空談,這很令人心寒。」這也是支持廢除此法連署成立的許多案件之一,民眾認為,依法死後遺產將由兄弟姊妹繼承,但兄弟姊妹有子女,自己卻無法從對方繼承財產,認為「法律根本是在懲罰沒有子女的人!」
懲罰無後惡法3/南韓民眾早受不了鬧上法院 2024判違憲立即失效
世界各國在繼承法制上的潮流,是越來越重視並保障個人的遺產自主權。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如日、德、法、瑞士、義大利等,雖然仍有特留分制度,但其保障範圍僅限於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及配偶,鮮少將旁系的兄弟姊妹納入強制保障的範疇。南韓憲法法院也在2024年正式宣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違憲,而且是立即失效,許多正在進行中的相關訴訟,也因此判決駁回。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年10月8日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他認同遺囑自由,該規定是可討論議題,並說法務部在2016年便已將此列為重要議題及擬相關草案,當時即因各界意見分歧兩極化,一說兄弟姊妹感情好,一說會讓手足反目成仇,加上跨屆不連續而擱置。法務部長鄭銘謙在今年10月8日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他認同遺囑自由,該規定是可討論議題。(圖/黃耀徵攝)法務部今年4月也已再委託學者研究「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預定12月底前提出,且持續參考國外立法情況,希望在2026年展開修法工作。CTWANT調查,如今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提案雖已成立,但也掀起民眾反對廢除此法的聲音,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他在網路看到許多民眾留言,發現部分可能對此誤解,因此特別說明,目前協會發起主張廢除的僅是「限制遺囑自由的特留分」,並非是廢除兄弟姊妹應繼分。劉韋德說,這項改革的核心,是將決定權還給被繼承人本身,由遺囑來決定是否分配,而非由法律強制執行最低限度的分配。如果兄弟姊妹特留分被廢除,只有在被繼承人立有有效遺囑,且遺囑明確將財產分配給他人時,兄弟姊妹才會被排除繼承。簡而言之,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為了保障個人的遺囑自由,但絕非全面廢除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劉韋德說,應繼分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法律為兄弟姊妹預設每位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比例,因為兄弟姊妹在繼承順位上屬於第三順位。因此,即使特留分被廢除,只要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權利,仍將根據現行《民法》維持不變,繼續享有其繼承權。而特留分則是法律為保障繼承人所設的最低繼承保障額度。它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目的是對被繼承人立遺囑處分財產的自由設定限制;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此外,記者上網爬文,看到許多文章教導無子女民眾如何在生前轉移財產,讓兄弟姊妹無法爭取其特留分,但真的能奏效嗎?劉韋德說,有文章建議先生在世時先將財產過給太太,理論上是對的,但是問題是誰先走並不知道,萬一過給太太,但是太太先走,那不又變成要跟太太的兄弟姊妹分?若先生過給太太後兩人感情不好離婚,先生不就損失大了,因此,這些都不是解決之道,有問題的是制度,而不是用奇怪方式去解決。劉韋德強調,台灣將兄弟姊妹納入特留分保障範圍,已與國際主流趨勢背道而馳,並且與現今社會現實脫節,且是世界罕見的立法,實在值得討論與修法。
懲罰無後惡法1/連署「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近8千人 法務部正式研議
2025年民間團體二度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活動,第一回不及最低門檻5千人告吹,這回一周即逾5400人支持附議,迄今累近8千人,法務部正式公告納入研議,且引起立法委員關注。CTWANT調查,同意廢除者多主張這是「懲罰無子女的惡法」涉及違憲,且目前全球僅台灣有此法。CTWANT採訪到二度發起該項連署案的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他即是六年前(2019)自砸100萬找團隊開發台灣首款《777遺囑產生器》App的創辦人,當時記者曾就此製作專題獨家報導,他熱衷推廣民眾提早準備身後事,透過「預立遺囑」做好遺產分配規劃,避免憾事發生。CTWANT於2019年6月報導劉韋德律師,自掏腰包創設《777遺囑產生器》App,免費讓民眾可上網學習預立遺囑。(圖/CTWANT資料照)劉韋德表示,這六年前來諮詢案件中,愈來愈多涉及「特留分」的問題,尤其是「沒有養育小孩的夫妻、未婚單身者,難以將自己財產全部遺留給配偶,或是可自行決定贈與指定人選、單位等」的遺憾屢屢發生,從占整體案件的25%,增加到40%,因此讓他開始質疑這條規定的合理性。我國《民法》繼承編中的「特留分」制度,爭議的核心在於第1223條的規定;當一個人過世而無子女,父母也已不在世時,其兄弟姊妹依法有繼承權,並且擁有其遺產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因此即使逝者在生前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法律仍會強制保障兄弟姊妹能取得一部分遺產;甚且,反向來看,一位有子女的兄姊過世時,其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卻沒有任何繼承權利。因此這種單向、不對等的權利關係,在許多法界人士及民眾眼中,顯得極不公平。劉韋德遂進一步研究《民法》相關繼承法的立法背景,係於民國19年(1930年代),當時家族關係較為緊密,子女、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因生活扶助及情感依賴等因素,能夠獲得特留分保護,尚屬合乎情理;但現今已來到2025年,相距95年之久,社會型態與傳統社會差異很大。「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成年後通常各自獨立發展,彼此生活經濟甚少有實質依賴關係」劉韋德說,因此強制保留其最低比例的特留分,可能缺乏社會現實基礎,損及個人之財產處分自由與家庭自主權,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遺囑自由的精神相違。劉韋德說,許多人到協會預立遺囑,其中約有一半都有「特留分」的困擾,尤其是不婚族、頂客族的民眾,當他們知道繼承人還有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難以接受,而他也只能因為法律有此規定,勸導民眾接受;但他發現抱怨此法的案件愈多,為遺產爭訟原因之一,他思考法律可能已不符現今社會需求,欲從立法根源性思變。台灣遺囑協會先是於今年4月發起一項「是否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線上民意調查,短短三天吸757位民眾參加;調查結果一面倒,僅6人支持維持現行制度,其餘皆表達「應該廢除」,5月便在公民連署平台提案「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第一次提案獲2811人同意未達門檻失敗,但已燒起這把「廢除懲罰無子女惡法」的火,在媒體報導、網民串聯轉傳訊息的助燃,該協會再接再厲於9月1日再次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主張修正民法第1223條,將兄弟姊妹從特留分權利人中刪除,明確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回歸遺囑自由,終結家庭紛爭。至截止期11月2日前,連署已達7308人(持續累計中),提案成功。台灣遺囑協會二度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在2025年9月10日已超過5千人附議而提案成功。(圖/截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立遺囑沒用!「兄弟姊妹特留分」1情況最棘手 專家:另一半恐被迫賣房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發起第二次「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短短8天內就匯集超過5000人支持附議,引發關注。對此,房產專家何世昌透露,相較於現金遺產,不動產部分的處置更加棘手,若當事人身故後只留下一間房產,遺孀可能會被迫賣房子,不禁感嘆「台灣法律真的很奧妙,但惡法亦法,我們只能遵守」。「這輩子花不完的錢,兄弟姊妹幫你花。」何世昌在臉書粉專表示,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未婚、膝下無子女,又跟兄弟姐妹感情不好,諷刺的是身亡後,一輩子打拚的遺產可能被兄弟姐妹分走。」他以4種情境為例,首先小明有配偶但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配偶獲得二分之,而兄弟姊妹可以均分剩下的1,000萬;第2種情境,小明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其兄弟姊妹可以均分2,000萬遺產。何世昌繼續說明,第3種情境為小明有配偶、有二位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其配偶與子女可繼承2,000萬遺產;配偶若早逝,只有二位子女,則小明身故後,子女可繼承2,000萬遺產,每人「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至於第4種情境,小明有配偶、無子女、父母健在,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孀可獲得二分之一「應繼分」,小明父母均分1,000萬元。專家指出,若小明不想被兄弟姊妹獲得高額遺產,可透過生前贈與、信託、壽險,或者預立遺囑的方式,讓配偶、父母取得多數財產,但縱使預立遺囑,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還是能拿到部份遺產。他強調,相較現金,不動產遺產的處理更棘手,尤其是當小明只留下一間房子,遺孀可能會被迫賣房分給兄弟姊妹。
「懲罰」無子女特留分法律 7千人連署修法廢除 法務部這樣說
廢除違憲過時法律,還財產自主權於民:一場凝聚6500位人民意志的修法呼籲民意浪潮,勢不可擋。2025年9月,台灣遺囑協會發起第二次「廢除兄弟姊妹特留份公民連署」,在短短八天內就匯集超過5400人支持附議,這驚人的速度不僅是數字的展現,更是社會對現行過時繼承法規沉默已久的吶喊。此案迅速通過附議,進入行政機關回應階段,法務部亦於9月23日正式公告將其納入研議。我們對法務部正視民意、啟動研究表示肯定,但更要強調,民意的浪潮已然成形,改革的腳步刻不容緩。法務部的回應:看見問題,更需加速行動法務部回應指出,2016年相關草案曾因各界意見分歧及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擱置,並已於今年委請學者進行「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將「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納入其中。這說明政府已看見問題癥結。然而,從2016年至今,社會變遷日益加劇,家庭結構、人際關係與財產觀念更今非昔比。一個曾經擱置的議題,不應在多年後僅僅是「再次研究」,而應是基於明確的民意基礎,加速提出具體修法草案的時刻。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時代的必然我們必須嚴肅指出,民法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已成為一部製造家庭糾紛、悖離社會現實、且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過時法規。其問題包含懲罰無子女者,造成荒謬的「單向繼承權」、與現代社會核心家庭價值觀嚴重脫節、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遺囑自由、悖離國際立法趨勢、使台灣成為制度孤例,並淪為家庭爭訟的導火線,虛耗司法資源。具體建議與沉重呼籲民意之所向,改革之所趨。目前6552份附議書所承載的,是無數家庭的真實血淚與對財產自主的深切期盼。我們具體建議:應立即修正民法第1223條,明確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我們殷切期盼法務部能體察民意,加速委託研究案的進程,儘速整合出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的修法草案,並立即送交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請不要讓人民的意志在漫長的「研議」中被消磨,不要讓不合時宜的法規繼續撕裂家庭。實現遺囑自由,回歸財產自主,是健全法治社會的基石,也是對每一位公民畢生奮鬥的最終尊重。是時候採取行動,完成這項遲來多年的正義了! 台灣遺囑協會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日期:114年10月25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以及114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 (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無子女」懲罰條款恐違憲? 遺囑協會9/1發起連署「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現行法規保障兄弟姊妹的遺產特留分權利,這項看似保障家族成員的條文,卻被許多無子女者視為一種變相的「懲罰」,強烈質疑其合理性與合憲性。長期關注此議題的台灣遺囑協會表示,將於9月1日,再次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主張應全面廢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期望能喚起社會對此議題的廣泛關注,並推動修法。我國民法繼承編中的「特留分」制度,再次因其公平性及是否符合現代社會價值而引發強烈質疑。繼承權利不對等 形同對無子女者的懲罰本爭議的核心在於民法第1223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法規,當一個人過世而無子女、父母也已不在世時,其兄弟姊妹依法有繼承權,並且擁有其遺產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因此即使逝者在生前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法律仍會強制保障兄弟姊妹能取得一部分遺產。然而,反向來看,一位有子女的兄姊過世時,其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卻沒有任何繼承權利。這種單向、不對等的權利關係,在許多法界人士及民眾眼中,顯得極不公平。一位不願具名的民眾氣憤地表示:「這完全是懲罰!我一生辛苦打拼,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律就強制我的兄弟姊妹可以來分我的財產,即使我們關係疏遠、甚至早已不相往來。但反過來,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我的晚年卻可能需要完全仰賴自己,法律為何不能尊重我獨立處分財產的意志?」全球趨勢:保障個人遺產自主權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世界各國在繼承法制上的潮流,是越來越重視並保障個人的遺產自主權。許多先進國家的法律,如德國、日本等,雖然仍有特留分制度,但其保障範圍僅限於直系血親(如子女、父母)及配偶,鮮少將旁系的兄弟姊妹納入強制保障的範疇,而韓國憲法法院也在2024年正式宣告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違憲而且是立即失效,許多正在進行中的相關訴訟也因此判決駁回。劉韋德強調,台灣將兄弟姊妹納入特留分保障範圍,已與國際主流趨勢背道而馳,並且與現今社會現實脫節,且是世界罕見的立法,實在值得討論與修法。脫節的法律與變遷的現代社會劉韋德分析,台灣過去在農業社會下,大家庭很普遍,兄弟姊妹之間關係緊密。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現代社會以核心家庭為主,許多手足之間關係疏離,甚至因長輩照護、財產等問題而產生嫌隙,早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法律強制將遺產分配給可能全無往來的手足,甚至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手足也可以分產,不僅完全悖離逝者的真實意願,更常引爆家庭紛爭,造成對簿公堂的悲劇。這使得法律非但沒有成為定紛止爭的工具,反而成為製造家庭矛盾的根源。自己的遺產自己作主 廢除呼聲再起為此,台灣遺囑協會將於114年9月1日,第二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修正民法第1223條,將兄弟姊妹從特留分權利人中刪除。遺囑協會呼籲,社會應正視此一不合時宜的法條,對不婚族及頂客族所帶來的不公與痛苦,並期盼透過公民連署的力量,將廢除的聲音確實傳達給立法機關,讓每一位國民都能真正擁有「自己的遺產自己作主」的權利。本次提案是否能順利跨越連署門檻並促成修法,各界正拭目以待。
特留分的權利,別讓它睡著了! 最高法院見解:「兩年時效」這樣算才對!
一份遺囑本應是傳承愛與祝福的媒介,但有時卻因遺囑分配過於不公,損害到部分繼承人的權利。民法為了保障每位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設有「特留分」制度,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繼承保障額」。然而,當遺囑內容侵害到自己的特留分,如果想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這個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很多人都以為,應該是從「知道遺囑內容」的那一刻起,兩年的權利倒數計時就開始了。但,事實真是如此嗎?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告訴我們一個關鍵答案。【案例故事:知道遺囑不公,卻只能眼看權利消失?】老王有兒子大明和女兒小美。老王過世後,留下淨遺產2,000萬元。兄妹倆開視遺囑時,小美震驚地發現,父親的遺囑寫明全部2,000萬元財產都由哥哥大明一人繼承。小美知道,依法律規定,她的特留分應有500萬元(2,000萬遺產 × 1/2應繼分 × 1/2特留分比例)。她雖然對遺囑內容感到不公,但念及兄妹情誼,一時之間猶豫不決,沒有立刻採取法律行動。時間一晃眼過了兩年多,小美才聽聞哥哥大明早已將父親留下的房產全部登記移轉到自己名下。當她決定向法院主張自己的特留分權利時,哥哥卻說:「妳在兩年多前就知道遺囑內容了,早就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時效,妳的權利已經消失了!」小美真的就這樣失去討回公道的機會了嗎?【法律解析:最高法院的關鍵澄清——時效從「權利實際受損」起算!】過去,對於特留分扣減權的兩年時效到底從何時起算,實務上存有一些模糊空間。但最高法院最近幾年陸續在判決中指出重要關鍵:1. 錯誤的起算點:不是從「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僅僅因為繼承人知道了遺囑的「內容」對自己不利,就開始計算兩年的時效。因為在那個當下,損害還只停留在紙上,尚未「實際發生」。2. 正確的起算點:從知悉「遺囑被履行,權利已受損」時起算 判決的關鍵在於,兩年時效應從繼承人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時才開始計算。回到小美的案例:• 小美「知道遺囑內容」的時間點,是開視遺囑時。• 但她的權利「實際受損」,是發生在哥哥大明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將全部財產據為己有的那一刻。• 因此,小美的兩年時效,應從她知悉哥哥已完成繼承登記、提領存款等「履行遺囑」的行為時,才開始起算!【重點提醒:保障您的特留分,請注意三件事】最高法院判決對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來說很重要,茲再整理以下重點:1. 關鍵在於「遺囑履行」: 請密切關注其他繼承人是否已開始執行遺囑的內容,例如,是否去辦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登記、是否去銀行結清被繼承人的帳戶。因為這些「履行」的動作,才是您權利時效的起算點。2. 兩年時間,務必把握: 雖然起算點變的對繼承人更有利,但兩年的時效是不變的(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時間一到權利就消滅)。一旦知悉權利已實際受損,就必須在兩年內具體主張權利,因為等二年經過之後,您的權利就再也不會恢復了。3. 保存證據是王道: 您是什麼時候、透過什麼方式得知遺囑已被執行的?(例如:收到存證信函、看到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家人間的對話紀錄等),請務必將相關證據保存下來,這將是您在訴訟中證明時效尚未消滅的關鍵。
遺產稅繳不出來不代表須拱手讓出家族資產 四策略可保住
失去至親的那一刻,心裡承受的已經是難以言喻的悲痛。然而,許多繼承人還沒從喪親之痛中緩過來,就被遺產稅通知單打回沉痛現實──巨額稅款、緊迫期限、現金不足,甚至面臨家族核心資產被迫出售的窘境。當繼承事件發生,繼承人立即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繳納遺產稅。若未在期限內以現金繳清遺產稅,法律將有嚴重的不利後果,除了加徵滯納金之外,更可能被強制執行財產,導致資產大幅縮水。這種壓力,在實務案件中看過太多。作為專業商務與金融律師,深知資產傳承不該淪為倉促的金錢博弈,而應是一場有策略、有秩序的家族規劃。專業律師告訴你:遺產稅繳不出來,不代表必須拱手讓出家族資產。李女士的父親過世後,留下的是數棟精華地段的不動產,卻只有少量現金。面對數百萬元的遺產稅,她一度以為必須急售房產。所幸,在專業法律規劃下,律師協助她靈活運用法律賦予的「延、分、抵」策略,不僅順利繳清遺產稅,更保住了家族核心資產。遺產稅資金不足的四大解方:1. 延期繳納:首先,納稅義務人收到納稅通知書後2個月內,要繳清應納稅款,也可以在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不論遺產稅稅額多少,繼承人都可以在繳納期限屆至以前,即繳納通知書送達日起算滿兩個月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這適合短期現金流不足的情況。如果還是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可以採用以下方法:2. 申請分期繳納:當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最多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而分期繳納產生的分期利率會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3. 以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繳納遺產稅: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仍無法解決繳稅問題,繼承人可向稅捐機關申請直接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支付遺產稅。值得注意的是,若繼承人有數人,需取得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始可進行。4. 實物抵繳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實物抵繳遺產稅的適用範圍有限縮,所謂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指遺產中如果有現金、存款或其他現金等價項目,要先用這些錢繳,剩下未繳的部分才能申請實物抵繳。也就是所謂「現金優先原則」。在實務中判斷「現金繳納困難」時,以「被繼承人遺產內容」為主,並不及於繼承人固有財產。另外,若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納稅期限可否申請實物抵繳?是可以的,只是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為何需要律師協助?很多人以為辦理繼承及繳納遺產事項只是送件手續,但實務上關鍵在於「時機判斷」與「文件規劃」:如何在不影響資產價值的情況下完成抵繳?如何讓繼承人間迅速達成同意比例?如何避免遺產評價落差導致稅負增加?這些,都是專業律師在資產傳承中為您把關的核心價值。當繼承人無法如期繳納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除了要繳納稅款外,還要加徵滯納金,更嚴重的會面臨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果非常嚴重。繼承來的財富有些是父母一輩辛苦累積的成果,不該因一時的資金缺口而流失,不得不謹慎對待。
我欠爸媽錢,還能分遺產嗎? 涉及民法「扣還制度」
張老先生過世了,留下三個兒子阿明、阿華和阿志。老先生生前辛苦工作,積蓄了90萬元。然而,在分配遺產時,家人發現一個問題:阿明在父親生前曾經借了30萬元創業,但一直沒有還清。如果按照一般的遺產分配,三兄弟應該各得30萬元。但阿明已經欠了爸爸30萬元,如果可以再分到30萬元,實際上等於得到60萬元,而阿華和阿志只得到30萬元,這顯然不公平。以上這個案例,相信在很多家庭中都曾經發生,法律上該如何解決呢?什麼是扣還制度?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以上案例,其實就牽涉到民法上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扣還。扣還制度是一個看似複雜,實則巧妙的法律設計。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中有人欠被繼承人錢時,在分配遺產時要先「扣掉」這筆債務,讓分配更公平。這個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視為是提前預支的遺產。就像父母給孩子的生活費一樣,既然已經提前給了,在最後分配時就要算進去。扣還制度如何運作?劉韋德律師表示,扣還的程序很簡單,第一步就是要把債務「加回」,得到一個擬制性的「應繼財產」總額。以下是用上面案例做的步驟拆解第一步:計算「應繼財產」總額實際遺產:90萬元加上阿明的欠款:30萬元應繼財產總額:120萬元第二步:計算各人應得的份額三兄弟各佔三分之一每人應得:120萬÷3 = 40萬元第三步:進行扣還阿明:40萬元(應得)- 30萬元(欠款)= 10萬元阿華:40萬元阿志:40萬元最終結果:阿明分得10萬元,阿華和阿志各分得40萬元。這樣的分配既公平又合理,因為阿明實際上總共得到了40萬元(30萬元提前拿到 + 10萬元遺產),與其他兄弟相同。特殊情況的處理當債務超過應繼分時假設阿明欠的不是30萬元,而是50萬元。那麼:應繼財產:90萬 + 50萬 = 140萬元各人應得:140萬÷3 ≈ 46.7萬元阿明:46.7萬 - 50萬 = -3.3萬元這時阿明不僅分不到遺產,還要再補還3.3萬元給其他兄弟。扣還制度的深層意義劉韋德律師表示,扣還制度除了維護繼承之公平外,也彰顯父母對子女的愛是平等的,不應該因為某個子女有欠父母錢,就可以在最後分配時占便宜,因為法律上如果沒有扣還制度,法律程序會變得非常複雜。阿明同時是「債務人」又是「繼承人」,這種雙重身分會讓法律關係變得混亂。扣還制度通過簡單的計算,避免了這種複雜性。不需要先分配遺產,再讓阿明還錢給其他兄弟,而是直接在分配時就解決了。您是否想深入了解遺囑,卻總是因為時間、地點無法配合?台灣遺囑協會成立「遺囑公益講師團」,無論您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社區,只要滿10人以上,即可免費預約「遺囑公益講師」,到各地為您提供精采遺囑課程。
遺產繼承最常遇到5問題!遺囑公益講師團啟動 深入社區團體宣導
台灣遺囑協會最近統計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藉此提醒民眾注意之外,隨著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與遺產繼承問題日益受到重視,該協會積極推廣預立遺囑觀念,並成立「遺囑公益講師團」,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這群講師將深入各社區、機關及團體,免費為有需要的民眾宣講遺囑的重要性、相關法律常識及正確的生命規劃觀念。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提到,我們希望透過這群講師的努力,讓每一位民眾都能夠正向面對生命的自然進程,積極為自己做好準備,確保在生命終結的那一天,能夠了無遺憾,安心離開。劉韋德表示,協會是由一群專業律師及民間公證人所組成,每月定期舉辦免費的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導民眾如何合法有效地預立遺囑,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家庭紛爭,如今更進一步擴大其公益服務的範圍與深度,已於五月培訓出「遺囑公益講師團」,將開始服務社會。談及成立講師團的初衷,目前亦在一家上市公司擔任法務主管的劉韋德律師坦言,近年來向協會提出的講座邀約日益增多,但他本人工作繁忙,假日也需投入公益律師團為民眾服務,實在分身乏術。因此,他興起了成立講師團的想法,希望結合更多有志之士的力量,共同推動這項有意義的公益事業。這一群「遺囑公益講師」是經過六周共18小時的課程訓練,內容主要有民法總則(有關繼承部分)、遺產繼承人資格種類、法定應繼分、代位繼承、繼承效力、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遺贈、遺產分割、拋棄繼承、各類遺囑的法定方式、遺囑見證、遺囑執行、特留分、講師授課訓練。各界菁英都有,包括知名的房仲業店長、資深保險業菁英、生命事業高階主管,以及來自科技業的資深工程師等,雖然不是法律系畢業,但是都經過嚴格考核,過程中也淘汰部分學員,最後才能成為正式講師。對於「遺囑公益講師」有需求的企業、機關單位,或是10人以上的團體,都可以向台灣遺囑協會提出免費講座申請,僅需負擔講師的車馬費即可。有意預約的單位或民眾,可至台灣遺囑協會官方網站填寫預約表單。台灣遺囑協會也整理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1. 遺囑內容應如何撰寫,才能在法律上完整表達本人意願:許多民眾有意願預立遺囑,但對於遺囑應包含哪些內容、如何清晰且無歧義地表達對財產分配、繼承人指定、遺贈、遺囑執行人指定,甚至是對身後事的安排(如喪葬方式)等事項,感到茫然。擔心因用語不精確、欠缺法律要件或內容有矛盾,導致遺囑無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執行,甚至被認定無效。2.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與分配:許多民眾不清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法律規定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為何。也不清楚特留分。但當遺產的實際分配與這些法定比例不符,或遺囑內容侵害到特留分時,就容易產生爭議。3. 遺產種類的認定與清查困難:被繼承人可能擁有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汽機車、珠寶、古董,甚至數位遺產(如加密貨幣、網路帳號)等。繼承人常不知道如何全面清查所有遺產,或對某些財產是否屬於遺產範圍感到困惑(例如:特定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總額)。4. 遺囑的有效性與執行爭議(針對已存在的遺囑):若被繼承人已留有遺囑,其製作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簽名、日期、見證人資格等)、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健全、是否受到不當脅迫或詐欺而立下,都可能成為繼承人間爭議的焦點。另外一部分是關於遺囑執行人指定與執行過程產生的問題糾紛。5. 繼承人間的溝通不良與情感糾紛:即使法律規定與遺囑內容相對明確,繼承人間若缺乏良好溝通、互不信任,或因長年累積的家庭恩怨、對遺產的期待不同,也容易在遺產分配、遺物處理、債務分擔等問題上產生嚴重分歧,甚至對簿公堂。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加快,遺產繼承糾紛也隨之頻傳,一份有效的遺囑對於個人意願的實現及家庭和諧至關重要。他強調,「生命如花,終將凋落,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正向面對,並積極為此做好準備。」
老母親要求「祖產全給孫」!女兒乖乖拋棄繼承 地政士急阻攔:財產會全喪失
長輩規劃好遺產,孝順的子女若想遵從遺願,又擔心法律保障的「應繼分」會打壞長輩的如意算盤,常會選擇乾脆辦理「拋棄繼承權」,就能不參加分配遺產,然而地政士提醒,拋棄繼承無法選擇性繼承,而是所有財產及債務通通都喪失,恐導致事與願違還愈弄愈複雜。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近日碰到想拋棄繼承的個案,原來是老媽媽往生了,但生前遺願是將名下南部的祖產,留給已逝長子的2個小孩,另外媽媽自己名下北部房產,才由2個女兒與長子的2個小孩,按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等於2個女兒各繼承持分1/3,剩下的1/3再由長子的2個小孩各繼承持分1/6。2位女兒遵照老媽媽的遺願,以為直接拋棄祖產繼承權即可,便找上鄭文在協助處理,雙方討論遺產案件及媽媽訴求時,才發現如果2個女兒拋棄繼承,不但無法完成媽媽的遺願,還會因此完全無法繼承媽媽的其他遺產,等於喪失所有的繼承權!因為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不是選擇性的繼承北部房地產,放棄南部的祖產。所以鄭文在告之嚴重性後,改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由長子的2名兒子繼承南部祖產加上北部的房地產,2位女兒僅繼承北部房地產,所有繼承人在和諧的氣氛中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署。鄭文在補充,實務上,常常聽到民眾說要「拋棄繼承權」,詳細了解之後,發現他們只是要拋棄不動產的繼承,將被繼承人的房地產,由某位現住的兄弟姐妹繼承後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對被繼承人的現金繼承權利依然參加分配,殊不知所謂「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像上述個案這類只繼承媽媽買的房屋、不繼承祖產,或是只繼承現金不繼承不動產等,鄭文在強調,都不能稱為拋棄繼承權,否則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聲請之後,就無法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了,將導致完全喪失遺產繼承權而一無所有。 國稅局要查稅了! 專家示警「5行業6行為」有漏快補繳 頂客夫妻「遺產不想給手足」律師曝3招:不怕被充公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遺產繼承問題多! 律師推3類人預立遺囑:「這1方式」最簡便
一紙遺囑,決定財產如何傳承!近年來,越來越多人推崇預立遺囑,也就是在世時就規劃遺產分配。往生後,是否有遺囑,對財產分配影響就很明顯。無論是否持有龐大遺產,信義房屋法制室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推薦三類人預立遺囑,分別為70歲以上民眾、高風險行業從業者、高資產持有者,而最簡便的立遺囑方式,就是「自書遺囑」。遺囑對不動產繼承影響甚大,劉韋德指出,若無遺囑,且繼承者無法針對遺產達成協議,法律預設繼承方式為「公同共有」,也就是繼承者用潛在比例方式辦理繼承,若未來想變賣資產,處分管理恐面臨困難。劉韋德舉例,若有配偶及一個兒子但無遺囑,名下有兩棟房子,法律上配偶及孩子(第一順位繼承人「血親卑親屬」)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也就是配偶可得遺產的一半、孩子可得一半。依此比例分配遺產,兩人分別將同時擁有兩棟房子各半持分。若預立遺囑,按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分配,也就是遺產的「指定分割」,第一棟房子給配偶、第二棟房子給孩子,兩人可憑遺囑各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獨立產權移轉,時間與管理上皆方便許多。法律上也有「特留份」概念,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假如被繼承人不喜歡兒子,遺囑表示不讓其繼承任何遺產,依特留份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得二分之一,兒子可依此主張特留份,爭取應繼承分額。「現行遺產稅法第15條規定,生前兩年的贈與,是被納入遺產稅計算當中的。」劉韋德補充,但若規劃時間較長遠,例如三年、四年、五年前安排,則不計入,因此若要合法節稅,可提早規劃。他提醒,雖兩年前的贈與將課徵遺產稅,但已贈與的持分無需被重新分配。劉韋德建議三類人提早立遺囑:70歲以上高齡民眾,因為高齡者死亡風險較其他年齡層更高;高風險行業從業者也面臨較高性命威脅,如警察、軍人、海巡人員等;高資產持有者則因遺產組成複雜,且有高機率釀成家庭遺產糾紛。劉韋德提醒,預立遺囑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用紙筆親筆書寫後簽名並押日期,即有法律效益。 尪生前承諾「房子妳住到百年」 漏做1事…妻慘搬離還賠錢 國稅局要查稅了!「知名小吃、排隊名店」成重點輔導對象 水岸景觀失靈? 「這河畔豪宅」轉手賠售近千萬
她拒絕私生子繼承遺產 親弟卻跳出來驗DNA「背刺自己姐姐」
吳姓婦人的父親前年去世後,她到南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繼承事宜時,得知父親還有一名非婚生兒子阿生(化名),已完成認領手續,有權利分得吳父遺產,吳女不服氣,對阿生提告要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不料,她的親弟弟卻出面與阿生做血液DNA鑑定,證實雙方有血緣關係,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血緣鑑定報告,駁回吳女告訴,阿生有權利分得生父遺產。吳婦提告主張,吳父與阿生之間無自然血親關係存在,吳父認領阿生無效。雖然阿生戶籍父親欄登記為吳父,但阿生與吳父間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並不明確,已影響她的財產繼承權,使她的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狀態存在,因此她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要除去這個不安狀態。吳婦的父親在2023年4月間逝世,她在辦理遺產登記時,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辦事處人員告知,她的父親在1989年間有婚外情生有一子,即是被她提告的阿生。而吳父過世後,她與其他姊弟、母親共同繼承吳父的遺產,每人應繼分為5分之1。今因非婚生的阿生戶籍登記為吳父之子,阿生與吳父間是否具有親子血緣關係,且有更正戶籍上親子關係的必要,事涉吳婦的應繼分比例,她依法提起這項訴訟。阿生反駁吳婦的說法,到庭時證稱,他與訴外人、即吳婦的胞弟已於2024年3月初前往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進行鑑定,其結果無法排除阿生與吳婦胞弟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緣關係。阿生另指出,他幼年時曾與父親一同出遊,他由父親抱著,與他的母親合影,足證他是吳父與他的生母受胎所生,在他出生後,吳父即在同年9月初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堪認他的生父即為吳父。法官判決指出,根據調查局的DNA話鑑定結果,無法排除或確認阿生與吳婦胞弟存在同父半手足血緣關係,因此可以推知,阿生與吳婦也具有同父手足血緣關係,是以吳父認領具真實血緣的阿生即屬有效,從而吳婦主張阿生與吳父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實於法無據,駁回她的聲請。吳婦可上訴。
悼念大S!如果想無憾告別 可以「預立遺囑」改變五項事情
年後全台灣討論度最高的新聞,應該就是大S突然離世的消息,一方面是因為她是名人,二方面是因為她還年輕,離一般人正常離世的年紀還有一大段距離,因此引起相當大的討論。這件事情已有很多的報導在討論大S遺產歸屬的問題,至於她是否有留下遺囑,似乎有不同說法,但有以下幾點是可以確認的:一、她的法定繼承人就是三個人,分別是她現任配偶具俊曄以及二個子女。二、依台灣現行法令,配偶跟子女共同繼承時,繼承權利是平均的,所以每個人都是1/3,即便兩個子女年齡還小,仍然有相同的權利。三、夫妻離婚後,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於子女未成年前就過世,那麼監護權原則上就會回歸到另外一方生存的配偶身上,也就是汪小菲會取得二個小孩的監護權,畢竟他是小孩的生父。四、因為汪小菲是二個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所以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二個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他們所繼承大S的財產,在他們成年以前,都會由汪小菲代為管理。以上四點都是依據法律上的規定,所以沒什麼太大爭議,但這並不表示就無法改變,也不一定都是符合大S的心願,如果大S在生前對這些都沒有特別的想法,那一切就按照法律的規定走即可,但如果大S的意願不是如此,那在法律上只有一種方法可以改變,那就是預立遺囑。如果大S有預立遺囑,可以改變的事情包括以下幾種:改變每位繼承人原來可以分到遺產的比例如果大S希望把財產都留給自己的二個小孩,那麼就可以在遺囑裡面透過指定應繼分或指定分割的方式,讓二個小孩盡可能得多分到遺產,至於老公可以只給特留分即可,也就是遺產的1/6,甚至完全沒有給現任配偶也可以,只要對方不爭取特留分,法律上是沒問題的。可以把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自己的遺產不一定都要全部留給繼承人,也可以留給想要照顧的人或想回報的人,例如大S如果想將一部分的遺產留給S媽,就可以在遺囑裡面用愛的遺贈方式,寫清楚遺贈的金額標的,就可以完成心願。可以將兩名未成年的子女分到的遺產做信託管理如果大S不放心將自己留給二個小孩的財產由汪小菲管理,就可以利用遺囑成立信託,載明信託財產管理方式,並指定受託人,例如指定小S擔任受託人,在兩個小孩未成年前,由小S先代為管理這些財產,等到將來小孩成年之後,再將管理權還給他們。可以指定遺產分割人如果大S在預立遺囑時,還不確定要如何分割遺產,或是最終遺產有哪些還不確定,那麼就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由別人來代為分割遺產,例如指定小S來代大S分割遺產,而小S就可以把比較好處理的遺產,例如現金或有價證券都分割留給小孩,都是不錯的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如果大S有預立遺囑,那麼她就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而且執行人可以指定一位或多位都可以,也可以指定先後順位的執行人,以確保遺囑被順利執行。以上幾點,都是大S有預立遺囑跟沒有預立遺囑的差別,可以讓大家參考。最後要說的是,每個人的生命都會有落幕的一天,死亡本來就是生命的一部分,並不足為奇,大S的生命雖然短暫,但就像她以前演過的劇名流星花園一樣,雖然短暫,卻是美麗精彩,唯一比較遺憾的是,如果她生前並沒有預立遺囑的話,那最後事情的演變會不會一切順利平和,都在未定之天。人生的離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不告而別,另一種是無憾告別,自己要用哪一種方式告別這個世界,就看自己的選擇,沒有對錯,只是如果心中有愛,也希望讓自己在走後能照顧好自己所愛的人,那麼預立遺囑,就是一種責任和義務。希望世上每個人都能夠在生命中活在當下,離開時也要無憾告別。台灣遺囑協會114年2月份「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以及3月份「遺產及贈與稅節稅規劃」講座,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驟然畫下完結篇的童話故事! 具俊曄能將遺產繼承的權利讓與徐媽媽嗎?
大S(徐熙媛)於2025年2月3日在日本旅遊因罹流感併發肺炎,逝世香消玉殞,除了讓人留下無限感慨,生命竟如此短暫與脆弱,也對於大S和具俊曄兩人相隔20年重逢,這宛如「童話般的愛情」,從2022年結婚至今,僅不到3年,竟驟然畫下完結篇,感到不勝唏噓。大S丈夫具俊曄近日發出聲明,表示關於大S的遺產,將會把所有權利,都讓給徐媽媽。但遺產繼承的權利,真的能讓與特定人嗎?首先,就大S身後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大S與具俊曄婚後若未訂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將適用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適用之下,夫妻一方死亡會造成法定財產制消滅,此時具俊曄即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僅限於「夫妻在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且僅有在扣除婚姻期間所生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方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而具俊曄與大S自2022年結婚至今,不到3年,婚後財產的累積,恐怕有限,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也不是大S丈夫具俊曄主要想要讓與給徐媽媽的權利,更何況,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接著,在大S未訂定遺囑的情況下,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大S的大部分遺產,將由具俊曄與大S二位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繼承比例均為三分之一,故大S累積高達數億元的婚前財產,將由具俊曄與大S二位未成年子女所繼承,而這筆鉅額遺產,似乎才是大S丈夫具俊曄想要讓與給徐媽媽的權利。然而,我國的民法規定,除非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否則,從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自大S逝世後,具俊曄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即取得大S遺產,之後具俊曄將繼承而來的大S遺產,再贈與給徐媽媽,恐怕得繳一筆不低的贈與稅。那如果具俊曄辦理拋棄繼承,徐媽媽是否就可以成為繼承人,取得大S遺產呢?答案也是不行,在我國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也就是具俊曄放棄繼承時,將由大S的二位未成年子女全部繼承遺產,拋棄繼承將無法達到讓與遺產繼承權利給徐媽媽的目的。常言道,人生無常,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會先到,預立遺囑,提前安排身後事的重要性即可見一斑,遺囑,不僅可將遺產留給真正想要照顧的人,同時也可避免繼承人相互爭產。